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發達到一定的程度,國家就出現了。在國家出現之前,人類團結的方法,只靠血緣,其時重要的組織,就是氏族,對內的治理,對外的防禦,都靠着它。世運漸進,血緣相異的人,接觸漸多,人類的組織,遂不復以血統相同爲限,聚居一地方的,亦不限於血統相同的人。於是氏族進而爲部落。統治者的資格,非復族長而爲酋長。其統治亦兼論地域,開國家領土的先河了。
從氏族變爲部落,大概經過這樣的情形。在氏族的內部,因職業的分化,家族漸漸興起。氏族的本身,遂至崩潰。各家族非如其在氏族時代絕對平等,而有貧富之分。財富即是權力,氏族平和的情形,遂漸漸破壞,貧者和富者之間,發生了矛盾,不得不用權力統治。其在異氏族之間,則戰鬥甚烈。勝者以敗者爲俘虜,使服勞役,是爲奴隸。其但徵收其貢賦的,則爲農奴。農奴、奴隸和主人之間,自然有更大的矛盾,需要強力鎮壓。因此,益促成征服氏族的本身發生變化。征服氏族的全體,是爲平民。其中掌握事權的若干人,形成貴族。貴族中如有一個最高的首領,即爲君主的前身。其初是貴族與平民相去近,平民和農奴、奴隸相去遠。其後血統相同的作用漸微,掌握政權與否之關係漸大,則平民與農奴、奴隸相去轉近,而其與貴族相去轉遠(參看下章)。但平民總仍略有參政之權,農奴和奴隸則否。政權的決定,在名義上最後屬於一人的,是爲君主政體。屬於較少數人的,是爲貴族政體。屬於較多數人的,是爲民主政體。這種分類之法,是出於亞里斯多德(Aristotle)的。雖與今日情形不同,然以論古代的政體,則仍覺其適合。
氏族與部落,在實際上,是不易嚴密區分的。因爲進化到部落時代,其內部,總還保有若干氏族時代的意味。從理論上言,則其團結,由於血統相同(雖實際未必相同,然苟被收容於其團體之內,即亦和血統相同的人,一律看待),而其統治,亦全本於親族關係的,則爲氏族。其不然的,則爲部落。因其兩者雜糅,不易區別,我們亦可借用《遼史》上的名詞,稱之爲部族(見《營衛志》)。
至於古代所謂國家,其意義全和現在不同。古所謂國,是指諸侯的私產言之。包括(一)其住居之所,(二)及其有收益的土地。大夫之所謂家者亦然(古書上所謂國,多指諸侯的都城言。都城的起原,即爲諸侯的住所。諸侯的封域以內,以財產意義言,並非全屬諸侯所私有。其一部分,還是要用以分封的。對於此等地方,諸侯僅能收其貢而不能收其稅賦。其能直接收其稅賦,以爲財產上的收入的,亦限於諸侯的采地。《尚書·大傳》說:“古者諸侯始受封,必有采地。其後子孫雖有罪黜,其采地不黜,使子孫賢者守之世世,以祠其始受封之人,此之謂興滅國,繼絕世,”即指此。采地從財產上論,是應該包括於國字之內的。《禮記·禮運》說:“天子有田以處其子孫,諸侯有國以處其子孫。”乃所謂互言以相備。說天子有田,即見得諸侯亦有田;說諸侯有國,即見得天子亦有國;在此等用法之下,田字的意義,亦包括國,國字的意義,亦包括田。乃古人語法如此)。
今之所謂國家,古無此語。必欲求其相近的,則爲“社稷”兩字或“邦”字。社是土神,稷是穀神,是住居於同一地方的人所共同崇奉的。故說社稷淪亡,即有整個團體覆滅之意。邦和封是一語。封之義爲累土。兩個部族交界之處,把土堆高些,以爲標識,則謂之封。引伸起來,任用何種方法,以表示疆界,都可以謂之封(如掘土爲溝,以示疆界,亦可謂之封。故今遼寧省內,有地名溝幫子。幫字即邦字,亦即封字。上海洋涇浜之浜字,亦當作封)。疆界所至之地,即謂之邦。
