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第361章 想要判決無罪,直接送到國外?

第361章 想要判決無罪,直接送到國外?想的美!

所有犯罪嫌疑人指證同一人,而後卻被無罪釋放。

有罪卻被無罪釋放.…

對於萬向東而言,自己代理這麼一個案子。

那對他在刑事領域的名聲,可謂是提升巨大。

蘇白考慮的是,爲弱勢方發聲。

這些不是他需要考慮的,他需要考慮的是哪些能爲他帶來足夠的利益。

在他看來,這纔是一名律師應該正常考慮的問題。

只要這個案子能夠勝訴,無論是對黃雪梅還是對他而言,都是一個比較不錯的結果。

而且。

現在白君律師事務所的分所,在北都蒸蒸日上。

這場官司如果敗訴了,那麼對於白君律師事務所在北都的發展,也能起到一個巨大的遏制作用。

畢竟.…案源是有一定數量的。

律所之間存在着很大的競爭關係。

別說不同的律所,就算是律所內的律師,也存在着極大的競爭關係。

有些律師甚至還會去拉自己同一律所的業務單子。

名氣越大的律師,所吸引過來的案源越多,案源的質量也就越好。

從這個角度來講,只要這場庭審能夠勝訴。

那麼,萬向東的業內名氣將會得到大幅度增加。

就比如說,在介紹時可以直接表明——

網上那個很厲害的不敗律師,蘇白聽過嗎?

在某某案件中萬律師輕鬆勝訴!

這麼一說出去,這聲譽不是蹭蹭往上漲?

想到這一點,萬向東安靜的看向正在詢問證人蘇白。

不管怎麼樣,他只需要咬住直接證據這一點,就能在在這場庭審上立於不敗之地。

不管對方怎麼判定,判定的方式是什麼。

都不能判定到直接證據上來,最終的結果就是,這個案子只能宣佈無罪判決。

.

….

另一邊。

法評直播間內也有不少人詢問羅大翔。

問的是要以直接證據來證實黃雪梅犯罪,爲什麼蘇白詢問這些問題。

因爲根據剛纔的問題來看,蘇白的詢問完全稱不上是直接證據。

面對直播間內的評論,羅大翔搖了搖頭:“這個問題我還真的不清楚。”

“不過按照這種詢問,的確不能判定爲直接證據。”

“再看看吧。”

說完羅大翔將目光重新放在了庭審直播上。

庭審場上。

蘇白正在詢問着姚晴關於這個案件的其他情況細節。

問的問題都不在直接的關鍵點上。

說實話.…蘇白也沒有想要通過詢問姚晴來直接對黃雪梅立罪。

爲什麼這麼講.…

因爲姚晴並不是直接的目擊證人,並不能作爲直接證據來證實黃雪梅的有罪。

這些蘇白心裡面都非常的清楚。

他詢問姚晴這些問題,自然有他的打算。

在詢問完畢後,蘇白擡頭看向審判長和掃過檢方席位。

“根據剛纔證人所陳述的,在朱芸被投毒的前夕。”

“黃雪梅的表現非常的不尋常。”

“所以從嫌疑的角度來講,更加重了黃雪梅的犯罪嫌疑。”

“.….”

在蘇白進行陳述的時候,萬向東爲了在這場庭審中更加表現出自己的水準。

進一步打斷了蘇白的陳述。

“審判長,我申請打斷一下受害人委託律師的陳述。”

“我想請問一下受害人委託律師,你所陳述的觀點對於判定黃雪梅是否是犯罪人員,有什麼作用嗎?”

“在本案當中所有的嫌疑都已經指向了黃雪梅。”

“根據證人的陳述,雖然說加重了黃雪梅的嫌疑,可是依舊沒有任何的直接證據來表明,黃雪梅是給朱芸投毒的人員。”

“所以我方認爲受害人委託律師詢問證人,並且加重黃雪梅的嫌疑,在這個案子當中起不到任何的作用。”

“起不到任何的作用,那麼可能是在故意延緩庭審時間。”

“對此,我方申請審判長能夠依據現有的證據條件,來進行宣佈判決。”

對於萬向東打斷了自己的發言,蘇白笑了笑:

“被告方委託律師打斷了我的陳述,可是我並沒有表示要用直接證據來證明是黃雪梅給朱芸投毒的人員。”

萬向東皺眉:“既然並不是用直接證據來證明是黃雪梅給朱芸投毒。”

“那麼詢問這些是不是毫無意義?”

