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9. 什麼是“兩案”審判?
1980年9月26日~29日,五屆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在北京舉行。會議決定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檢察、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任命黃火青檢察長兼任特別檢察廳廳長,江華院長兼任特別法庭庭長。會議決定特別法庭公開進行審判。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開庭公審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主犯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陳伯達、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江騰蛟。10名律師接受被告委託出席辯護。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在起訴書中列舉了這個反革命集團所犯的罪行,至12月29日,第一、第二兩個審判庭對10名主犯的犯罪事實進行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共開庭42次,有49名證人和被害人出庭作證,對各種證據873件進行了審查。確認以林彪爲首的反革命集團和以江青爲首的反革命集團,都是以奪取黨和國家最高權力、推翻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爲目的的,形成了一個反革命聯盟,被告的10人都是主犯。他們的犯罪活動使國民經濟和其他各項事業遭到極其嚴重的破壞,給各民族人民帶來極大的災難。25日,特別法庭開庭宣判。判處江青、張春橋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王洪文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姚文元有期徒刑20年,陳伯達18年,黃永勝18年,吳法憲17年,李作鵬18年,邱會作16年,江騰蛟18年,以上7名罪犯均被剝奪政治權利5年。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