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用法治方式破解穩定難題
積極運用法治思維謀劃維穩工作,利用法治方式解決實際問題。在法治軌道內健全和完善現代化社會治安防控、化解矛盾糾紛、公共安全監管、培育社會組織發展以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進一步推進政法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是破解維穩難題的關鍵。
第一,建立健全可操作性的維穩法律法規。維穩工作的難點在於社會問題呈現的複雜性,使得很多維穩工作存在處理的模糊性,以致在具體的工作中會出現主、客體相互侵權或激化矛盾的事件。建立健全法律法規,提高維穩工作的可操作性,明確執法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將有利於提高維穩工作的處理效率和處理結果的合法性。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健全維穩工作法律法規應該呈現:事件處理的具體流程、事件的主要負責部門和責任人、各項相關部門的協調機制、執法人員在實際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事件級別與負責人細則、處理結果的責任追究機制等等。
知識鏈接
“權力清單”、“責任清單”
權力清單指明晰每個單位、每個職位的權責,給權力劃定邊界。權力清單制度是實現權力公開運行的前提和基礎。權力清單制度的出臺,可以在規範行政權力透明公開運行、便於公衆配合管理及接受服務、強化對行政權力的監督等三方面發揮強有力的推動作用。
責任清單制度規範了政府的監管責任,明確了監管範圍。責任清單制度要解決的是3個層次的問題:一是管什麼?要明確政府的責任;二是怎麼管?要創新完善政府管理方式;三是管不好怎麼辦?要有問責追究的制度。針對目前我國實踐運行當中產生和發現的一些問題和現象,責任清單制度可以起到很好的糾偏作用。
構建完備的維穩法律體系是突破維穩難題的基礎。維穩需要各種社會力量的參與,這就需要法律來規範參與維穩角色的行爲,不但要實現社會力量的行爲在實質上合法,更要實現程序上的合法。要通過規範法律來打擊一些
以維穩來破壞維穩的行爲,通過法律來幫助政府監督個別行爲主體的動態,同時揭示維穩過程中呈現的社會矛盾。維穩法律法規還應該體現各行政主體的“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使維穩機制的運行真正起到保障公共安全,懲治各種違法行爲的作用。
在立法過程中應該要體現法治精神,避免法律的立法部門化、部門利益法律化現象。因此,完善維穩法律法規應該充分協調各職能部門,消除執法中的推諉現象。這就需要改變法律制定過程中的部門色彩,儘量避免抽象概括立法,提高法律的操作性,切實減少授權立法,從而減少配套法規不到位和法律、法規、規章之間矛盾衝突等問題。
第二,培育公民法治意識。社會穩定與和諧有賴於公民法治意識的提高,完備的制度也需要有法治思維才能釋放充分的能量。社會治理創新,確立法治意識和理念,最重要的是要在整個社會確立規則意識和契約意識。法治方式,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來說,就是要領導幹部帶頭自覺養成依法辦事的習慣,切實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突出矛盾和問題的能力;對社會組織來說,就是要在符合社會整體利益的前提下,通過合法渠道,依法依規維護公民權益;對公民個人來說,就是要確立規則意識,依法理性表達自己的合理訴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認爲只有“鬧”才能解決問題,並不是法治社會應該採取的方式。
政府應該加大普法力度,培育公民法治意識,引導公民利用法治方式解決社會問題,維護社會穩定。首先,公民應該具有權利意識。權利意識包括積極的權利主張與合法權益的保護兩個方面;其次,公民應有權利的節制意識,即控制權利的“超前消費”意識。對權利的節制,控制權利的“超前消費”就是要合理限制某些權利,使之符合所處時代、所處社會的道德、法律、經濟發展狀況、文化等多種價值取向;再次,公民應有自覺守法意識。就是要公民具有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嚴格依法辦事的意識。不管人們基
於何種理由遵守法律,守法主體良好的守法意識是法律遵守的前提條件,也是法律被遵守的關鍵因素。最後,公民應有社會公德意識。遵守社會公德既是一項道德要求,也是憲法規定的公民的一項基本義務。具體而言,化解各種社會矛盾,把法治思維模式作爲創新社會管理的基本思維模式,就是要注重法律方法和手段的運用,全面落實依法治國方略,完善各種具體法律制度,確立公民和各級政府機關的規則意識和契約意識,引導公民對待各種涉及自身利益的糾紛尋求理性的解決手段。
第三,完善利益表達渠道。社會矛盾的發生多歸咎於利益表達渠道的梗塞,表達渠道不暢通就使得各種政策不能體現人民意願,無法滿足公共需求。健全利益表達渠道可以緩和社會矛盾,使高層更好地瞭解民情,這樣有利於政策的時效性。就維穩來看,應該規範民衆利益表達訴求渠道,讓民意真正暢通。首先,堅持改革就是創新,突破既得利益羣體的阻礙,通過健全法律來規範利益表達。建立健全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羣衆權益機制,完善信訪制度,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的工作體系,暢通和規範羣衆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要變事後處置爲事前預防,變治標管理爲治本管理。要創新和完善社會治理的權責明確機制、公衆參與機制、構建利益協調機制,暢通利益訴求表達機制,健全矛盾調處機制,達到在改革發展中解決矛盾,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實現社會和諧穩定的目的。其次,鼓勵公民有序參與社會問題的解決。公衆參與是現代社會治理的重要特徵,擴大公民參與是實現社會穩定的根本途徑。隨着社會轉型的推進,羣衆的社會服務需求更加多樣化,政府包攬一切的社會治理方式已經不合時宜,社會治理主體亟須從重政府作用、輕多方參與,向政府主導下的社會共同治理轉變,也就是從一元向多元轉變。充分調動羣衆參與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開拓創新羣衆參與的渠道和方式,形成社會治理人人蔘與、和諧社會人人共享的局面。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