“不是。”蘇白回答。

“根據目前現有的證據,和被告方委託律師一直在強調直接證據來證明黃雪梅給朱芸進行了投毒。”

“現在能夠看的出來,黃雪梅的犯罪嫌疑和犯罪事實已經認定。”

“犯罪事實指的是造成的犯罪結果。”

“從這一方面來看,目前只是缺少了直接證據來證明黃雪梅就是犯罪人。”

“基於這種情況。”

“和黃雪梅不能洗清自己身上的嫌疑情況。”

“我向法庭和檢方提出申請延期開庭,希望能夠對本案進行進一步的調查,獲取直接證據,進行判決!”

蘇白詢問證人的目的,根本就不是爲了直接指證黃雪梅的犯罪人結果。

這場庭審在開始之前,蘇白就已經做好了準備。

那就是基於現在的現有證據來講,根本做不好判決。

如果說被告方委託律師不抓住直接證據,不一口咬死這一點,那麼還能從間接證據進行判定。

可是被告方委託律師顯然知道這一場庭審的關鍵點在哪。

就是缺少了直接的證據!

在公開庭審上。拋開程序正義去追求結果正義對於司法的危害性極大。

所以這場庭審到目前爲止,最好的辦法就是中止庭審,進行延期審理,讓檢方收集直接證據。

現在所有的嫌疑都在黃雪梅的身上,既然沒有直接證據。

那麼完全可以提出中止庭審,收集證據。

從而進一步的再進行判定。

在這一點上,耽誤一些時間,沒有太大的影響。 在蘇白提出這一要求時,被告人委託律師席位上的萬向東微微皺眉。

不判定?

這個時候,檢方席位上,公訴人陳樂也反應過來。

這場庭審如果繼續進行到最終判決,很有可能因爲缺少關鍵的直接證據,對黃雪梅宣佈無罪判決。

所以也當即提出:“審判長,由於目前受害人委託律師和被告方委託律師提出,無直接證據證明黃雪梅的犯罪事實。”

“我方認爲在本案當中依舊有證據不清晰。”

“申請延期庭審,補充相關證據。”

被告人委託律師席位上,萬向東不是太願意進行延期審理。

於是舉手示意:“審判長,我方認爲本次庭審事實已經非常的清晰,不需要再進行延期審理。”

蘇白開口反駁:“本次庭審的事實非常清晰?”

“本次庭審的事實哪一點清晰了?”

“在本案當中,所有的犯罪嫌疑都指向了黃雪梅,只不過是現在沒有直接的證據能夠控告黃雪梅具有犯罪結果。”

“但是從種種現象表明,都不能夠洗清黃雪梅身上的犯罪嫌疑。”

“被告人委託律師陳述的事實清晰,意思是黃雪梅能夠解釋和洗清自己身上的犯罪嫌疑嗎?”

剛纔蘇白詢問證人,目的就是爲了加大犯罪嫌疑。

嫌疑越重,那麼這場庭審就越有延期庭審的必要性。

現在被告人委託律師想要繼續庭審,說什麼犯罪事實清晰。

這和用客觀事實證明黃雪梅下毒是一樣的,都不太可能!

直接判決無罪?

想都不要想!.

….

審判臺席位上。

孫正平作爲審判長,在聽到下方各方的辯訴,心裡面也有了決斷。

這個案子在目前的情況下,的確是不能夠對黃雪梅進行判定投毒。

可是在這種所有的犯罪嫌疑都指向了同一人的情況下。

能判定無罪嗎?

判定無罪同樣會遭到熱議。

所以對於這種情況,最好的方式就是延期庭審。

讓檢方補充證據。

在檢方和受害人委託律師提出的建議下,孫正平當即敲響法槌:

“基於本案所有的犯罪嫌疑都指向了黃雪梅,但檢方提出,本案當中需要進行補充證據,以對黃雪梅的犯罪事實加以認定。”

“根據以上。”

“法院同意檢方提出延期庭審的要求。”

咚咚咚!

