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四 大代表選舉與人大工作_黨內協商民主與民主集中制統一關係研究

黨內協商民主與民主集中制統一關係研究

朱兆華

一、問題的提出

本文是以中國共產黨黨內民主爲特定研究對象的。對黨內民主問題研究可以追溯到20世紀初的西方理論界,當時研究成果多集中在黨內民主與政黨組織結構關係上。1902年奧斯特羅果爾斯基(Ostrogorski)在《民主政治與政黨政治》一書中指出,組織與政治活動的理想相互矛盾,組織是走向專制的通道。1911年米歇爾斯(Michels)在《現代民主制度的政黨社會學》一書中提出了“寡頭統治鐵律”,強調正是政黨的組織本質推動其官僚化過程,從而走向民主的反面,政黨在“反寡頭化的過程中自己走向了寡頭化”。1919年韋伯(Weber)在《經濟與社會》一書中指出,在近幾十年中,所有政黨按其內部結構,都向着官僚體制的組織過渡。這類黨內民主“悲觀論”似乎過於極端,但所展示的問題卻是中肯的,即政黨組織是政黨採取共同行動和維持集體安全的重要保障,同時,也與黨內民主之間存在一定的張力。與此類“悲觀論”相反,20世紀中期以後,一些學者從更加宏觀的視角,關注黨內民主與民主政體的關係,對黨內民主作出了肯定的評價。1951年迪韋爾熱(Duverger)在《政黨》一書中,看到了競爭性的政治邏輯對黨內組織形式的影響,認爲民主的原則要求黨的各級領導都經由選舉產生,要求他們經常更替,具有集體的性質並受組織規則的約束。1996年艾倫.韋爾(A.Ware)在《政黨和政黨制度》一書中,明確支持起源於競爭性模型的黨內民主,認爲政黨競爭不會削弱公正的偏好聚合功能,黨內民主可以促進黨內權力的良性競爭,使領導人接受其成員的監督,從而避免政黨競爭中的一些與民主不一致的現象。與這些基於選舉競爭模式的觀點相比,另有一些學者把協商民主理論引入到黨內民主,更加有力地支持了黨內民主“肯定論”。協商民主注重通過公開討論和辯論形成理性偏好,從而使偏好的形成內生於政治過程。1982年帕尼比昂科(Panebianco)的《政黨:組織與權力》一書,在不否認競爭選票必要性的前提下,揭示了組織決策的過程,認爲組織決策一般是組織內部協商的結果,是組織內衆多行爲者互惠影響的結果。1999年圖瑞爾(Teorell)在《爲黨內協商民主辯護》一文中,認爲協商民主的邏輯要求黨內行爲與黨外行爲一致,只要政黨領袖與民衆協商,那麼也有理由要求他們與其黨員協商。顯然,無論是基於選舉競爭模式還是基於協商民主理論的黨內民主“肯定論”,都是囿於西方民主政治的理論框架,以西方政黨政治的實踐爲研究對象,偏重從政治環境上對黨內民主進行分析,而回避從政黨組織的本來面目去研究黨內民主與政黨組織之間究竟是否存在正向關聯性。我們認爲,由於黨內民主與國家民主具有同質性,把協商民主理論導入黨內民主,並以平等協商、常態參與、理性責任、制度程序等理念和原則對政黨內部“寡頭”或精英的自由加以規制,可以有力地支持黨內民主“肯定論”。然而,“源於國家之民主理念及制度,唯必須有所修正,務必考慮政黨之功能及特性後,才予援用”