古邦字和國字,意義本各不同。漢高祖名邦,漢人諱邦字,都改作國。於是國字和邦字的意義混淆了。現在古書中有若干國字,本來是當作邦字的。如《詩經》裡的“日闢國百里”、“日蹙國百里”便是。封域可以時有贏縮,城郭是不能時時改造的(國與域同從或聲,其初當亦系一語,則國亦有界域之意。然久已分化爲兩語了。古書中用國字域字,十之九,意義是不同的)。
貴族政體和民主政體,在古書上,亦未嘗無相類的制度。然以大體言之,則君權之在中國,極爲發達。君主的第(一)個資格,是從氏族時代的族長沿襲而來的,所以古書上總說君是民之父母。其(二)則爲政治或軍事上之首領。其(三)則兼爲宗教上之首領。所以天子祭天地,諸侯祭社稷等(《禮記·王制》),均有代表其羣下而爲祭司之權,而《書經》上說:“天降下民,作之君,作之師,”(《孟子·梁惠王下篇》引),君主又操有最高的教育之權。
君主前身,既然是氏族的族長,所以他的繼承法,亦即是氏族族長的繼承法。在母系社會,則爲兄終弟及,在父系社會,則爲父死子繼。當其爲氏族族長時,無甚權利可爭,而其關係亦小,所以立法並不十分精密。《左氏》昭公二十六年,王子朝告諸侯,說周朝的繼承法,適庶相同則論年,“年鈞以德,德鈞則卜。”兩個人同年,是很容易的事情,同月,同日,同時則甚難,何至辨不出長幼來,而要用德、卜等漫無標準的條件?可見舊法並不甚密。
《公羊》隱公元年何《注》說:“禮:適夫人無子,立右媵。右媵無子,立左媵。左媵無子,立適姪娣。適姪娣無子,立右媵姪娣。右媵姪娣無子,立左媵姪娣。質家親親先立娣。文家尊尊先立姪(《春秋》以殷爲質家,周爲文家),適子有孫而死,質家親親先立弟,文家尊尊先立孫。其雙生,質家據見立先生,文家據本意立後生。”定得非常嚴密。這是後人因國君的繼承,關係重大而爲之補充的,乃系學說而非事實。
周厲王被逐,宣王未立,周召二公,共和行政,凡14年。主權不屬於一人,和歐洲的貴族政體,最爲相像。按《左氏》襄公十四年,衛獻公出奔,衛人立公孫剽,孫林父、甯殖相之,以聽命於諸侯,此雖有君,實權皆在二相,和周召的共和,實際也有些相像。但形式上還是有君的。
至於魯昭公出奔,則魯國亦並未立君,季氏對於國政,決不能一人專斷,和共和之治,相像更甚了。可見貴族政體,古代亦有其端倪,不過未曾發達而成爲一種制度。
至於民主政治,則其遺蹟更多了。我們簡直可以說:古代是確有這種制度,而後來才破壞掉的。《周官》有大詢於衆庶之法,鄉大夫“各帥其鄉之衆寡而致於朝”,小司寇“擯以序進而問焉”。其事項:爲詢國危;詢國遷,詢立君。
按《左氏》定公八年,衛侯欲叛晉,朝國人,使王孫賈問焉。哀公元年,吳召陳懷公,懷公亦朝國人而問,此即所謂詢國危;盤庚要遷都於殷,人民不肯,盤庚“命衆悉造於庭”,反覆曉諭。其言,即今《書經》裡的《盤庚篇》。周太王要遷居於岐,“屬其父老而告之”(《孟子·梁惠王下篇》),此即所謂詢國遷;《左氏》昭公二十四年,周朝的王子朝和敬王爭立,晉侯使士景伯往問。士伯立於乾祭(城門名),而問於介衆(介衆,大衆)。哀公二十六年,越人納衛侯,衛人亦致衆而問。此即所謂詢立君。可見《周官》之言,系根據古代政治上的習慣,並非理想之談。
