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了會,只見上面的過道縫中丟正步來兩兩支菸,遞一支給嚴偉。一會,又丟過來一支點燃了香菸。叫花子在喊:“老五,看見沒?”
“看見了,謝謝,”老五答。走過去撿起點燃着的煙,在嘴裡吸了兩口,然後遞給嚴偉。嚴偉從耳朵上取下煙對着了火,又將煙遞迴給祁連武。老五接過後,叼在嘴時裡喊:“滿崽,去做個火扎子來。養火。”
刀疤鬼便屁顛、屁顛地跑進監室,拿兩張衛生紙,用雙手使勁地搓緊了的紙煤子遞給祁連武。老五用煙火燃着了卷緊了的紙煤子,遞給刀疤鬼,交待:“叫人看好了,別弄熄了。”
刀疤鬼拿着火煤子,在牆洞中豎放着,喊來姚冬生交待說:“看着火別熄了,記着及時用紙煤子接火。熄了的話,五十個包子。”
姚冬生領受了任務,便隔會兒去看火是否還在燃着,小心地維持着。
“老五,我問你件事兒?”叫花子在喊。
“啥事?你說。”祁連武答。
“過幾天,省裡來人檢查時,你看我要不發喊冤?”
“喊冤?你怎麼喊?”
“等他們檢查的人從上面經過時,我就大聲報告,講我冤狂。”
“你要是真冤的話,就喊吧!不過沒什麼作用的,法院又不會來。不過我告訴你,等檢查的人一走,所長肯定會找你的麻煩。你弄得他們下不了臺,他們會給你好日子過?”
“那麼說,我不能喊了?”
“那就隨便你自己。”
“我還是要喊,這是次機會。”
“你看着辦吧!”祁連武說。
晚上,嚴偉讓李林下去將那本藍色封皮的《法律、法規選編》拿上來給他看。他仔細地研究一下刑法,查看一下與自己相關的條文,來估摸自己還能不能出去?會不會判刑,判多少年?
他首先翻看目錄,裡面先是憲法,接着是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治安管理條例;國家賠償法;經濟合同法;關於嚴厲打擊強迫、組織、收容婦女*的決定;監獄法;看守所條例……他沒有找到他想要的找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條例》,不免有些失望。
“那就先看看刑法吧!”嚴偉翻到《刑法》的一頁,遂行尋找有關交通肇事的法律條文。終於找到了,只見第二編“分類”中的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第一百三十三條中寫道:“違反交通運輸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嚴偉對這一條仔細在啄磨着,讀了三遍,直至心裡已經背下來了。對照自己的肇事情節進行對號入座。首先在心裡對自己進行量刑,處三年以下是可以肯定的了。事故發生後,自己沒離開過現場,還讓人報了案,不能算上肇事後逃逸,七年以上應該是不可能的。至於是否屬於情節特別惡劣,一時心裡也把握不住。
不知情節惡劣是針對什麼而言。要是反映惡意的違章,無證駕車,醉酒駕車這些惡劣情節,自己是不存在的。從特別兩字來理解,若是指事故的性質而言,自己應該屬於特別之列的。嚴偉知道,重大事故是指死亡一人,重傷三人或經濟損失在三萬元以上的事故。自己的事故死亡五人,屬於特大事故,這在縣交警大隊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已經認定了的,但不知是否屬於情節特別惡劣之列?若是的話,就可能判三至七年有期徒刑的。嚴偉心中在暗暗祈禱着,自己不要認定情節特別惡劣之列就好了。
嚴偉又將《刑法》翻到前面,首先找到了犯罪和刑事責任一節,弄懂犯罪和非犯罪界定及過失犯罪和故意犯罪的界定及需不需要服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治安,因爲 忽大意而沒有預見的,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行爲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自己是不是犯罪呢?”嚴偉對照着這三條條文思考着。雖說不是故意,但應該算是過失,按刑法的規定,自己不應該是故意犯罪,而應該屬於過失犯罪,那麼要不要承擔刑事責任呢?第十五條規定是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是的才負刑事責任。第一百三十三條已明確規定了交通肇事所負的刑事責任,由此可以認定,自己不但是犯了罪,還必須負刑事責任的。
嚴偉繼續往下看,想弄清一下若是判三至七年的話,是不是具備減輕或從輕處罰的規定及它的適用範圍。他翻到了第四章“量刑”的一節:
第三十二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規定的從事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內判處刑罰。
第三十三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寶刑以下判處刑罰……
按照以上規定,要是符合了從輕處罰的規定,那麼三至七年緊輊的就可以判決三年,要是符合了減輕處罰的話,那麼可以判三年以下了。那麼怎樣才符合這些規定呢?嚴偉帶着疑惑繼續住下看,在犯罪一章中他已看到了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八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從輕或減輕處罰。另外就是間歇性精神病人和聾啞、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但自己不屬於此列,他又翻到了“自首”和“立功”一節:
第三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第三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爲的,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嚴偉想:立功的事自己是沾不上邊的了,但是不是自首呢?自從事故發生後,嚴偉首先想到的是讓人報警,因爲不能動彈,只有在車裡等,應該說是主動投案的。在交警隊如實地交待了事故發生經過,按規定是應該認定爲自首的。只要認定爲自首,那麼就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從輕往三年邊上靠,也可以判三年,若減輕的話,那麼就可以是三年以下。他又翻到緩刑一節,看是否夠羊緩刑的條件。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改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於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需執行。
嚴偉自從被送進來時,向股長曾說過,交通事故一般都是適用於緩刑的。從以上適用緩刑的,從民上適用緩刑的規定來看,自己只要是認定是自首,那麼判三年以下是很有希望的,再加上是過失犯罪,那麼適用緩刑的希望就很大。在法律既然可以,那麼通過家裡的努力,做到判緩刑就應該沒有什麼問題。交警處理了那麼多的交通事故,應該知道這方面的事情,也不會存心來哄自己吧!怎樣才能做到判緩刑呢?目前也只有從書中尋找一些法律解釋來對自己進行慰藉了。
既然進來了,一切就隨天意吧!一個人的一生看來是上帝早就安排好的的,一切都是人力難以改變左右得了的。自己一清早出去,一切都是好好的,誰又能想到會發生這樣大的變故?要是早知道那樣,打死他也不會去出車的。命運,什麼是命運呢?許多人一生中都在着意地改變自己,最終能改變的又能有多少?莫說命運本身就是個未千數,誰又能知道自己的未來是個什麼樣,既然不知又怎麼去改變?嚴偉腦子裡亂七八糟地想着,眼望着高高的屋頂,心中無法安靜下來。
放下書,嚴偉的腦海中又一遍遍地過了有關章節,翻來複雲地思考着,在擔憂和心慰中又度過了一個不眠之夜。想來想雲總覺得判緩刑的希望還是很大的,這才放下心裡的重負,迷糊地睡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