。簡言之,國家與政黨也存在本質的差異,協商民主理論能否在黨內完全適用,或在多大程度上適用,自然成爲疑問,這正是本文試圖探討的問題。

進入21世紀,隨着中國在世界上的影響日益擴大和黨建科學化水平的提高,不少國外學者開始關注中國共產黨的黨內民主問題。沃馬克(Womack, 2004)強調,談論沒有黨內民主的政黨-國家民主可能毫無意義,中國共產黨的先鋒隊性質決定了黨內民主在政黨-國家民主中扮演重要角色。布斯林(Breslin,2003)認爲,領導人意識到不平等、腐敗和環境惡化問題的增長將會削弱他們的地位,黨內民主被視爲一種迴應覺察到的社會不滿,並提高執政能力的途徑。哈爾蒂希(Hartig,2008)進而指出,黨內民主的理想模式的核心包含了黨員參與、透明度以及爲黨員提供對黨內重大議題發表個人看法、意見的可能性;民主在中國的語境不能等同於西方民主理念,所有發展民主的方法都是在中國共產黨設定的框架之內實施的。上述觀點包含了豐富的黨內協商民主思想,也似乎關照到了黨內民主的限度,但這些觀點大多是把黨內民主僅僅看作應對外部環境的權宜之計,沒能看到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內民主的內在動力和戰略考量。與國外學者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國內學者更加關注對政黨本質的回答和對中國共產黨黨內民主特性的研究。可貴的是,國內已有一些研究成果開始涉及到黨內協商民主與民主集中制的關係問題。在這些成果中,一些觀點強調民主集中制規定了黨內協商民主的限度,認爲僅以一般民主發展爲原則的黨內民主發展可能會改變政黨的內部結構和功能,甚至改變政黨本身的性質(林尚立,2002),所以,在借鑑協商民主合理成分時,應充分認識它與黨內民主的差異性以及後者的特殊性,重視民主集中制這一根本組織原則和領導制度(黃俊堯,2008);還有一些觀點意識到黨內協商民主與民主集中制的相互促進關係,認爲黨內協商民主與民主集中制並不矛盾,它們是黨內生活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高勇澤,2008),民主集中制是黨內協商民主的重要制度資源,它的完善有助於建立科學合理、規範有序的協商制度(範明英,2008);更有一些觀點指出了兩者協同發展的現實路徑,認爲必須上下聯動、相互配合,側重點應該是建立基層黨內協商民主制度,包括基層黨組織的黨務公開制度、重大事項的民主討論制度、定期工作報告制度以及領導班子的民意測驗制度,等等(許耀桐,2012)。顯然,國內一些學者已經意識到,唯有把黨的根本組織原則和領導制度—民主集中制與黨內協商民主有機結合,才能體現出中國共產黨黨內民主的特有秉性。但是,從目前研究現狀來看,對黨內協商民主與民主集中制的關係研究還是比較分散的,尚未進行系統的研究,也沒有專門的研究成果。現有研究的不足,正是本文力圖有所突破之處。

二、黨內協商民主與民主集中制基本內涵的理論分析

在中國,黨內協商民主的實踐早就存在於黨的建設之中,但自覺的認識它,並形成明確的概念,還只是近幾年的事。馬克思主義政黨的本質是黨內平等。進一步思考,本質這樣深刻的東西怎麼體現出來呢?這就涉及到內容和形式這對範疇。只有反映事物本質的內容找到合適的形式,才能使揭示事物發展規律並指出事物發展可能性的本質轉化爲現實性,使本質得到實現。黨內民主是體現馬克思主義政黨本質的重要內容。“民主已經成了無產階級的原則,羣衆的原則。即使羣衆並不總是很清楚地懂得民主的這個唯一正確的意義,但是他們全部認爲民主這個概念中包含着社會平等的要求”

。《中國共產黨黨章》規定:“必須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尊重黨員主體地位,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發揮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的積極性創造性。”

那麼,黨內民主的要求又如何實現呢?這是黨內民主實現形式所要回答的問題。從民主內容與民主形式的辯證關係上看,黨內民主體現爲黨內選舉民主與黨內協商民主前後相繼、優勢互補、共生髮展的過程。在這裡,本文僅探討“黨內協商民主”的內涵。作爲近30多年來一個新興的國際性學術研究熱點,協商民主力圖解決多元社會中民主的持續性困境,將政治民主化的重點從投票選舉引向自由平等的討論和協商,從注重民主的結果轉向更加關注民主的過程,表明當今世界的民主政治進入到一個更加精細化的發展階段。黨內協商民主是將協商民主一詞引入到黨內民主而形成的一個全新概念。任何對當代中國民主化進程的探討,都必須首先正視中國共產黨在中國持續執政的事實,並把這一事實作爲考量中國政治發展的基本變量。林尚立認爲,協商民主的展開,不論組織體系還是程序進程,都必須以中國共產黨爲核心。李君如強調,應該進一步完善中國共產黨的黨內民主,形成黨內協商民主機制,發揮好黨的領導核心作用。顯然,在中國發展協商民主,離不開黨內協商民主建設。本文認爲,所謂黨內協