《書經·洪範》:“汝則有大疑,謀及乃心,謀及卿士,謀及庶人,謀及卜筮。汝則從,龜從,筮從,卿士從,庶民從,是之謂大同。身其康彊,子孫其逢,吉。汝則從,龜從,筮從,卿士逆,庶民逆,吉。卿士從,龜從,筮從,汝則逆,庶民逆,吉。庶民從,龜從,筮從,汝則逆,卿士逆,吉。汝則從,龜從,筮逆,卿士逆,庶民逆,作內吉,作外兇。龜筮共違於人,用靜吉,用作兇。”此以(一)君主,(二)卿士,(三)庶人,(四)龜,(五)筮,各佔一權,而以其多少數定吉凶,亦必係一種會議之法。並非隨意詢問。
至於隨意詢問之事,如《孟子》所謂“國人皆曰賢,然後察之,見賢焉,然後用之”;“國人皆曰不可,然後察之,見不可焉,然後去之”;“國人皆曰可殺,然後察之,見可殺焉,然後殺之”(《梁惠王下篇》),以及《管子》所謂嘖室之議等(見《桓公問篇》),似乎不過是周諮博採,並無必從的義務。
然其初怕亦不然。野蠻部落,內部和同,無甚矛盾,輿論自極忠實。有大事及疑難之事,會議時竟有須全體通過,然後能行,並無所謂多數決的。然則輿論到後來,雖然效力漸薄,竟有如鄭人遊於鄉校,以議執政,而然明欲毀鄉校之事(見《左氏》襄公三十年)。然在古初,必能影響行政,使當局者不能不從,又理有可信了。
原始的制度,總是民主的。到後來,各方面的利害衝突既深;政治的性質亦益複雜;才變而由少數人專斷。這是普遍的現象,無足懷疑的。有人說:中國自古就是,國人的政治能力,實在不及西人,固然抹殺史實。有人舉此等民權遺蹟以自豪,也是可以不必的。
以上所述,是各部族內部的情形。至於合全國而觀之,則是時正在部族林立之世。從前的史家,率稱統一以前爲封建時代,此語頗須斟酌。學術上的用語,不該太拘於文字的初詁。封建兩字,原不妨擴而充之,兼包列國並立的事實,不必泥定字面,要有一個封他的人。然列國本來並立,和有一個封他的人,兩者之間,究應立一區別。
我以爲昔人所謂封建時代,應再分爲(一)部族時代,或稱先封建時代;(二)封建時代較妥。所謂封建,應指(甲)懾服異部族,使其表示服從;(乙)打破異部族,改立自己的人爲酋長;(丙)使本部族移殖於外言之。
中國以統一之早聞於世界。然秦始皇的滅六國,事在民國紀元前二千一百三十二年,自此上溯至有史之初,似尚不止此數,若更加以先史時期,則自秦至今的年代,凡乎微末不足道了。所以歷史上像中國這樣的大國,實在是到很晚的時期纔出現的。
從部族時代,進而至於封建時代,是從無關係進到有關係,這是統一的第一步。更進而開拓荒地,互相兼併,這是統一的第二步。這其間的進展,全是文化上的關係。因爲必先(一)國力充實,然後可以征服他國。(二)亦必先開拓疆土,人口漸多,經濟漸有進步,國力方能充實。(三)又必開拓漸廣,各國間壤地相接,然後有劇烈的鬥爭。(四)而交通便利,風俗漸次相同,便於統治等,尤爲統一必要的條件。所以從分立而至於統一,全是一個文化上的進展。向來讀史的人,都只注意於政治方面,實在是掛一漏萬的。
要知道封建各國的漸趨於統一,只要看其封土的擴大,便可知道。今文家說列國的封土,是天子之地方千里,公、侯皆方百里,伯70裡,子、男50裡,不滿50裡的爲附庸(《孟子·萬章下篇》、《禮記·王制》)。古文家則說:公方500裡,侯400裡,伯300裡,子200裡,男百里。《周官》大司徒。
這固然是虛擬之辭,不是事實(不論今古文和諸子書,所說的制度,都是著書的人,以爲該怎樣辦所擬的一個草案,並不全是古代的事實),然亦必以當時的情勢爲根據。《穀梁》說:“古者天子封諸侯,其地足以容其民,其民足以滿城而自守也。”(襄公二十九年)這是古代封土,必須有一個制限,而不容任意擴大的原因。
