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 社會主義社會建設的價值取向與民主法治保障(3)

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確實出現了許多繞不開的矛盾和問題,特別是經濟利益矛盾,是人民內部矛盾最深刻的根源。減少矛盾,實現社會公正就要運用法律手段調處矛盾糾紛,把人民內部矛盾的處理工作逐步納入法律化軌道。以法治手段協調社會各階層的利益關係,緩解社會矛盾,實現社會公正是我國社會建設的法治目標。任何社會都具有多種解決和協調社會矛盾的機制,如道德、習俗行政、法律等調整機制。這些調整機制都以不同形式在不同程度上對社會的穩定發展發揮着或大或小的作用。其中法律調整是諸多社會調整機制中最爲重要的機制,在社會建設運行中具有無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法律調整是由各部門法律調整機制構成的有機整體,包括憲法、民法和刑法等調整機制。由於憲法所規定的內容是國家生活中最根本的問題,所以它就成爲國家立法機關進行立法工作的法律基礎,成爲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據,並在整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憲法調整機制因爲憲法的根本性質而在整個法律調整機制中處於關鍵的核心地位,只有建立完整的憲法調整機制,才能確立其他法律調整機制的根本原則,從而,充分發揮法律調整機制在社會建設中的應有作用。

健全法律體系,完善與重構法律調整機制,有助於保障公民權利和社會公正的實現。確認和保障公民權利是憲法的立法目的,幾乎所有的憲法制度都把公民權利制度作爲自己的主要內容。法律追求的是權利,但法律直接規定的往往是義務,法律通過具體的立法、執法和救濟方式以實現義務來保障公民權利。法律調整機制的建立,有助於建立法治政府。由於權力具有膨脹的傾向,因此,法律通過確定國家權力的主體、確定國家權力的內容並確定國家權力的運行方式和對國家權力進行監督,以保障政府在法制的範圍內行使權力。法律調整機制的建立,有助於調節社會矛盾。矛盾是存在的,任何一個社會都不能完全消除矛盾。減緩和化解社會矛盾的途徑和機制有很多,但由於法律特有的性質和特點,法律調整機制獲得最大多數人的認同。法律調整社會矛盾的方式,是在事實基礎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主張其權益的,即使當事人得到不利於自己的判決或結果,由於法律判決的效力,當事人也不能在社會公開場合實施其主張,從而從法律上終結了社會矛盾繼續發展甚至激化的可能性。法律調整機制的建立,有助於實現社會公正,是實現正義的重要手段和保障。法律運用國家強制性,保護社會主體的合法利益,通過裁決糾紛,懲治非正義的違法行爲,以保障社會正義的實現。

(二)社會公正的實現又進一步促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的完善

我們一直追求社會公正不能離開民主法治,人治不能達到真正的社會公正,只有用完善的法治,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使廣大人民羣衆和社會實現真正的公正。

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因爲其社會的公正程度較以前有了相當大的提高。從某種意義來講,這也正是推動社會前進的動力所在。正義作爲法律追求的最高目標,作爲區別法律良惡的標準,始終也是法治進步的精神動力。

隨着社會公正的逐步實現,人民的勞動熱情和積極性必將得到了充分的發揮,他們積極踊躍地投身於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必定促進社會各項建設事業的發展和進步。社會民主法治的進步與社會的發展是同步展開的。這是由於社會的發展,生產力的提高,人們物質水平的提高,公民主體意識將日漸增強,勢必伴隨對社會、政治、文化各方面的追求,這實際上也是一種利益訴求,各種訴求的不斷產生,利益需求的多樣性和複雜性,使社會各種問題也會更多地出現,這就需要提供利益表達和解決渠道,社會主義民主法制的不斷完善成爲人們不斷的追求,也促進了民主法治的發展進程。

四、社會主義民主法治保障理論的內容

從社會發展的歷史趨勢看,在民主法治保障方面的思考和實踐與人類社會發展由人治向法治方向的轉變正好是一致的。大體說來,爲保障人民的利益得以公正實現的民主法治保障理論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內容:

(一)人民當家作主要以法律爲保障

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和核心,是社會主義民主區別於資本主義民主的根本標誌,也是提出的“人民利益爲最高標準”的社會公正理論的重要內容。從理論上來講,人民當家作主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實體民主,即構成人民的各階級或階層在國家中處於統治地位,國家的一切重大政策都是爲了實現、維護和發展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的利益是社會的最高利益和政治生活的最大價值取向,社會的重大決策和體制制定都是爲了促進人民當家作主的全面實現。二是程序民主,即建立了能夠保證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基本政治制度和使這些制度順利運行的各種政治體制和機制。人民享有真實而充分的各種民主權利,並能有效地利用這些制度和體制、機制廣泛參與政治生活,表達自身的利益訴求,影響公共事務的決策和執行。

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爲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這一國體決定了我們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中國以最廣大人民羣衆利益爲自己的執政基點,黨和國家的綱領、路線、方針、政策等都體現了人民羣衆的利益。人民羣衆是歷史的創造者,是國家和社會的主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都是人民的公僕,“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是我們黨的根本宗旨,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遵循的根本原則,並被寫進了1954年憲法。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屬於人民。”這一規定賦予人民當家作主以法律保障,揭示了我國國家制度的核心內容和基本準則。早在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就明確指出:“凡屬國有的資源和企業,均爲全體人民的公共財產,”所有這些都體現了人民當家作主實體民主的一面。

作爲人民管理國家事務的人民代表大會制是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國的偉大創舉,是中國各族人民的智慧結晶。它包含了“人民主權原則”、“立法權至上原則”、選舉制、代議制等現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和框架,爲人民實行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提供了可行的途徑,體現了人民當家作主程序民主的一面。全國各族人民通過民主選舉這一法定程序,選出代表他們自己利益和意志的代表,參與管理和決定國家大事,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實現、維護人民自己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利益,履行自己的主人翁職責。

給“人民當家作主”這一最根本上的公平正義以法律的保障,才能使人民真正行使自己的權利,從而實現社會公正的目標。

(二)充分發揚民主,保障民主監督

民主集中制是我黨的根本組織原則,也是黨內生活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指出,發揚民主是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重要前提,人民內部的矛盾只能用討論的方法,說理的方法,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方法去解決。1962年,在《擴大的中央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指出:“如果沒有充分的民主生活,沒有真正實行民主集中制,就不可能實行批評與自我批評的這種方法。”充分發揚黨內外的民主,形成民主的氣氛,有助於解決長期積累起來的人民內部矛盾。雖然強調民主,但並不否認集中的必要。他特別強調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我們的集中制,是建立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制,是廣泛民主基礎上的集中。”民主集中的集中是要集中正確的意見,是在集中正確意見的基礎上做到統一認識、統一政策、統一計劃、統一指揮、統一行動。沒有高度的集中,就不可能建立和鞏固無產階級專政,就不可能建立和鞏固社會主義經濟。

無產階級的民主集中制是在高度民主的基礎上的高度集中,是民主與集中的統一,兩者不可偏廢。“如果沒有民主,不瞭解下情,情況不明,不充分蒐集各方面的意見,不使上下通氣,只由上級領導機關憑着片面的意見或者不真實的材料決定問題,那就難免不是主觀主義的,也就不能達到統一認識,統一行動,不可能實現真正的集中。”要克服困難、解決問題,沒有集中不行,沒有民主也不行,因爲沒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真正的集中,正是這種民主與集中的統一,自由和紀律的統一,構成了我們的民主集中制。在這種政治制度下,廣大人民享受着廣泛的民主和自由;同時他們又必須用社會主義的紀律來約束自己。

強調民主法制的建設,民主就是人民當家作主,依法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維護和實現人民羣衆的根本利益。沒有民主就不會有法治,一個的社會,法律無法得到保障,有法不依也會成爲普遍現象,所以治,就要強調民主。《在擴大的中央工作會議上的講話》的文章中,就強調“讓人講話,天不會塌下來,自己也不會垮臺。”指出要多聽人民的意見,充分發揮人民羣衆施政、參政、議政、監督、管理的作用,發揚黨內民主,施行廣泛的人民民主專政,這樣政權才能鞏固,只有加強人民民主,施行民主政治,才能更好地處理各種社會關係,解決社會矛盾,從而達到社會公正的和諧局面。

實行民主依靠的是民主法治制度,這是實現民主的手段和途徑。通過民主法治制度,以社會公正原則來保證人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三)重視法治制度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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