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八年新春剛過,離《刑事訴訟法》修改實施已經一年有餘,省公安廳部署開展了一次規模空前的年度執法大檢查活動。海豐區公安分局接到通知後,立即成立了由陸副局長爲組長的檢查組,先對本單位刑事案件進行自查,成員則是從法制科和刑警大隊抽調。文洪作爲刑偵業務骨幹,也成了檢查組的一員。
陸副局長在動員會上就提出要求,分局的自查過程一定要嚴、細,不怕查出問題,就怕查不出問題。根據陸副局長的要求,檢查組成員進行了簡單的分工,文洪和法制科的陳副科長負責檢查經濟案件。
由於時間緊、任務重,檢查組成天是加班加點。文洪自東北迴來,馬上就投入到這項工作當中,一時之間竟有些抽不出身來了。他只得把結婚的事先放一放,想着忙過了這次大檢查再說。鍾曉惠對文洪的工作十分理解,反正婆婆給的戒指都已經戴到了手上,遲一點領結婚證又有什麼關係?
自一九九七年海豐區公安分局刑偵部門調整人員以來,三中隊共計立案偵查十七起經濟案件,其中十三起已經結案,兩起撤銷了案件,尚有兩起仍在偵辦當中。
當文洪拿起那兩起被撤銷案件的卷宗時,心裡不禁疑惑起來:這兩起案件整個案卷材料加起來也不過五十多頁。一般來講,撤銷一起刑事案件需要強有力的證據作支持,材料往往比一般結案的案件還要多。這兩起案件也太特殊了,如果區區幾十頁的材料就能讓一起刑事案件“消亡”了,那麼這案件在立案之初十有八九就存在問題。文洪先翻看了撤銷案件的呈批報告,從民警呈報、姚強和高振邦的審批一直到陸副局長最後的批示,一項不少,看來程序是沒什麼問題了,那麼實體上呢?
這兩起案件在案情上大體相似,都是在九七年年底的時候,私營企業的老闆被人舉報存在偷、漏稅的問題。受案後,
承辦民警先去稅務部門進行了初步覈實,便立即呈報立案,隨後對企業的法人代表等相關人等進行了調查取證。可奇怪的是,相關證人的幾次筆錄前後差異很大,第一次問話時的表述反映出企業偷、漏稅問題相當嚴重,可後來卻都一一否定了,完全是一種把事情由重向輕描述的趨勢。更重要的是,能證明企業應繳納稅款數額的關鍵性證據——營業額明細表,卻都是在立案後將近一個星期才獲得,結果與稅務機關的數據一比對,兩家企業偷逃稅款的情況,均達不到刑事立案標準,據此撤銷了案件。除了當事人不同,這兩起案件簡直是同出一輒,雙胞胎一般。
世上哪裡有這麼巧的事?文洪把發現的問題和陳副科長討論了一下,陳副科長也覺得奇怪。分析來分析去,兩人一致認爲在立案後至獲取營業額明細表之前的一週時間裡,案件的當事人肯定有了什麼小動作,也就是說那營業額明細表多半是造假得來的。對於這種猜測,目前是沒有辦法得到證實了。儘管查遍了整個案卷材料,無論是從程序還是到實體,辦案部門都沒有明顯的過錯,但不及時地獲取、固定案件關鍵性證據確實是存在的。
依着陳副科長的意思,很多事實現在已經無法查證,這兩起案件被省廳扣分是肯定的了。但這個事情是可大可小的,能不能和姚強說一下也就算了。但文洪堅決反對:“刑事執法是一件很嚴肅的事情,不存在可大可小的問題,任何鑽法律空子的行爲都是不允許的。我們執法檢查的最終目的,是要提升警隊整體的辦案思想和執法素質,這樣不合情、不合理的案件,既然被我們發現了,就應當把前因後果查明白,否則豈不是失職?”
當天,文洪和陳副科長一起將發現的問題向陸副局長作了彙報。儘管兩人對案件的有關猜測並沒有講出來,但陸副局長對刑事案件是何等的敏感,立即想到了發生這種情況的原因,他馬上讓陳副科長通知
經辦民警回來說明情況。大家一問才知道,原來這兩起案件都是由姚強帶隊偵辦的,當時之所以沒有及時拿到營業額明細表,都是因爲企業的財務主管人員突然“病”了,沒人知道這些東西放在了什麼地方。
陸副局長沒說什麼,讓經辦民警離開後,一個電話就把姚強給叫了過來。姚強進了陸副局長辦公室,見陳副科長和文洪都在,想到分局正在對案件進行自查,心裡也就明白了八九分。陸副局長一提到這兩起案件,姚強沒有做任何的辯解,只是不住地對自己工作中存在的疏忽大意認錯、道歉。
這兩起案件背後究竟隱藏着什麼樣的真相,陸副局長也不可能有一個準確的定論。姚強也明白這一點,反正事情已經過去這麼長時間了,現有的證據誰也不能說我辦錯案了,充其量省裡執法檢查時扣它幾分而已。現在我姚強也承認了工作失誤,局裡還能把我怎麼樣?總不能因爲我工作上這麼一點點失誤就撤了我吧。
陸副局長見事已至此,也只得讓姚強先回去了。正當姚強開了房門準備離開時,身後陸副局長的一句話卻着實讓他全身一震:“儘管不是執法檢查的範疇,但這兩起案件我一定查它個水落石出!”
陸副局長言出必行,他讓高振邦選了有經驗的民警組成個臨時工作組,立即徹查這兩起案件。可沒過幾天,反饋來的消息卻是涉案的兩家公司已經人去樓空,那經營者連公司都不要了,已然逃得不知去向。陸副局長明知是有人通風報信了,但苦於查無實據,也只能暫時把這兩起案件放一放了。
省裡執法檢查組的成員,個個都是專家級人物,如何看不出這兩起案件的蹊蹺?儘管沒有追查下去,卻留下了兩份整改通知書,要求分局倒查相關人員的責任。由於案件都是姚強主辦的,他自然無法推脫,老老實實地接受了分局給他的處分決定。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