今古文異說,今文所代表的,常爲早一時期的制度,古文所代表的則較晚。秦漢時的縣,大率方百里(見《漢書·百官公卿表》),可見方百里實爲古代的一個政治區域,此今文家大國之封所由來。其超過於此的,如《禮記·明堂位》說:“成王封周公於曲阜,地方七百里。”《史記·漢興以來諸侯年表》說:“周封伯禽、康叔於魯、衛,地各四百里;大公於齊,兼五侯地。”這都是後來開拓的結果,而說者誤以爲初封時的事實的。
列國既開拓至此,談封建制度的人,自然不能斫而小之,亦不必斫而小之,就有如古文家所說的制度了。以事實言之:今文家所說的大國,在東周時代,已是小國。古文家所說的大國,則爲其時的次等國。至其時的所謂大國,則子產稱其“地方數圻”(圻同畿,即方數千裡,見《左氏》襄公三十五年)。《孟子》說:“海內之國,方千里者九,齊集有其一。”(《梁惠王上篇》)惟晉、楚、齊、秦等足以當之。此等大國,從無受封於人的;即古文家心目中,以爲當封建之國,亦不能如此其大;所以談封建制度的不之及。
此等大國,其實際,實即當時談封建制度者之所謂王。《禮記》說:“天無二日,民無二王。”(《曾子問》)這只是古人的一個希望,事實上並不能如此。事實上,當時的中國,是分爲若干區域,每區域之中,各自有王的。
所以春秋時吳、楚皆稱王,戰國時七國亦皆稱王。公、侯、伯、子、男等,均系美稱。論其實,則在一國之內,有最高主權的,皆稱爲君(《禮記·曲禮》:“九州之伯,入天子之國曰牧,於外曰侯,於其國曰君。”)其爲一方所歸往的,即爲此一區域中的王。《管子·霸言》說:“強國衆,則合強攻弱以圖霸;強國少,則合小攻大以圖王。”此爲春秋時吳楚等國均稱王,而齊晉等國僅稱霸的原因。
因爲南方草昧初開,聲明文物之國少,肯承認吳楚等國爲王;北方魯、衛、宋、鄭等國,就未必肯承認齊晉爲王了。倒是周朝,雖然弱小,然其稱王,是自古相沿下來的,未必有人定要反對他;而當時較大之國,其初大抵是他所封建,有同姓或親戚的關係,提起他來,還多少有點好感;而在國際的秩序上,亦一時不好否認他;於是齊桓、晉文等,就有挾天子以令諸侯之舉了。
霸爲伯的假借字。伯的本義爲長。《禮記·王制》說:“千里之外設方伯。五國以爲屬,屬有長。十國以爲連,連有帥。三十國以爲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國以爲州,州有伯。八州,八伯,五十六正,百六十八帥,三百三十六長。八伯各以其屬,屬於天子之老二人。分天下以爲左右,曰二伯。”這又是虛擬的制度。然亦有事實做根據的。凡古書所說朝貢、巡守等制度,大抵是邦畿千里之內的規模(或者還更小於此。如《孟子·梁惠王下篇》說天子巡守的制度,是“春省耕而補不足,秋省斂而助不給”,這只是後世知縣的勸農)。
後人擴而充之,以爲行之於如《禹貢》等書所說的九州之地,於理就不可通了(春天跑到泰山,夏天跑到衡山,秋天跑到華山,冬天跑到恆山,無論其爲回了京城再出去,或者從東跑到南,從南跑到西,從西跑到北,總之來不及),然其說自有所本。
《公羊》隱公五年說:“自陝以東,周公主之;自陝以西,召公主之;”此即二伯之說所由來。分《王制》的九州爲左右,各方一伯,古無此事;就周初的封域,分而爲二,使周公、召公各主其一,則不能謂無此事的。然則所謂八州八伯,恐亦不過就王畿之內,再分爲九,天子自治其一,而再命八個諸侯,各主一區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