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自願與男性發生性關係的權利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不是懲罰。
據說最近有一位“木子美”小姐引起網民的關注,大量的網民登陸她的網站去看她的日記,因爲日記中詳細地描述了她和許多男人的經驗和感受,實話實說。
木子美的經歷使我想起一個十幾年前的真實案例,這個案例來自90年代初出版的一套刑事犯罪案例叢書,這套叢書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犯罪案例叢書》編委會編纂,由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該案例被列在“流氓罪”的一個欄目“勾引男性多人與之搞兩性關係”之下:
“被告人王XX,女,先後勾引多名男子與其亂摘兩性關係。檢察院以流氓罪起訴,法院以同罪對被告人作了有罪判決。”(案例集第176—177頁)在今天的中國人看來,這個十幾年前的案例的判決有明顯的荒唐之處。法律在這個案件中懲罰的是婚姻關係之外的性行爲。正如福柯所言,我們生活於其中的社會,人際關係的形式少得可憐。爲什麼只有一夫一妻制纔是合法的?爲什麼只有在婚姻關係之內發生的性活動纔是准許的?按照這個案例的邏輯,只要性行爲發生在沒有婚姻關係的人們之間就要受到刑事懲罰。如果嚴格執行這一法律,大多數公民都應受懲罰根據不同國家、不同時代的調查統計,婚外性行爲一般約爲40%。加上不在婚而有性活動(婚前性活動和單身人羣的性活動)的人羣,當超過人口半數。目前,在我們的社會中,婚前性活動和同居者越來越多,任何嚴格執行只要不結婚就不能有性關係的原則的企圖,都是極爲不現實的。在北歐一些國家,婚前性行爲能夠達到人口的99%,中國雖然沒有這麼高的比例,但這一比例越來越高已成不可阻擋之勢。因此,用刑法來懲治婚姻關係之外的性行爲的做法會顯得越來越荒唐。
此類法律不僅從個人有權利處置自己身體的人權角度看是錯誤的,而且從女權角度也是不可容忍的。這一案件的罪名是“勾引多名男性與其亂搞兩性關係”。首先,怎麼能夠確切知道是女性勾引了男性,而不是男性勾引了女性?在兩性的非婚性行爲中,雙方負有同等的責任,爲什麼要單方面判女方的罪?如果說這樣判決的理由在於這個女人是一個人同多個男性發生性關係,那麼又有什麼證據證明和她發生性關係的那些男性全都是隻有她一個性伴?如果其中的男性有除她之外的性伴,是否也應當按同罪處理?其次,一個女性有沒餚權利同“多名男子”發生兩性關係?這是一個女性的基本權利問題。女性自願與男性發生性關係的權利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不是懲罰。
曾幾何時,一個十幾年前依據中國法律說不定要被判刑的人已經可以意氣風發地大鳴大放了,既可以說,也可以做,自由自在,隨心所欲。“木子美”是一個證據,她證明:第一,中國社會的性行爲規範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過去爲人不齒甚至可能觸犯刑律的行爲已經可以登堂入室了。第二,人們的性行爲模式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婚前性行爲大量發生,其中甚至有所謂“一夜情”。第三,人們的性觀念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對於從傳統觀念立場上看完全不能容忍的現象,人們也開始接受和容納了。
有西方學者將性道德的變化分爲三個階段:在第一階段,人類的性活動處於自由散漫的狀態,賣淫、通姦和隨意的都不算不道德行爲。在第二階段(從紀元到20世紀中期),只有婚內的性活動纔是道德的。在第三階段,人類將享有完全的性自由。第一、三兩階段的區別在於,第一階段只有男性享有自由,第三階段女性也享有自由。
從“木子美”現象,我感到中國社會已經開始向第三階段過渡了。對於這個新階段的到來,有人歡欣鼓舞,有人氣急敗壞。我勸大家不必過於激動,如果自己不願意投人其中,就靜觀其變:觀察在如此短暫的歷史時期之內在我們中國這樣一個傳統道德根深蒂固的社會中人們行爲模式所發生的變遷,應當說這是一件很有趣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