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章 盡心(上) (3)

處於連“君子也要言利”的時代,我們十有不會同意孟老夫子關於“孳孳爲利者,跖之徒也”的看法,如果真是這樣,那我們的世界豈不成了“盜跖”滿街走了嗎?“君子”不也都成了強盜了嗎?

但是,爲誰辛苦爲誰忙?這倒的確是我們應該捫心自問一番的。雖然我們不同意“孳孳爲利者,跖之徒也”的看法,但如果太看重利,在利害關係中不能自拔,“人爲財死,鳥爲食亡”,那又是不是有些迷失本性了呢?更何況,如果一味逐利,不擇一切手段,不惜鋌而走險,那倒很可能真正成爲“跖之徒”也未可知呢?

【原文】

孟子曰:“楊子[1]取爲我,拔一毛而利天下,不爲也。墨子[2]兼愛,摩頂放踵利天下,爲之。子莫[3]執中。執中爲近之。執中無權,猶執一也。所惡執一者,爲其賊道也,舉一而廢百也。”

【註釋】

[1]楊子:名朱,魏國人,戰國初期的哲學家。楊子的學說重視個人利益,反對別人對自己的侵奪,但也反對侵奪別人。

[2]墨子:名翟,原爲宋國人,後來長期居住在魯國。墨子是春秋戰國之交的思想家、政治家,墨家學派的創始人。

[3]子莫:戰國時的魯國人。

【譯文】

孟子說:“楊朱主張以自我爲中心,即使拔下他的一根毫毛就能讓全天下得到好處,他也不肯。墨子主張兼愛,即便讓他從頭到腳都落得傷痕累累但能讓全天下得到好處,他也願意。子莫的主張則是介於兩者之間的執中主義,這就接近於正確了。但是,如果只知道執中而不知權變,那就和執着於一點一樣了。我之所以反對執着於一點,是因爲它損害了真正的道,雖然抓住了一點,但卻拋棄了其他的很多東西。”

【闡釋】

孟子在此提出了“所惡執一”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一”指不變的成規。這是說在愛己與愛人問題上,楊墨各執一端,一是“拔一毛而利天下,不爲也”;一是“摩頂放踵利天下,爲之”。魯國的子莫講調和折衷的中道,雖接近正確,但不能通權達變,結果仍然偏於一點,“舉一而廢百”,反而破壞了“道”。“道”即後來儒家所說的“經”,指根本法則。“權”指權衡,根據不同情況採取不同對策。這是一個具有普遍意義的思想。

爲了說明這種“執一”的形而上學思維方式和工作方法是有害的,孟子還在《離婁上》舉“以手援嫂”之例說明。古禮規定,男女授受不親,但當嫂子失足落水時,就不能死寧規矩,必須及時用手將她救出,否則就與無人性的豺狼差不多。又在《萬章上》講,舜不告父母而娶妻是“大孝”,因爲若告之父母,父母不同意,那就娶不成妻了;儘管未經父母同意就娶妻不合禮制,但卻體現了人倫的大道理,因爲“不孝有三,無後爲大”。這些都是說,爲人處世、看問題,應該通權達變,不墨守成規。從思維方式上講,孟子是很懂得辯證思維的,看到了“執一”割裂了事物之間的有機聯繫與滲透轉化,懂得權變的必要性及合理性,這是很有價值的思想。表明孟子並非腐儒之輩可比,其思想及行動中的樸素辯證法是熠熠生輝的。這種“所惡執一”的思維方式對後人有着重要的方法論意義,今天我們說的某人太“固執”、某人太“偏激”等,其實也是“執一”的表現,是應該厭惡並拋棄的思維方式。

這是孟子對楊朱和墨翟學派非常著名的一段評論,至今仍然是對楊、墨的權威性論斷。我們這裡不是搞學術研究,所以對他關於楊、墨的評論不予深說,而是側重於他對子莫的看法。

照理說符合儒學的中庸之道,應該受到大加讚揚。事實上,孟子也的確說了“執中爲近之”,應該是很不錯的。但“執中無權,獨執一也”。這就出了問題。這裡的“權”是指“權變”,通權達變。也就是說,如果只知道死板地堅持“執中”,沒有變通,那就不是執中,而是“執一”了。而我們知道,中庸之道本來是“執兩用中”的,既然只是“執一”,當然也就不是中庸之道了。因此,並不符合儒學的主張。

爲什麼“執一”就有問題呢?因爲它“舉一而廢百”,堅持一點反而廢棄了其餘很多方面,具有片面性,其結果是“賊道”。“賊”在這裡作動詞,指對真正的中庸之道有所損害。

回過頭來說到楊朱的爲我,墨子的兼愛,在孟子看來,都是“執一”之道,因此,“爲其賊道也”,是孟子所反對的。

可見,這一章從對楊、墨的評論出發,表達了孟子主張“執中”而變通的思想主張。對我們來說,既有學術史的價值,又有思想方法上的啓示。

【原文】

孟子曰:“柳下惠不以三公[1]易其介。”

