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最概括的定義是指處於權力不等關係下強加的討厭的性要求。……其中包括言語的性暗示或戲弄,不斷送秋波或做媚眼,強行接吻,用使僱員失去工作的威脅做後盾,提出下流的要求並強迫發生性關係。
前不久,全國第一例性騷擾案以原告人勝訴審結。這個案件不僅在我國的司法史上意義重大,而巨對於女性主義來說,意義也是非同小可。提出“性騷擾”這一概念的第一人是美國女性主義者麥金農律師,她致力於造就女性主義的法律理論,推動法律的改革。她使性騷擾成立爲犯罪。這一概念的提出,曾經徹底改變了美國法律對待婦女的態度。
由於性騷擾在侵犯和強迫的程度上似乎還夠不上犯罪,所以在法律上、學術上都較難下定義。麥金農爲之所下的定義爲:“性騷擾最概括的定義是指處於權力不等關係下強加的討厭的性要求。……其中包括言語的性暗示或戲弄,不斷送秋波或做媚眼,強行接吻,用使僱員失去工作的威脅做後盾,提出下流的要求並強迫發生性關係。”
麥金農在70年代參加了一個律師組織,有人向她談到了一位名叫卡米塔‘伍德的女職員的情況。這位女職員爲了逃避上司的騷擾不得不辭去工作。由於她是因“個人原因”辭職的,所以無權享受失業救濟。麥金農對此事感到很氣憤,就寫了一份訴狀,其主要論點是:性騷擾是一種建立在性別基礎上的歧視。
1977年,在審理一起女性受害者爲保住工作而不得不屈服上司的願望的案件時,哥倫比亞上訴法庭聽取了麥金農的辯護,她指出,性騷擾直接源於受害婦女的社會地位。1986年,美國最髙法院對此認可,麥金農的鬥爭取得了勝利。
據美國一個婦女組織在1978年至1979年對198名聯邦女僱員的調査,有40的人曾在工作崗位上受到過性騷擾;有25%的人因抗拒此類騷擾而被停止晉升;11%的人被調離;57%的人被解僱。另據美國《紅書》雜誌對9000餘名婦女的調查,約有88%的人曾經受過不同程度的性騷擾。據美國勞動婦女協會的一項調查,在155名願意提供答覆的婦女中,有70%的人因不忍受性騷擾而被迫失業。
1991年11月,安尼塔·希爾公開指控她的前上司、最高法院院長候選人拉倫斯,托馬斯法官對她有性騷擾行爲。至此,麥金農的性騷擾概念獲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由於電視臺實況轉播了參議院聽證會,使性騷擾變成了一項家喻戶曉的罪行。
在隨後的幾年中,許多國家起而效尤,例如法國。1992年,法國通過了婦女權利國務秘書韋羅尼克提出的制止性騷擾的法律草案。各國都有許多關於性騷擾狀況的調查和對策研究,性騷擾正在成爲世界通用的一種新的罪名。
如今,我國第一宗性騷擾案已經成功審結,北京的一例性騷擾案也在訴訟過程中。通過法律手段制止性騷擾可以有力地保護弱勢羣體的權益,使社會上的強勢羣體不可以爲所欲爲。我們還應進一步完善關於性騷擾的立法,從而不僅有力地改善人們的工作環境,而且大大提高全體國民的基本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