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章 附件1(5)

企業名稱需譯成外文使用的,由企業依據文字翻譯原則自行翻譯使用,不需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覈准登記。

第九條企業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

在企業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該字樣應是行業的限定語。

使用外國(地區)出資企業字號的外商獨資企業,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

第十一條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本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

市轄區的名稱不能單獨用作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市轄區名稱與市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覈准。

省、市、縣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最高級別行政區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覈准。

第十二條具備下列條件的企業法人,可以將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放在字號之後,組織形式之前:

(一)使用控股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二)該控股企業的名稱不含行政區劃。

第十三條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覈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

(一)國務院批准的;(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三)註冊資本(或註冊資金)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的;(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規定的。

第十四條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2個以上的字組成。

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第十五條企業名稱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資人的姓名作字號。

第十六條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是反映企業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或者企業經營特點的用語。

企業名稱中行業用語表述的內容應當與企業經營範圍一致。

第十七條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於國民經濟行業不同大類的,應當選擇主要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名稱中的行業。

第十八條企業名稱中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所從事行業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於國民經濟行業5個以上大類;(二)企業註冊資本(或註冊資金)1億元以上或者是企業集團的母公司;(三)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覈准或者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中字號不相同。

第十九條企業爲反映其經營特點,可以在名稱中的字號之後使用國家(地區)名稱或者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

上述地名不視爲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

第二十條企業名稱不應當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經營範圍的業務。

第二十一條企業營業執照上只准標明一個企業名稱。

第二十二條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覈准。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企業必須報經審批或者企業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辦理企業名稱預先覈准,並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覈准的企業名稱報送審批。

設立其他企業可以申請名稱預先覈准。

第二十三條申請企業名稱預先覈准,應當由全體出資人、合夥人、合作者(以下統稱投資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託的代理人,向有名稱覈准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體投資人簽署的企業名稱預先覈准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企業的名稱(可以載明備選名稱)、地址、業務範圍、註冊資本(或註冊資金)、投資人名稱或者姓名及出資額等內容;(二)全體投資人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證明;(三)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資格證明;(四)全體投資人的資格證明;(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預先覈准的企業名稱作出覈准或者駁回的決定。覈准的,發給《企業名稱預先覈准通知書》;駁回的,發給《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

第二十五條申請企業設立登記,已辦理企業名稱預先覈准的,應當提交《企業名稱預先覈准通知書》。

設立企業名稱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未能提交審批文件的,登記機關不得以預先覈准的企業名稱登記註冊。

企業名稱預先覈准與企業登記註冊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的,登記機關應當自企業登記註冊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登記情況送覈准企業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企業變更名稱,應當向其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企業申請變更的名稱,屬登記機關管轄的,由登記機關直接辦理變更登記。如果企業原名稱是經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覈准的,登記機關應當在覈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登記情況送覈准原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企業申請變更的名稱,不屬登記機關管轄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企業名稱變更登記覈准之日起30日內,企業應當申請辦理其分支機構名稱的變更登記。

第二十七條企業申請變更的名稱,不屬登記機關管轄時,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企業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下列文件:

(1)企業變更名稱的書面申請;(2)企業章程;(3)營業執照複印件;(4)其他有關文件。

(二)登記機關向有名稱覈准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下列文件:

(1)本機關對企業擬變更名稱的審查意見;(2)上款所列文件,其中營業執照複印件應當加蓋登記機關印章。

(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的企業名稱作出覈准或者駁回的決定。覈准的,發給《企業名稱變更覈准通知書》;駁回的,發給《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

(四)登記機關收到《企業名稱變更覈准通知書》或者《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後,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時限內,對企業名稱變更登記作出覈准或者駁回的決定。

企業變更名稱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未能提交審批文件的,不得以《企業名稱變更覈准通知書》覈准的企業名稱辦理變更登記。

(五)登記機關應當在覈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登記情況送覈准企業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企業名稱變更覈准通知書》覈准的企業名稱有效期爲6個月,有效期滿,自動失效。

第二十九條企業被撤銷有關業務經營權,而其名稱又表明了該項業務時,企業應當在被撤銷該項業務經營權之日起1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企業名稱等登記事項。

第三十條企業辦理註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如其名稱是經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覈准的,登記機關應當將覈准註銷登記情況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書送覈准該企業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覈准:

(一)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覈准或者登記註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係的除外;(二)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覈准或者登記註冊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的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係的除外;(三)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四)與註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第三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企業名稱覈准登記檔案。

第三十三條《企業名稱預先覈准通知書》、《企業名稱變更覈准通知書》、《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及企業名稱覈准登記表格式樣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三十四條外國(地區)企業名稱,依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有關規定予以保護。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停止受理外國(地區)企業名稱在中國境內的登記註冊。原已核發的《企業名稱登記證書》有效期屆滿後,不再延期。