商民主,就是以承認黨內差異爲前提,以走向團結統一爲目標,既從實體性意義上確認黨內民主是尊重黨員主體地位、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的一種政治狀態和政治原則,更從程序性規範上強調黨內民主是黨員參與黨內選舉、黨內決策、黨內監督等黨內政治生活各環節的一種動態過程,主張通過理性討論、對話交流、平等協商的黨內民主形式,就共同關注或關係共同利益的問題達成共識,最大程度地縮小差距、增進互信、凝聚力量。需要深入思考的問題是,協商民主能在多大程度上契合黨內民主?黨內協商民主在空間和主體上的內在規定性又如何界定?黨內協商民主所強調的參與的廣泛性和持續性,也可能帶來一些政治風險,如何防範風險?一些問題的提出,要求發展黨內協商民主必須高度重視黨的民主集中制,如果放棄該原則,就會改變黨的性質。

黨內民主是體現黨內平等的政治原則和政治形態的,它反映在組織原則和組織形態上就是堅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功能是使黨內民主在組織上得到體現,沒有民主集中制,黨內民主就會缺少組織保障。馬克思主義政黨是一個政治組織,有其特定的理念、宗旨、綱領與使命,要求組織成員行動具有一致性。黨員是爲共同的政治信仰而自願加入這一組織的,所以,黨員在黨內又必須服從組織需要。《中國共產黨黨章》明確規定:“黨是根據自己的綱領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組織起來的統一整體。”

中國共產黨自成立之日起,就把民主集中制作爲自己的組織原則。1927年6月黨的五屆中央政治局會議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案》第一次把民主集中制載入黨章,此後在歷次制定或修改的黨章中都對民主集中制作出闡述。1992年十四大黨章將民主集中制表述爲,“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至此,形成了關於民主集中制的完整的“20”字定義,一直沿用到十八大黨章裡。十四大黨章還全面闡述了民主集中制的“六條基本原則”,既堅持了“四個服從”,又特別強調“黨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要保證黨的領導人的活動處於黨和人民的監督之下”。隨後修改的黨章在“六條基本原則”部分又增加了集體領導、黨務公開等相關內容,使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內容和集中要求都得到體現。我們黨總是能根據不同歷史時期所面臨的外部環境、歷史任務、黨內狀況運用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則制定規範黨內政治生活、處理黨內關係的基本準則和具體制度,從原則與制度的結合上構建民主集中制嚴密完整的理論和實踐體系。在長期的實踐中,黨雖然積累了貫徹民主集中制的成功經驗,但也有民主集中制遭到嚴重破壞的沉痛教訓。令人深思的是,即便是在改革開放以後的歷史新時期,隨着指導思想和工作重心的轉移,在“當前這個時期特別需要強調民主”的背景下,在“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的共識下,依然存在發揚民主不夠、正確集中不夠等諸多問題。導致這些問題的原因,不是我們不強調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性,也不是我們不懂得民主集中制的實質在於民主,關鍵是在民主集中制運行過程中,沒有實現實體民主與程序民主的有效結合。實體民主強調民主是一種狀態,黨內民主是黨內的一種政治狀態,它強調的是黨員作爲黨內民主的主體,享有充分的民主權利,權力的運行是以權利爲基礎的,爲防止權力異化,必須對權力加以約束和規範,以保障黨員的權利。就實體意義而言,民主集中制談的就是權利與權力之間關係問題。程序民主強調民主是一種過程,權利的保障和權力的規範只有在這種過程中才能實現。儘管黨的民主集中制是由科學定義、基本原則和制度規範所構成的完整的體系,它並不是民主制和集中制的簡單相加,但是,從程序意義上看,民主集中制有着相互統一的兩個過程,即“民主過程”和“集中過程”,民主集中制的有效運行就是要通過鏈條式的民主過程,實現保障權利和規範權力的統一。黨內協商民主作爲黨內民主的有效實現形式,一般被視爲一種程序民主形式。在實踐中把協商民主嵌入到民主集中制既有的制度結構中,藉助於協商民主的體制機制,有助於消解民主集中制在運行中的某些張力,達到既能充分發揚民主,又能保證正確集中的理想狀態。

