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漢王師已準備向着鮮卑將自己深藏已久的獠牙露出,要把漢人數十年的仇恨傾瀉之時,遠在北方的廣闊草原上,鮮卑三部依舊懵然不知,紛紛在爲自己所支持的檀石槐子嗣奪位而相互廝殺。
彈汗山王庭裡,此刻人聲鼎沸,鮮卑西、中、東三部,效忠檀石槐次子和連部落的兵馬齊聚在此,無數的草原騎士們在各自的大帳裡走動,彷彿檀石槐死後,當初他統治時期時,鮮卑吞併匈奴,南寇漢國的國勢由恢復一樣。
不過,知曉鮮卑聯盟現在局勢的鮮卑將士都知道,曾經的大鮮卑已經沒有了,現在的彈汗山裡的軍隊,僅僅只是曾經鮮卑兵力的一半而已,鮮卑已經沒落了。而造成這一切的,是漢國那個殺了檀石槐大首領的,一個名叫關羽的將領,當然,這個叫關羽的將領,是那個伏屠夫的下屬。
王庭裡,和連正明日招呼手下齊聚王帳,討論如何收拾三部鮮卑裡,那些各懷鬼胎的勢力。自從其父親檀石槐在漢境被收受以後,鮮卑隨着逃將回來的族人報訊,立馬亂做一團。
彼時,和連之兄早亡,留下二子魁頭、步度根,按理來說,檀石槐死後,和連這個檀石槐兒子應該是最有希望繼承檀石槐的鮮卑首領的位置的。然而,和連才力不及檀石槐,又十分貪淫,在檀石槐在時就因爲多分戰利品和女人讓許多鮮卑大人不滿,此時檀石槐已死,他們當然不會讓和連得逞爲鮮卑首領,改而推舉魁頭、步度根這個兩個小孩子爲首領。
此舉,自然是不可能得到和連同意,但是形勢已成,由不得和連如何,三部鮮卑大人近半紛紛搶先和連一步,奪走魁頭、步度根二人,以二人爲質,各自扶持爲鮮卑首領,由此,鮮卑分成了和連、魁頭、步度根三個勢力聯盟。
當然,話雖如此,但是畢竟檀石槐餘威猶在,和連身爲檀石槐兒子,還是有大半忠誠於鮮卑,不希望鮮卑被野心家操控的部落首領大人效忠和連。畢竟,誰都知道,那些推舉魁頭和步度根爲首領的鮮卑大人,根本多數都不是爲了鮮卑發展而立的,誰也不指望魁頭、步度根這兩個孩子能帶領鮮卑復興,說穿了那些扶持魁頭、步度根爲首領的,就是爲了自己操控鮮卑而已。
因此,和連雖然才力不及檀石槐,但是畢竟由於忠心檀石槐的鮮卑大人很多,這些鮮卑大人自然不希望鮮卑就此分崩離析,所以紛紛投靠於和連,這也造成現在的局勢,以和連的勢力最大,而魁頭、步度根的勢力皆小,後兩者只能達成同盟,先合力擊敗和連再作其他打算,否則,肯定會被實力強大的和連一個一個徹底滅了。
坐於王座之上,等待部下的和連唉聲嘆氣,他即使再桀驁輕慢,作爲鮮卑現在勢力最強大的統治者,也能感受到,近年來鮮卑聯盟的勢力的不斷滑落,與南方的漢國差距越來越大,也不知何時才能再現其父的榮光。
畢竟,現在的鮮卑聯盟,除了因其父檀石槐死後,分崩離析成三部以外,自身的勢力被急劇消耗外,南方漢國連續傳來的幾場勢如破竹的平亂勝仗,也讓他們心驚。
記憶裡,漢朝人自從靠着他們鮮卑驅逐了北匈奴外,從未有如此快速的勝利,最讓他們鮮卑輕視漢人的,就是漢人竟然打那些武器裝備根本不如他們的羌人,用了近百年時間,就是到現在,涼州境內還時常有羌人作亂。
這說明了什麼?
說明了這些漢人以前的實力根本不值一提,要是他們鮮卑人有漢人的武器裝備,休說這些小小的羌人,就是整個漢朝的版圖,也將會在他們鮮卑的鐵蹄下顫抖。到時候,他們可以享受漢人的花花江山,治理漢人,還可以用漢人的技術,向北沿着北匈奴逃遁的路線去征服更多的民族,向西將漢人已經基本掌控不了的西域征服,再向東,把那些會善於捕魚蝦的倭人全部征服,讓他們爲自己準備鮮美的食物。
想着想着,和連就不自然的魂飛天外,做起了自己將那兩個侄兒的勢力連根拔除,統一鮮卑,並且征服鮮卑已知的所有民族的美夢。
只是可惜,很快,和連就自己清醒了,現在的形勢是鮮卑自己的內亂都不知道何時平定,而南方的漢國軍隊戰力明顯在快速提升,那個帶兵滅了和連父親的漢國將領伏泉,明顯已經在逐步的提升了漢朝軍隊的實力。
一想到,原本就令鮮卑頭疼的漢國幽州、幷州、涼州這三地的兵馬的戰力顯著提升時,和連自己就頭疼不已,畢竟就算和連統一了三部鮮卑,鮮卑聯盟的勢力肯定已經不會和他父親檀石槐時期的勢力一樣了,到時候再南下侵漢,說不得要更加困難了。
這一刻,和連無比痛恨那些讓鮮卑分崩離析的野心家,好在鮮卑的大半精華都還集中在他的手中,原本三部鮮卑的精華中部、東部鮮卑大半都在自己手中,西部鮮卑也有一部分聽命於自己,這些實力只要自己善加利用就肯定能將那些扶持自己兩個侄兒魁頭和步度根的叛徒首領徹底消滅。
未幾,帳外傳來無數腳步聲,被和連召見而來的各部鮮卑屯兵在彈汗山王庭的首領大人,齊齊走進王庭內,向着此刻被他們效忠的鮮卑王恭敬行禮。
“見過大人!”
鮮卑寇幽、並二州。檀石槐死,子和連代立。和連才力不及父而貪淫,後出攻北地,北地人射殺之。其子騫曼尚幼,兄子魁頭立。後騫曼長大,與魁頭爭國,衆遂離散。魁頭死,弟步度根立。摘選自《資治通鑑》
鮮卑寇幽、並二州。檀石槐死,子和連代立。和連才力不及父而貪淫,後出攻北地,北地人射殺之。其子騫曼尚幼,兄子魁頭立。後騫曼長大,與魁頭爭國,衆遂離散。魁頭死,弟步度根立。摘選自《資治通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