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章

徐若愚:洛水平原總理長,負責該地區的行政事務。

李夏:洛水平原稅務長,負責該地區一切稅收,商務事宜。

白騰起:洛水平原法務長,負責該地區司法大權。

以上的官職爲權力三分制度,其中以總理長爲首,三人都向最高的領導者(少主李宇軒)負責,互相之間沒有隸屬關係,將國家的行政,經濟,司法三大權力分開,避免了君權和相權之間的矛盾,強化了中央君主集權制度。

徐若愚:少將軍銜,擔任“家園”客卿一職,兼步兵團副團長。

李放:少將軍銜,擔任“家園”第一騎兵團團長。

蘇米:少將軍銜,擔任“家園”步兵團團長。

白雲起:少將軍銜,擔任“家園”第二騎兵團團長。

李秋:統領軍銜,擔任“家園”情報事務長。

唐旭:統領軍銜,擔任“家園”第一騎兵團副團長。

徐執信:統領軍銜,擔任“家園”第二騎兵團副團長。

郎中:都統軍銜,擔任“家園”左近衛隊隊長。

李宇揚:都統軍銜,擔任“家園”右近衛隊隊長。

以上的軍銜制度是由李宇軒親自制定,他將軍隊中下轄千人以上的將領的軍銜分成七個等級,從高到低分別爲上將軍,大將軍,中將,少將,統領,都統,都衛。千人以下的則沒有軍銜,只有軍職,分別是大隊長(五百人爲一大隊),中隊長(兩百五十人爲一中隊),小隊長(五十人爲一小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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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典章行政令(由總理長徐若愚簽署)

一,軍隊與政府的最高統帥稱爲執政。政治方面由總理長,稅務長,法務長分別掌管行政,經濟,司法大權;軍事方面由各軍團的團長掌管,彼此間無隸屬關係,直接向執政負責。

二,從新丈量該地區所有的土地,以後將以土地的多寡來確定徵收稅務的多少,農業稅制爲十五稅一(稅收的形式是糧食)。

三,稅收的種類和多寡將由中央政府確定,同時取消該地區一切非政府行政稅收,凡發現有私下增收稅務者,將受到嚴懲。

四,提倡經商,取消該地區一切非軍事關卡,促進該地區的商業發展,商業稅爲十稅一(稅收的形式是錢幣)。

五,取消奴隸制度。所有的奴隸可以從軍,一年後取消奴隸身份,憑軍功一樣可以成爲軍官,也可以在獲得政府提供的資金,以供開墾荒地,自耕自立,三年後取消奴隸身份。

六,取消爵位世襲制,上一代的爵位不得傳於下一代,爵位必須視軍功的大小給予分封。

七,取消長子繼承製,上一代的土地,財產不得只傳於長子,將有所有的子嗣平均分享。

八,將冶鐵鑄造業收歸國有,任何擅自鑄造鐵器者,將受到嚴懲。

九,設立鹽業公會,由政府指定人擔任會長,鹽價將由公會決定,如發現有違規的鹽商,將取消其鹽業經營權。

十,設立航運公會,由政府指定人擔任會長,主管一切的海運,河道運輸的船隻與造船業。

十一,鼓勵墾荒,凡新開墾的土地,其所有權將歸開墾者所有,政府將見面其第一年的稅收,其後兩年則二十稅一。

十二,建立兵役制,凡十八歲以上三十歲以下的平民和貴族子弟每年的農閒季節同意集中訓練,並編入備役軍人序列,凡逃避兵役者將受到嚴懲。

十三,蘇格爾城爲洛水平原首府,無特許通行證或居留證者不得進入或留駐該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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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典章軍紀令(由執政李宇軒簽署)

一,不遵號令者,斬!

二,貽誤軍機者,斬!

三,謊報軍情者,斬!

四,泄露機密者,斬!

五,擅離職守者,斬!

六,蠱惑軍心者,斬!

七,剋扣糧餉者,斬!

八,貪生怕死者,斬!

九,姦淫擄掠者,斬!

十,殺人放火者,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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