三、黨內協商民主與民主集中制統一關係的多維視角

黨內協商民主與民主集中制是相容還是相悖?這是目前黨內民主研究中備受關注的話題。協商民主試圖在理論與實踐兩個方面使協商的價值與民主政治的核心原則——政治平等相契合。黨內協商民主作爲黨內民主的有效實現形式,特別強調廣大黨員平等地參與黨內政治生活的各個方面,以切實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實現黨內的政治平等。當然,這種參與又是“有序”的參與,之所以能夠保證“有序”,是因爲黨內協商民主不僅具有平等性、公開性、自主性的特徵,同時也具備理性、責任性和共識性的特徵。在票決民主下,投票是秘密進行的,沒有什麼東西能夠阻止投票者純粹根據自身利益進行投票,個人或團體不必要向任何人證明其出於自身利益的投票是正當的;而在公共討論和協商中,參與者明白,人們不願意支持純粹自私的提案,因此,參與者唯恐表現出自私自利的傾向,他們中的大多數人能夠從公共利益而不是狹隘利益角度來證明其行爲的正當性。這種不希望表現出自私或自利的理性暗含着希望達成一致的共識性,也能邏輯地推導出利用公共利益鼓勵具有公共精神的理由和建議的責任性。況且,中國共產黨是基於政治理念大致一致而自願結合的組織,黨員是具有覺悟的先進分子,理應明白,在黨內的討論和協商中,黨員個人利益的訴求並不能在黨內進行所謂的“博弈”,只能在黨內法規允許的範圍內表達,並加以整合。在黨內政治生活中,一些人之所以把黨內協商民主與民主集中制對立起來,除了不能準確理解黨內協商民主的科學內涵之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即對民主集中制的誤讀,以及民主集中制在實踐中的某些異化。其實,在黨內民主建設中,黨內協商民主與民主集中制是相輔相成、協同一致的。

(一)黨內協商民主與民主集中制具有目標的一致性

隨着中國社會轉型和利益結構的調整,黨內出現利益主體多元化和利益矛盾複雜化的局面,黨員個人利益要求、利益歸屬、利益動機已不能同利益關係較爲單一、利益分配以行政指令爲主的戰爭年代或計劃經濟時代相比了。如何保證黨內的利益訴求得以充分表達,又如何有效加以整合呢?多元的利益主體和利益差異要求黨內民主的體制機制對解決差異作出積極迴應。如果對這些差異有意無意地加以迴避,如果以黨內服從爲名對黨員的正當利益訴求置之不理,就會造成黨內矛盾的積累和不良情緒的堆積,進而破壞黨內和諧與團結。不同於選舉民主通過“聚合”機制區分利益歸屬,以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確認訴求,黨內協商民主能使各級黨組織、廣大黨員和幹部在強調共同利益的基礎上,通過“協商”機制,尊重差異、彌合分歧,儘可能實現各不同利益主體轉變偏好,將利益矛盾和衝突降低到最低程度,也能避免選舉民主過程中由於漠視少數所引發的不滿與抗爭而可能導致的不和諧局面。黨內協商民主把統一的意見和意志的形成過程視爲協商的目標,並賦予民主過程以規範性,使協商成爲一種制度化的過程,並藉助制度平臺實現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幹部利益關係的協調與整合,達到黨內的和諧穩定與團結統一。

