一、國家機構的概念及其組織活動的基本原則
(一)國家機構的概念
國家機構是指統治階級爲了實現國家權力而建立起來的一整套有機聯繫的國家機關的總稱。國家機構的性質是由國家的性質決定的。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爲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我國的國家性質決定了我國的國家機構必然是社會主義性質的,必然是實現人民民主專政國家權力和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有力工具。
(二)我國國家機構組織和活動的基本原則
根據憲法的規定,我國國家機構組織和活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
1.民主集中制原則
我國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我國憲法對此有非常明確的規定。《憲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2.社會主義法治原則
我國國家機構是按照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建立起來的。它們的組織和活動必須執行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必須依法辦事,依法治國,必須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權威。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憲法和法律,給國家和人民造成損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要負法律責任。
3.責任制原則
根據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人民代表大會對人民負責,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要對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行政機關中,下級機關要對上級機關負責,地方機關要向中央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內部也有各自的責任制。有的是實行集體責任制,也叫合議制,對重大問題集體討論決定,集體負責,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就實行這種責任制;有的是實行首長負責制,強調首長個人負責,首長對重大問題經過集體討論有最後決定權,如國務院及各部委就實行這種責任制。
4.精簡和效率原則
精簡和效率兩者是統一的、相互促進的。只有精簡才能提高效率,而提高效率又能進一步促進精簡。精簡機構、提高效率是我國政府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和要求,必須穩步慎重地進行,特別是政府的職能要轉變,由“管制”向“服務”轉型,以便更好地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改革開放的需要。
5.密切聯繫羣衆、爲人民服務原則
羣衆路線是黨的生命線,爲人民服務是黨的唯一宗旨。我國憲法和有關組織法將密切聯繫羣衆、爲人民服務規定爲國家機關組織和活動的重要原則和根本宗旨。根據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這一規定,一切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都必須從人民羣衆的根本利益出發,按照人民羣衆的意志和願望辦事,密切聯繫羣衆,認真傾聽人民羣衆的意見和呼聲,爲政清廉,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
二、我國國家機關體系
(一)我國的中央國家機關體系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國家的立法機關,在我國國家機關體系中居於最高地位。它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解放軍選出的代表組成,每屆任期5年,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它的職權是:(1)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2)制定和修改國家的基本法律;(3)選舉、決定和罷免最高國家機關領導人;(4)決定國家生活中的各項重大問題,包括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國家的預算和決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等;(5)對由
其產生的國家機關的監督權;(6)其他應當由它行使的職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是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部分,對全國人大負責並報告工作。它由全國人大選出的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組成,每屆任期5年,委員長、副委員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職務。它的職權是:(1)解釋憲法和法律,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審查和監督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合憲性和合法性;(2)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的部分調查方案和國家決算的審批權;(3)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4)決定、任免由全國人大任免之外的最高國家機關領導人員;(5)外交權,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等的規定和決定授予權,特赦、戰爭狀態的宣佈、動員、戒嚴等的決定權;(6)全國人大授予的其他職權。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我國國家主席是我國國家機構的組成部分,它與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結合行使國家元首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45週歲的我國公民,可以被選爲國家主席、副主席。國家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5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國家主席的職權是:(1)對外代表國家,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2)提名國務院總理人選,根據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決定任免政府領導人員;(3)公佈法律,發佈命令等;(4)榮典權,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5)發佈特赦令,宣佈進入緊急狀態,宣佈戰爭狀態,發佈動員令。
3.國務院
國務院是我國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在全國行政機關係統中居於最高地位,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它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總理由國家主席提名,全國人大決定,國家主席任免,其他組成人員由總理提名,全國人大決定,國家主席任免。國務院每屆任期5年,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常務會議。國務院的職權主要有:(1)行政法規的制定和決定、命令的發佈權;(2)行政措施的規定權;(3)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議案權;(4)對所屬各部、委和地方各級行政機關的領導、監督權;(5)對國防、民政、文教、經濟等各項工作的領導和管理權,對外事務的管理權;(6)行政人員的任免、獎懲權;(7)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授予的其他職權。
4.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央軍事委員會統一領導全國武裝力量,是我國最高軍事領導機關。它由主席、副主席、委員組成。主席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其他組成人員由主席提名,由全國人大決定,每屆任期爲5年。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主席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
(二)我國的地方國家機關體系
1.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接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並受選民監督。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在本行政區內行使的職權主要有:(1)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貫徹執行,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2)決定重大的地方性事務;(3)選舉和罷免本級國家機關的負責人;(4)行使對本級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監督權,在職權範圍內通過和發佈決議;(5)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可制定和頒佈地方性法規。
縣以上的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委會
,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由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組成,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大常委會由主任、副主任、委員組成,它對同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它的主要職權是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決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罷免和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個別代表。
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同時也對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分別由本級人大選舉產生。秘書長、廳長、局長、主任、科長分別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任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屆任期與本級人大任期相同,均爲5年。它的主要職權有:(1)執行本級權力機關的決議和上級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發佈決定和命令以及其他行政性規範;(2)執行有關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行政工作;(3)依法保護和保障各方面的權利;(4)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並監督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任免、考覈、獎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5)辦理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我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它們是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權的國家機關。它們既行使相應一級一般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又行使自治權。民族自治機關除行使一般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外,還可以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行使廣泛的自治權。主要有:(1)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和政策,上級的決議和命令如不適合本地情況,經過批准可以變通或者停止執行,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2)管理地方財政;(3)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4)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5)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組織本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時,有權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
4.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人民法院是我國的審判機關,是我國國家機構的有機組成部分,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我國人民法院的組織體系是: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爲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森林法院等。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人大負責,人大閉會期間對同級人大常委會負責。最高人民法院作爲我國的最高審判機關和審判監督機關,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各級人民法院由同級人大選舉院長,由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免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各級人民法院每屆的任期與產生它的人大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人民檢察院是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是我國國家機構的有機組成部分,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人民檢察院的組織系統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如鐵路、軍事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大和人大常委會負責,同時對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同級人大選舉產生,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准;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由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命或者批准任命。各級人民檢察院每屆的任期與同級人大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