【註釋】

[1]三公:周朝以太師、太傅、太保爲三公。三公是爵位中最尊貴的。

【譯文】

孟子說:“柳下惠不會因爲自己位居三公而改變自己的操守。”

【闡釋】

“柳下惠不以三公易其介”的“介”有兩層含義,一是特立獨行,二是大志。這是論柳下惠和中有介,隨和而不同流合污的品質。據朱熹解釋:“柳下惠進不隱賢,必以其道,遺佚不怨,厄窮不憫,直道事人,至於三黜,是其介也。”就是說,他自己掌權了,不阻擋賢人進升之路,自己被國君拋棄了,處於困窮之境也不感到悲傷;他爲人耿直,以至於三次被罷黜,也不怨恨。這就是柳下惠的操守。所以他不以事污君爲恥,也不以做小官爲辱,即使位至三公,他也以貴爲賤,而不改變自己的操守。能上能下、能屈能伸,光明磊落,貴賤無所縈懷。一個人,如果心中無特立獨行之操守,是不可能做到這一步的。

【原文】

孟子曰:“有爲者闢[1]若掘井,掘井九軔[2]而不及泉,猶爲棄井也。”

【註釋】

[1]闢:同“譬”,好像、好比。

[2]九軔:韌是古代量詞單位,九軔相當於六七丈。

【譯文】

孟子說:“有大的作爲的人就好像挖井,即使挖了六七丈深,只要沒有見到泉水,仍然是一口廢井。”

【闡釋】

“爲井九仞”的道理和“行百里者半九十”的道理是一樣的,說的都是功虧於最後一刻。其實,虧了多少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不管虧了多少,只要是半途而廢,就都是失敗的。

孔子曾經說貴:“譬如爲山,未成一簣,止,吾止也。譬如平地,而覆一簣,進,吾往也。”這句話的意思是說,進退成敗都由自己,就看你怎麼選擇了。

其實,不論是孔子還是孟子,都反對半途而廢,讚賞積極拼搏。

【原文】

公孫丑曰:“伊尹曰:‘予不狎於不順。’放太甲於桐,民大悅。太甲賢,又反之,民大悅。賢者之爲人臣也,其君不賢,則固可放與?”

孟子曰:“有伊尹之志,則可;無伊尹之志,則篡[1]也。”

【註釋】

[1]篡:非法奪取。

【譯文】

公孫丑說道:“伊尹說:‘我不喜歡不按照義理做事的人。’於是,他把太甲流放到了桐地,百姓們因此非常高興。後來太甲改變了,變成了一個有賢德的人,伊尹又請他回來繼續當天子,百姓還是很高興。如果賢者做了臣屬,遇到他的國君不賢明,那麼賢者是不是可以流放他的國君呢?”

孟子回答道:“如果有伊尹那樣的意圖就可以流放國君,如果沒有伊尹那樣的意圖就是篡位犯上。”

【闡釋】

從這一章的內容可以看出,孟子對於廢黜或者流放不義之君、誅殺殘忍暴君等行爲是持肯定態度的,而且也總是在理論上給予他們支持。

孟子爲什麼要這樣做呢?原因有二,一是因爲這些行爲與孟子提出的民貴君輕的觀點一致,甚至是反映了這種觀點,二是因爲孟子對伊尹的這種風範一向是持讚揚態度的。

孟子民貴君輕的觀點體現了一定的民主性,是歷史的一大進步。然而,自從秦始皇建立統一的封建王朝以後,皇權的絕對權威被逐步樹立起來,這種聲音也就越來越微弱了。甚至連判斷忠誠和謀逆的法則也變了,變成了“成王敗寇”。如果取得了成功,就是忠誠;如果失敗了,就是謀反篡逆。由於不論成功還是失敗、不論是忠誠還是謀反,下這個結論的都是成功者,所以歷史也就無法判斷了。

【原文】

王子墊[1]問曰:“士何事?”

孟子曰:“尚志[2]。”

曰:“何謂尚志?”

曰:“仁義而已矣。殺一無罪,非仁也;非其有而取之,非義也。居惡在?仁是也;路惡在?義是也。居仁由義,大人之事備矣。”

【註釋】

[1]王子墊:齊王的兒子,名墊。

[2]尚志:使志向高尚。

【譯文】

王子墊問孟子道:“士人應該做什麼事?”

孟子回答道:“做能使自己的志向和行爲變得高尚的事。”

於是,王子墊又問道:“什麼是使自己的志向和行爲變得高尚?”