貫徹落實民主集中制所要達到的目標,就是要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那樣一種政治局面”。之所以能夠形成“六有”局面,是因爲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的根本組織原則和領導制度。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就程序意義而言,是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的有機結合。選舉民主的重要功能是落實黨員的選舉權,釐清黨內權力的授受關係,保證黨內權力的合法性。但是,黨內民主不僅僅只體現爲黨員選舉權的落實以及黨組織的選舉過程,還要保障黨員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提高黨員對黨內事務的參與度,充分發揮黨員在黨內政治生活中的主體作用。在這裡,協商民主應該是更爲有效的實現形式。協商民主理論認爲,“當一

種民主體制的決策是通過公開討論—每個參與者都能夠自由表達,同樣願意傾聽並考慮相反的觀點—作出的,那麼,這種民主體制就是協商的。”

黨內協商民主的運行過程,就是廣大黨員自由討論、集思廣益、比較鑑別、明辨是非形成科學決策的過程;就是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積極營造講真話、講實話的良好氛圍的過程;就是集體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在黨的委員會內部協調關係、消除分歧,形成生動活潑政治局面的過程。民主集中制的“集中”,一方面是指民主要在集中指導下進行。由於黨員數量龐大,質量參差不齊,在參與黨內活動的過程中提出的訴求和採取的行動可能與黨的整體目標和長遠利益相沖突,這裡就涉及到黨內民主的限度問題。如果離開集中的指導,民主就可能演變成極端民主化和無政府主義。另一方面,“集中”也是指民主基礎上的正確集中。黨內民主對統一意志的追求形成了對集中的內在要求。就組織原則而言,《中國共產黨黨章》把“集中”概括爲“黨員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

。這“四個服從”從組織原則上保證了正確的集中,維護了黨的團結統一。

(二)黨內協商民主與民主集中制具有價值的同構性

價值是主體與客體之間的一種特殊關係,反映的是客體的存在、屬性與功能對於客體的目的和需要的滿足。“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概念在黨的十八大報告上明確提出,其突出的亮點是強調了人的參與的意義和價值,標誌着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正走向真理性與價值性的統一。中國共產黨黨內協商民主旨在爲廣大黨員平等參與黨內事務提供廣闊的渠道和制度平臺,以實現“保障黨員民主權利”、“尊重黨員主體地位”的黨內民主內在要求。當然,以民主集中制爲根本原則的黨內協商民主具有不同於一般協商民主的特殊性,黨內協商民主必須始終以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爲目標,其彰顯的人本主義與集體主義相統一的價值取向與黨的民主集中制具有同構性。人本主義以平等的理念爲邏輯前提,體現在黨內就是所有黨員儘管有職務級別的差別和角色定位的不同,但在政治地位上是平等的,在權利義務上是統一的。黨內協商民主以行之有效的民主形式保障黨員的各項民主權利,使黨員的主體地位得到充分體現。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黨員權利的行使必須在黨的紀律範圍內進行,決不允許將黨員的權利凌駕於黨的組織紀律之上。黨內協商民主就價值層面而言,是對人本主義與集體主義關係的一種價值定位,其理論基礎是協商民主所具有的集體理性特質。“協商過程的政治合法性不僅僅出於多數的意願,而且還基於集體的理性反思結果,這種反思是通過在政治上平等參與、尊重所有公民道德和實踐關懷的政策確定活動而完成的”

。既然公共協商的結果來自於集體理性,那麼,協商過程的所有參與者都有義務遵守這些結果。在黨內協商民主過程中,由於黨員共享同樣的集體目標、道德價值和世界觀,這種具有集體主義價值取向的集體理性是有現實的可能性的。