法槌敲響聲音落下,審判長宣佈了延期庭審。

聽到審判長同意了延期庭審,蘇白輕呼口氣。

這個案子只要進入到了延期庭審的步驟,那麼剩下的就簡單很多。

只需要讓檢方找出足夠的客觀證據,形成證據鏈或者是找出相關的直接證據,就可以對黃雪梅的行爲做出判定。

當然.…在直接證據上面不是太容易。

但是想要找出證物——化學品。

這一點不算是太困難吧?

只要找出了證物的所在,或者是有相關的錄像證據。

那麼這個案子就算是黃雪梅拒不認罪,也同樣是可以,對其進行判決。

不過話說回來.…這個案子倒讓蘇白想起了一個經典案例。

某國外殺妻案。

妻子被殺,離奇死亡。

在所有人都清楚,這個案子的犯罪嫌疑人是女人的老公時。

可是由於缺乏了主要證據,讓判決一直進行不下去。

最後只能宣佈無罪釋放。

黃雪梅的這個案子和殺妻案有着巨大的類似之處。

都是屬於,沒有直接證據進行控告。

不過.…這個案子在先前蘇白接手的時間太短。

沒有太多的時間進行準備。

現在有了充足的時間,想要找出直接證據,不會太麻煩。

.

….

另一邊。

萬向軍在聽到審判長決定進行延期判決的消息後,表情平靜。

這個案子.…說實話,該有的證據檢方應該都已經有了。

想要再找直接證據,很困難!

走出法院。

萬向軍看到黃雪梅的父母,黃濤和其妻子,走了上去。

“黃總.…”

黃濤開口:“萬律師,整場庭審我都坐在聽證席上,聽着你在爲雪梅進行辯護。”

“看的出來,萬律師你的庭審水平很高。”

“不過.…”

黃濤話鋒一轉,繼續開口:“萬律師.…”

“現在檢方和受害人委託,律師都要求延期庭審。”

“這個案子會不會出現什麼其他的意外情況?”

萬向東點了點頭:“有!”

“但是不大!”

“黃總,這個案子先前檢方都沒有調查出來什麼有效的直接證據。”

“那麼後面大概率也不可能會出現意外情況。”

“既然我接手了這個案子,那麼肯定在庭審上會爲雪梅全力進行辯護的。”

“黃總伱就放心吧。”

黃濤聽了這話,微微點點頭。

既然萬向東這麼說,那麼這個案子他也不用太擔心了。

只要雪梅沒事,一審被判決無罪。

他就當即把雪梅送到國外,身份什麼的都已經安排好了。

就算是後面,再出現什麼情況,比如說朱芸醒過來,或者是其他事情。

到那時候,雪梅已經在國外,國內的刑法也追究不到她。

想到這一點,再結合着今天庭審的情況,黃濤心裡長鬆了口氣。

默唸:“只要一審判決無罪的結果下來。”

“剩下的就不用擔心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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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