孟子回答道:“遵行仁和義罷了。殺死一個沒有罪過的人是不仁,佔有不屬於自己的東西是不義。該把什麼存放在心裡呢?應該是仁。該走什麼樣的道路呢?應該是義。也就是說,心裡要有仁,做事要講求義,那就連做君子的品質都具備了。”

【闡釋】

志向就是人生的理想,即人生的目標與方向。誰都有志向,區別在於志向的性質有大小高低之分。

儘管志向就是人生的理想,但志向與理想也有細微的差別。理想專指人生的目標和方向,志向還包括爲達到目標而確立的決心和勇氣。因此,志向又可引申爲志氣。

古人有許多關於立志與做人、立志與做學問、立志與做事情的關係的議論及總結,孟子則爲尚志的內涵作出了堅持仁與義的規定。我們將孟子這一思想概括爲“尚志明仁義”的立志謀略。孟子提出尚志是與仁、義聯繫在一起的,仁、義代表了思想道德上的公正和正義。因此,孟子提出的尚志,要求一個重視自己道德品質修養和理想人格完善的人在立志時,必須立大志、立高志。

崇尚高尚的志向,是人生修養中不可或缺的因素。士人的修養就在於使自己的志行高尚。而高尚的標準就是“居仁由義”。“士尚志”言簡意賅地概括了對士人的要求,好像士人的“專業”就是“尚志”而施行仁義,失去了這一點,士人也就不成其爲士人了。因此,後來的讀書人一直把“尚志”作爲自己的精神寄託,把“仁”、“義”作爲最基本的品質。

【原文】

桃應[1]問曰:“舜爲天子,皋陶爲士,瞽瞍殺人,則如之何?”

孟子曰:“執之而已矣。”

“然則舜不禁與?”

曰:“夫舜惡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則舜如之何?”

曰:“舜視棄天下猶棄敝屣[2]也。竊負而逃,遵海濱而處,終身欣然[3],樂而忘天下。”

【註釋】

[1]桃應:孟子的學生。

[2]敝屣:破草鞋。

[3]欣然:高興的樣子。

【譯文】

桃應問孟子道:“舜當天子的時候,皋陶是司法官。假如瞽瞍殺了人,那該怎麼辦呢?”

孟子不假思索地回答道:“把瞽瞍抓起來治罪就是了。”

桃應聽了,急忙問道:“那樣的話,舜不出面阻止嗎?”

孟子回答道:“皋陶是照職責辦事,舜怎麼可能阻止呢?”

於是,桃應又問道:“那樣的話,舜該怎麼辦呢?”

孟子回答道:“舜把放棄天下看得如同丟棄破鞋一樣。他會偷偷揹着瞽瞍逃走,沿海邊住下來,在那裡高高興興地生活,快樂得連曾經擁有天下的事情都忘記。”

【闡釋】

一些研究孟子的學者認爲,這是《孟子》一書中極有價值的一章,其設想都是孟子揣度之詞,但鮮明地表現了孟子法大於權的思想觀念。

“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而這是天子的父親犯法,也要與庶民同罪。舜貴爲天子,不僅不能去說情,也不能阻撓皋陶的依法辦事。貴爲天子的舜在這裡被樹立爲不徇私枉法的一個開明天子的形象,成了法大於權的維護者和法律的保護神。

這種設想符合儒家“民貴君輕”的理念,而這種理念又來源於早期部落氏族制原始國家形態中的民主遺風。當時的天子還沒有凌駕一切的絕對權力,各大臣及部落諸侯尚享有議事的民主,而法令制度一經議定,包括天子在內的任何人都得遵守。這就是“法大於權”的社會現實。孟子的這種設想,就是想使早期國家中法大於權的法治受重視。

由於儒家一向提倡天下爲“公”,反對徇“私”枉法,可以總結爲“秉公執法”的謀略。這種謀略思想的要旨,是要取消天子不受法律制裁的特權,堅持依法辦事,內容與商鞅的法治思想差不多。

翻閱《孟子》,我們不難發現,孟子的法治思想還是很有特色的。在《公孫丑上》中,孟子提出國君治國,應在國家安定、閒暇無事時,趁機“明其政刑”,即修明政治,嚴肅法紀。全面分析孟子的法治思想,可以看出,他所堅持的儒家以仁德治天下的根本態度沒有變,法治只是對行仁政的一種補充。這其中的“秉公執法”的謀略,體現了孟子法治思想中民主性的精華。

有一次,漢文帝出行,路經中渭橋時,忽然從橋上鑽出一人,把漢文帝駕車的馬嚇了一跳。警衛騎士立即抓住了這個人,交給廷尉張釋之處理。

張釋之親自審問,那人戰戰兢兢地說,自己從外縣來到長安,聽見御駕經過、禁止通行的命令後,就躲在橋下。等了好久,以爲皇帝過去了,但鑽出來時皇帝的車馬正經過,不想使皇帝受了驚。

張釋之呈上判決書,判辭說:“這人違反行人迴避的禁令,判處罰金。”漢文帝一看,火冒三丈,大怒說:“這個人驚嚇了我的馬,幸虧我的馬性子溫和,假如是另一匹性子暴躁的馬,不就翻車跌傷我了嗎?可是廷尉居然只判他罰金!”

漢文帝指着張釋之說:“你判錯了,怎能如此之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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