集體主義之所以是黨的民主集中制的主要價值取向,是由馬克思主義政黨的本質特性決定的。黨的民主集中制是以實現黨的綱領政策和人民利益爲重任,健全民主集中制是爲了堅持黨的領導,最大限度發揮黨組織的整體功能,實現黨員的共同理想和各族人民的共同奮鬥目標。從這個意義上講,民主集中制不僅僅是根本的組織原則和領導制度,也是理想信念和價值追求。民主集中制具有集體主義價值取向的整體功能主要是通過其“集中”的過程得以體現,集中凝聚了集體智慧,集中需要大局意識和整體意識,集中的主體是集體領導而不是個人領導,通過集體領導,形成集體決策。正確的集中能抵制個人主義、本位主義、小團體主義和地方保護主義,科學的集中能防止集中狹隘化和碎片化。但是,在民主集中制的實際運行中,卻總是存在“正確集中不夠”的一系列問題,諸如一些部門“一把手”打着集中的旗號掌控絕對權力,存在重大問題個人說了算的現象,集體領導難以落實到位;一些領導幹部利用服從組織的名義對黨員進行管控,壓制不同意見,虛化黨員的主體地位等等。導致這些現象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對“集中”的誤讀,僅僅把集中理解爲權力的行使,而沒有意識到集中也是對權力的規範;僅僅把集中看作是對權利的限制,而沒有認識到集中也是對權利的保障。正確的集中,不是以否定黨員的個人價值爲代價的,而必須以充分發揚民主爲前提。“保障黨員民主權利”、“尊重黨員主體地位”明確寫進黨章,反映了中國共產黨黨建理念從“組織本位”向“黨員主體”的重大轉變。這一轉變的意義在於,在強調黨員服從大局、無私奉獻的同時,不能忽視黨員的個人利益、個人願望和個性需求。民主集中制的“民主”過程,是黨員平等參與黨內事務,充分行使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監督權的過程,是對關係黨員利益的訴求及時予以解決,使廣大黨員心情舒暢、奮發有爲,使黨永葆活力的過程。這一過程是人本主義思想中“以人爲本”理念的生動體現。

(三)黨內協商民主與民主集中制具有功能的互補性

民主集中制能有效防範黨內協商民主可能帶來的一些風險。黨內民主是什麼?黨內民主不是別的,它是由黨的性質、宗旨和奮鬥目標所決定的內在本質性的東西,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那種認爲發展黨內民主會引發一些風險的觀點,在理解上不是十分準確。黨內民主與黨內民主實現形式並非一回事,不當的黨內民主實現形式確實可能帶來一定的風險。黨內協商民主要求以討論交流、協商對話、批評審議等形式表達訴求,參與並影響決策,言論開放和政治環境的寬鬆,在各抒己見、議而不決的情況下,容易造成思想理論、綱領路線、方針政策方面的分歧,影響黨的團結和統一;黨內協商民主強調黨員廣泛參與黨內事務,如果相應的制度機制不能加以積極引導,容易造成參與無序或參與狂熱,勢必造成民主泛化、組織本位淡化和領導權威降低的風險。政黨不是一般的社會組織,而是具有高度政治性和目的性的組織,這種組織性質決定了黨內協商民主的發展不是沒有原則的,不是沒有限度的。民主集中制是黨賴以建立和發展的最基本的制度保證,其功能意義主要在於規範了黨內生活的基本準則,並且,無論是集中之前的充分醞釀和民主協商,還是民主基礎上的集體理性,都體現了豐富的協商民主精神,所以,堅持民主集中制,可以使黨內協商民主積極有序地發展。

黨內協商民主能有效克服民主集中制在實踐中的不足。發展黨內協商民主必須高度重視民主集中制,這已是共識。但是,如果過度強化黨內以“四個服從”爲原則的單向式的集中統一,也極易模糊甚至顛倒黨內權力的授受關係。民主集中制的本意是既要通過民主方式體現黨員主體地位,又不能削弱黨員對黨組織、下級對上級的服從關係。但是,由於受到歷史傳統、客觀環境、思維與行爲方式慣性等因素的影響,對黨內集中、黨內服從要求較多,對民主重視不夠,特別是對通過民主的方式形成共識、達到集中統一認識不到位。黨內協商民主作爲黨內民主的一種實現形式,其應有的功能決定了它能有效克服民主集中制在運行中存在的不足。協商民主理論認爲,當協商過程促進利用批判理性而赤裸裸的權力時,它纔是有用的。如果鼓勵發展黨內協商民主,勢必能通過程序民主的完善確保黨員的平等參與、黨員與黨組織的協商對話、黨組織之間的平等交流,從而使黨內不同的利益訴求,特別是廣大黨員的意見和要求,得到充分尊重。在此基礎上,按照“四個服從”原則進行集中,才能克服民主集中制運行中的“家長制”和個人專斷。協商民主理論強調,公開具有監督官僚權力的能力。黨內協商民主要求黨內事務公開和透明,目的是保障黨員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制約集權、限制黨委和“一把手”權力膨脹的作用。在黨內民主建設中引入協商民主,還能夠不斷增強廣大黨員和領導幹部的民主意識,養成民主的習慣和作風。爲克服纏繞在民主集中制貫徹過程中的“官本位”意識和特權思想提供良好的政治文化氛圍。