331.第328章 僞造證據?監察部門來人調查合148.第148章 都這樣了,你還搞威脅這套?226.第226章 集體訴訟!安藥集團後臺倒了!280.第278章 集體訴訟,你耍無賴,不講法呢138.第138章 要來就來一些猛料,全告了!第519章 庭審,新的證據!110.第110章 最高院:南都高院,重審!212.第212章 連續反駁,重大判定!第476章 世上沒有後悔藥,來自於被告人無盡256.第256章 提起公訴,判決結果,重判!46.第46章 休庭階段,優勢在我328.第325章 當庭解除委託!去最高檢討說法280.第278章 集體訴訟,你耍無賴,不講法呢第510章 幕後BOOS現身!39.第39章 李律師,你也不想咱們輸吧?374.第370章 事實複雜,不同的角度,判定事第507章 這種做法,就得全給他送進去!第515章 結婚典禮,來自各方的祝福!145.第145章 二連判定,關鍵辯訴控告第450章 嘴硬是吧?沒用!全都帶走調查!第524章 金融案件,最高刑期判決!241.第241章 提醒合議庭注意!爆炸反懟!109.第109章 不要和解,只要法律的正義!第467章 滿足的小李,撲朔迷離的案件165.第165章 誰主張,誰舉證,懂裝不懂是吧164.第164章 審判長咋了?照樣送進去!155.第155章 三連質問!你銀行憑什麼不負責38.第38章 你有關係?!不早說?第17章 這純純ATM了271.第271章 執法權不代表着豁免權,明白嗎63.第63章 吳起:我是真後悔了!170.第170章 判定!法律適用錯誤!353.第349章 經典時刻,證人出庭!133.第133章 判決認定,駁回一審判決。122.第122章 沒有事實依據,憑藉個人主觀判297.第294章 庭審情緒失控,反向質問!406.第402章 什麼也別說了,直接判定吧!77.第77章 企鵝破防拒絕和解,準備訴訟156.第156章 你還想反駁?判的就是你!298.第295章 逃脫法律制裁?想什麼呢,判死145.第145章 二連判定,關鍵辯訴控告第461章 有最高院下達指導,勝訴判定!222.第222章 判定!職權濫用!反控檢方!150.第150章 繼續跟進!442.第438章 主犯無罪釋放?這什麼狗屁邏輯第487章 小李:蘇律師,你幹嘛33.第33章 爲自己的行爲付出來了慘痛的代價382.第378章 消失的夫妻,死刑,被告全部死442.第438章 主犯無罪釋放?這什麼狗屁邏輯第504章 委託人指定白君律師事務所!218.第218章 耍流氓?行!來判,我看你判?203.第203章 臨近結婚,反手把未婚夫送進去370.第366章 判決結果!情緒崩潰的被告方34.第34章 法評人羅大翔181.第181章 客觀事實達成,你再辯訴就不禮343.第339章 庭審:涉及利害關係,監察無用46.第46章 休庭階段,優勢在我307.第304章 卷宗與委託人陳述不符,被騙了122.第122章 沒有事實依據,憑藉個人主觀判158.第158章 這麼缺德的老闆,判個死刑不過第19章 離婚官司,用詐騙罪起訴?435.第431章 反駁的思路,沒有證據我沒有做414.第410章 肯定有大魚啊!111.第111章 你說你程序不違規?那也要把你345.第341章 當庭拍桌質問!合議庭如何定義第3章 輸?怎麼可能會輸?331.第328章 僞造證據?監察部門來人調查合第6章 開庭!408.第404章 判決結果出來,反手就是舉報238.第238章 涉及地域保護?四個字,問題不第472章 法官的錘子落下來,小李:送人嘍!126.第126章 對於一審判決的問題,沙都方面184.第184章 判決!無期徒刑!四年有期!(429.第425章 披露判決結果,全網抵制,被告151.第151章 三個字,憑什麼?!第493章 省法和國法,省代表怎麼和國代表比162.第162章 來了來了,不是你撞的,你爲什141.第141章 好傢伙,你反咬一口是吧?212.第212章 連續反駁,重大判定!228.第228章 什麼都不要,只想要一個清白!90.第90章 瞭解卷宗。李雪珍:送人送人,都373.第369章 最高檢抗訴,指定高院開庭48.第48章 法庭陳述,二次休庭!120.第120章 蘇白:聽好了,我再教你一課!228.第228章 什麼都不要,只想要一個清白!194.第194章 對方非法侵入我家,我正當防衛395.第391章 被告方的激烈反駁:自首有立功111.第111章 你說你程序不違規?那也要把你330.第327章 判決結果,原受害人移送立案審395.第391章 被告方的激烈反駁:自首有立功62.第62章 判定:股權轉讓協議無效,進行撤264.第264章 成立監察小組,展開審查,某人263.第263章 監督審查,先進去兩個!170.第170章 判定!法律適用錯誤!67.第67章 律所錦旗:王牌大律師!74.第74章 蘇白:我不喜歡吃軟飯!44.第44章 你頭鐵?和執法方鐵去吧!101.第101章 第一次行政訴訟案件327.第324章 重要的事說三遍,證據!你虛空431.第427章 醫院天價藥費?被告人有隱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