第三十五條預先覈准的企業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於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企業變更名稱,在其登記機關覈准變更登記前,不得使用《企業名稱變更覈准通知書》上覈准變更的企業名稱從事經營活動,也不得轉讓。

第三十六條企業應當在住所處標明企業名稱。

第三十七條企業的印章、銀行帳戶、信箋、產品或者其包裝等使用的企業名稱,應當與其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相同。

第三十八條法律文書使用企業名稱,應當與該企業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相同。

第三十九條企業使用名稱,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十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在本機關管轄地域內從事活動的企業使用企業名稱的行爲,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已經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在使用中對公衆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認定爲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予以糾正。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處理。

第四十三條企業的產品或者其包裝等使用的企業名稱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按《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處理。

企業的印章、銀行帳戶、信箋使用的企業名稱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按《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五)項處理。

第四十四條其他未按登記註冊企業名稱使用,對公衆造成欺騙或者誤解,並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按《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處理。

第四十五條企業因名稱與他人發生爭議,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六條企業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名稱爭議時,應當向覈准他人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簽署並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情況、名稱爭議事實及理由、請求事項等內容。

(二)申請人的資格證明。

(三)舉證材料。

(四)其他有關材料。

委託代理的,還應當提交委託書和被委託人資格證明。

第四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企業名稱爭議後,應當按以下程序在6個月內作出處理:

(一)查證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企業名稱登記註冊的情況;(二)調查覈實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和有關爭議的情況;(三)將有關名稱爭議情況書面告知被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在1個月內對爭議問題提交書面意見;(四)依據保護工業產權的原則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四十八條以下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名稱,參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本辦法辦理:

(一)企業集團的名稱,其構成爲:行政區劃+字號+行業+“集團”字樣;(二)個體工商戶的字號名稱;(三)其他按規定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組織的名稱。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貫徹(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309號)、《關於執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283號)、《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152號)同時廢止。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文件中有關企業名稱的規定,與《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本辦法牴觸的,同時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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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3)第15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1)第47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3)第9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概述(2)第23章 獨資企業的組織人事管理(2)第11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1)第11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1)第48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4)第7章 個人獨資企業概述(2)第17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3)第53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自律性組織(2)第3章 現階段我國個體私營經濟基本情況(2)第19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2)第5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的背景、過程和若干重要問題第67章 附錄(2)第2章 現階段我國個體私營經濟基本情況(1)第69章 附件1(2)第24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勞動管理(1)第71章 附件1(4)第7章 個人獨資企業概述(2)第55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2)第13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3)第47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3)第47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3)第41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管理(2)第51章 其他國家機關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3)第37章 概述(1)第41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管理(2)第55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2)第32章 章個人獨資企業的信貸管理(2)第25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勞動管理(2)第12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2)第56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3)第38章 概述(2)第25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勞動管理(2)第63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10)第35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合同管理(1)第23章 獨資企業的組織人事管理(2)第4章 現階段我國個體私營經濟基本情況(3)第50章 其他國家機關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2)第21章 違反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法律責任(2)第45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1)第22章 獨資企業的組織人事管理(1)第66章 附錄(1)第33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1)第45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1)第67章 附錄(2)第65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12)第52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自律性組織(1)第35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合同管理(1)第69章 附件1(2)第54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1)第28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財務會計管理(3)第16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2)第51章 其他國家機關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3)第28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財務會計管理(3)第48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4)第7章 個人獨資企業概述(2)第53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自律性組織(2)第25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勞動管理(2)第43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管理(4)第59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6)第18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1)第24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勞動管理(1)第37章 概述(1)第68章 附件1(1)第36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合同管理(2)第35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合同管理(1)第4章 現階段我國個體私營經濟基本情況(3)第54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1)第47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3)第25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勞動管理(2)第55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2)第67章 附錄(2)第40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管理(1)第12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2)第47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3)第66章 附錄(1)第52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自律性組織(1)第2章 現階段我國個體私營經濟基本情況(1)第17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3)第9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概述(2)第13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3)第46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2)第13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3)第29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稅收管理(1)第4章 現階段我國個體私營經濟基本情況(3)第5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的背景、過程和若干重要問題第27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財務會計管理(2)第3章 現階段我國個體私營經濟基本情況(2)第46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2)第26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財務會計管理(1)第43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管理(4)第2章 現階段我國個體私營經濟基本情況(1)第62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9)第41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管理(2)第4章 現階段我國個體私營經濟基本情況(3)第47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3)第57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