(本章完)

專題二 法治建設的理論與實踐_發揮地方立法引領作用破解地方改革發展的突出問題專題四 大代表選舉與人大工作_推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首都的實踐創新專題二 法治建設的理論與實踐_黨的歷史與民主法治建設的足跡專題三 人大監督的理論與實踐_充分發揮人大在領導幹部問責制度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專題三 人大監督的理論與實踐_充分發揮人大在領導幹部問責制度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專題四 大代表選舉與人大工作_地方人大工作的核心點、着力點、拓展點和支撐點專題三 人大監督的理論與實踐_新時期領導幹部如何強化民主和法治思維的教育培訓?專題二 法治建設的理論與實踐_黨的歷史與民主法治建設的足跡專題四 大代表選舉與人大工作_人大是實現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專題四 大代表選舉與人大工作_新中國選舉制度建設的實踐和經驗專題四 大代表選舉與人大工作_黨內協商民主與民主集中制統一關係研究專題一 人大制度的理論與實踐_完善憲法監督制度始自保障公民知情權專題一 人大制度的理論與實踐_論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專題三 人大監督的理論與實踐_地方人大開展全口徑預決算監督治理的實踐與思考專題四 大代表選舉與人大工作_新中國選舉制度建設的實踐和經驗專題四 大代表選舉與人大工作_黨內協商民主與民主集中制統一關係研究專題一 人大制度的理論與實踐_論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專題四 大代表選舉與人大工作_推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首都的實踐創新專題一 人大制度的理論與實踐_完善憲法監督制度始自保障公民知情權專題三 人大監督的理論與實踐_人大監督與時俱進的正向選擇專題一 人大制度的理論與實踐_以教育實踐和憲法法律共同促進羣衆路線的落實專題一 人大制度的理論與實踐_完善憲法監督制度始自保障公民知情權專題四 大代表選舉與人大工作_推進區縣人大工作實踐創新的現實路徑專題四 大代表選舉與人大工作_推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首都的實踐創新專題二 法治建設的理論與實踐_黨的歷史與民主法治建設的足跡專題二 法治建設的理論與實踐_發揮地方立法引領作用破解地方改革發展的突出問題專題三 人大監督的理論與實踐_充分發揮人大在領導幹部問責制度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專題四 大代表選舉與人大工作_關於縣級人大代表選舉參選率的調查分析與思考專題二 法治建設的理論與實踐_發揮地方立法引領作用破解地方改革發展的突出問題專題三 人大監督的理論與實踐_新時期領導幹部如何強化民主和法治思維的教育培訓?專題三 人大監督的理論與實踐_人大監督與時俱進的正向選擇專題一 人大制度的理論與實踐_論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專題四 大代表選舉與人大工作_關於縣級人大代表選舉參選率的調查分析與思考專題四 大代表選舉與人大工作_推進區縣人大工作實踐創新的現實路徑專題一 人大制度的理論與實踐_羣衆路線是實現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核心價值觀的根本保證專題四 大代表選舉與人大工作_推進區縣人大工作實踐創新的現實路徑專題三 人大監督的理論與實踐_新時期領導幹部如何強化民主和法治思維的教育培訓?專題二 法治建設的理論與實踐_憲法機構發展和變遷的60年專題一 人大制度的理論與實踐_從羣衆路線到人大制度專題一 人大制度的理論與實踐_論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專題二 法治建設的理論與實踐_習近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理論的主要內容專題三 人大監督的理論與實踐_人大監督與時俱進的正向選擇專題四 大代表選舉與人大工作_黨內協商民主與民主集中制統一關係研究專題二 法治建設的理論與實踐_憲法機構發展和變遷的60年專題二 法治建設的理論與實踐_習近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理論的主要內容專題二 法治建設的理論與實踐_發揮地方立法引領作用破解地方改革發展的突出問題專題四 大代表選舉與人大工作_發揮地方人大作用推進人大制度與時俱進專題四 大代表選舉與人大工作_人大制度在西城區的實踐發展與經驗啓示專題一 人大制度的理論與實踐_論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專題四 大代表選舉與人大工作_地方人大工作的核心點、着力點、拓展點和支撐點專題三 人大監督的理論與實踐_人大監督與時俱進的正向選擇專題四 大代表選舉與人大工作_推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首都的實踐創新專題四 大代表選舉與人大工作_黨內協商民主與民主集中制統一關係研究專題四 大代表選舉與人大工作_發揮地方人大作用推進人大制度與時俱進專題一 人大制度的理論與實踐_羣衆路線是實現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核心價值觀的根本保證專題四 大代表選舉與人大工作_人大制度在西城區的實踐發展與經驗啓示專題四 大代表選舉與人大工作_人大是實現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專題四 大代表選舉與人大工作_人大是實現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專題四 大代表選舉與人大工作_發揮地方人大作用推進人大制度與時俱進專題一 人大制度的理論與實踐_地方人代會會議籌備工作制度研究專題四 大代表選舉與人大工作_發揮地方人大作用推進人大制度與時俱進專題二 法治建設的理論與實踐_發揮地方立法引領作用破解地方改革發展的突出問題專題一 人大制度的理論與實踐_完善憲法監督制度始自保障公民知情權專題四 大代表選舉與人大工作_人大是實現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專題四 大代表選舉與人大工作_推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首都的實踐創新專題一 人大制度的理論與實踐_地方人代會會議籌備工作制度研究專題三 人大監督的理論與實踐_地方人大開展全口徑預決算監督治理的實踐與思考專題二 法治建設的理論與實踐_人大代表履職的北京立法探索專題三 人大監督的理論與實踐_人大監督與時俱進的正向選擇專題四 大代表選舉與人大工作_人大是實現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專題三 人大監督的理論與實踐_地方人大開展全口徑預決算監督治理的實踐與思考專題二 法治建設的理論與實踐_發揮地方立法引領作用破解地方改革發展的突出問題專題四 大代表選舉與人大工作_地方人大工作的核心點、着力點、拓展點和支撐點專題三 人大監督的理論與實踐_人大監督與時俱進的正向選擇專題四 大代表選舉與人大工作_推進區縣人大工作實踐創新的現實路徑專題一 人大制度的理論與實踐_羣衆路線是實現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核心價值觀的根本保證專題一 人大制度的理論與實踐_論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專題一 人大制度的理論與實踐_從羣衆路線到人大制度專題二 法治建設的理論與實踐_黨的歷史與民主法治建設的足跡專題三 人大監督的理論與實踐_地方人大開展全口徑預決算監督治理的實踐與思考專題三 人大監督的理論與實踐_地方人大開展全口徑預決算監督治理的實踐與思考專題三 人大監督的理論與實踐_人大監督與時俱進的正向選擇專題四 大代表選舉與人大工作_新中國選舉制度建設的實踐和經驗專題四 大代表選舉與人大工作_推進區縣人大工作實踐創新的現實路徑專題四 大代表選舉與人大工作_地方人大工作的核心點、着力點、拓展點和支撐點專題四 大代表選舉與人大工作_黨內協商民主與民主集中制統一關係研究專題二 法治建設的理論與實踐_黨的歷史與民主法治建設的足跡專題四 大代表選舉與人大工作_新中國選舉制度建設的實踐和經驗專題三 人大監督的理論與實踐_充分發揮人大在領導幹部問責制度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專題一 人大制度的理論與實踐_完善憲法監督制度始自保障公民知情權專題四 大代表選舉與人大工作_新中國選舉制度建設的實踐和經驗專題四 大代表選舉與人大工作_推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首都的實踐創新專題三 人大監督的理論與實踐_地方人大開展全口徑預決算監督治理的實踐與思考專題一 人大制度的理論與實踐_論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