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爲一個自然人,這是一種比較簡單的企業組織形式,投資人不僅是個人獨資企業所佔有的財產的所有者,也是投資人個人其他財產的所有者,並且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就將其全部財產納入到清償企業債務的財產之內,因此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較之公司企業和合夥企業要簡單得多。本法沒有規定出資的最低資本限額,也不要求進行驗資。這既體現了鼓勵發展、方便設立的原則,又解決了企業交易相對人的利益保護問題,有利於促進個人獨資企業的發展。當然,個人獨資企業既然是作爲一個實體從事經營活動,在其成立時還是要申報出資,以顯示其基本的經營能力和條件。同時,本法對虛假出資,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爲作了必要的處罰規定。
第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個人獨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需要有一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即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廠房、經營服務的場所(如店鋪、門市部等)等。儘管個體工商戶的經營場所還可以包括經批准的流動經營的範圍(《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但本法要求個人獨資企業的生產經營場所必須是固定的,這也就排除了沒有固定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成爲本法調整的個人獨資企業的可能性。因此,從事臨時經營、季節性經營、流動經營和沒有固定門面的擺攤經營,不得登記爲個人獨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除了要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外,還需要有其他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如企業生產經營所需要的設備和工具等。當然,企業的規模不同,經營業務不同,其所需要的具體的生產經營條件也有差異。
第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個人獨資企業的生產經營離不開人(從業人員),並且除投資者(業主)外,通常還需要數量不等的職工。這些從業人員是法律許可並具有經營能力或者從業能力的自然人。需要指出的是,本條並沒有規定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所必要的從業人員的具體人數,這要根據擬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規模大小、行業特點等情況來確定,這是與1988年6月頒佈的《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私營企業(包括獨資企業)僱工必須八人以上是不同的。
第九條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委託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出具投資人的委託書和代理人的合法證明。個人獨資企業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業務;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釋義】本條是關於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時應提交有關文件的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作爲一個市場經營主體,其並不是自然取得這一資格的,而是必須經過企業登記機關的登記。個人獨資企業也只有依法經過登記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否則,非但不能得到法律保護,而且還要因爲從事無照經營活動而受到相應的制裁。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登記一般應包含下列主要登記事項:企業名稱;企業住所,指企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市、縣、鄉(鎮)及村、街道門牌號碼;投資人姓名和居所;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出資額是指投資人以貨幣表示的出資的數額,出資方式是指以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經營範圍及方式,經營範圍指經覈准的生產經營項目和商品類別,經營方式指自產自銷、代購代銷.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零售、批發、批零兼營、客運服務、貨運服務、代客儲運、裝卸、修理服務、諮詢服務等。
依照本條規定,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其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這說明,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既可以由投資人自己申請,也可以由其委託代理人申請。
由於這裡存在着委託代理關係,因而委託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出具投資人的委託書和代理人的合法證明,以產生有效代理的法律後果。登記機關是企業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設立申請書,是指投資人申請設立登記時向登記機關提交的申請設立企業的法律文件。根據本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人提交的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企業的名稱和住所、投資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資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經營範圍。投資人身份證明,是指在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時必須出具投資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戶籍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是企業住所證明),包括不同情況:投資人自有的生產經營場所,應當提交房管部門出具的產權證明;租用他人的場所,應當提交租賃協議。
個人獨資企業經營業務是很廣泛的,可以從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和科技諮詢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爲加快科技創新和增加勞動就業,國家鼓勵個人獨資企業從事技術密集型和勞動密集型的生產經營活動。但是,個人獨資企業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業務。按照目前的有關規定,個人獨資企業不得從事軍工、金融業的生產經營,不得生產經營國家禁止經營的產品。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是比較自由的,一般在申請設立登記時不需要其他機關的審批,但是,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根據目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從事資源開採、建築設計、施工、交通運輸、食品生產、印刷、旅店、外貿、計量器具製造等行業生產經營的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有關部門的審批文件。
第十條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企業的名稱和住所;(二)投資人的姓名和居所;(三)投資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四)經營範圍。
【釋義】本條是關於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內容的規定。
本法第九條規定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其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設立申請書作爲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必備文件,具有重要意義,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來填寫和提交。本條則規定了其應當載明的事項:企業的名稱和住所、投資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資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經營範圍。其中,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是該企業區別於其他企業的符號,是該企業的標誌。企業名稱經覈准登記註冊後方可使用,在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專用權。個人獨資企業的住所是指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這裡的“辦事機構所在地”,是指執行企業的業務活動、決定和處理企業事務的機構所在地。在企業的辦事機構只有一個的情況下,即以該機構的所在地爲企業的住所;在企業的辦事機構有多個並分別位於不同的地方時,則要以主要辦事機構爲企業的住所。在辦理企業登記時,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應當予以註明。由於個人獨資企業是一個自然人單獨投資設立的企業,其投資人的情況對外具有重要的意義,是企業信用的基礎,因此該投資人的姓名和居所也應當在設立申請書中裁明。
雖然本法沒有規定出資的最低資本限額,也不要求進行驗資,但是,個人獨資企業既然是作爲一個實體從事經營活動,在其申請設立時還是要申報出資,以顯示其基本的經營能力和條件。這裡有一點應該明確,即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的出資,包括實物出資都應該是真實的,不得故意高報或低報其價值,否則,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法律責任。因此,在設立申請書中應當載明投資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出資額是指投資人以貨幣出資的數額,以及採取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的作價數額;出資方式是指投資人以個人財產出資,或者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爲個人出資。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爲個人出資,投資人應當在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上予以註明。因此,設立申請書中的出資方式與登記事項中的出資方式(指以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形式)的含義是不同的,這是需要注意的。企業依法成立後必須在經依法覈准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因此在設立申請書中還應當載明企業的經營範圍。經營範圍是指經覈准的生產經營項目和商品類別,這是將來衡量個人獨資企業的經營活動是否超出範圍的依據。另外,《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還將經營方式規定爲登記事項和設立申請書中應當載明的事項。
第十一條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
【釋義】本條是關於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名實相符的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是該企業區別於其他企業的符號,是該企業的標誌,是本法規定的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之一,也是其設立申請書中應當載明的事項之一。企業名稱經覈准登記註冊後方可使用,在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專用權。本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旨在避免個人獨資企業與其他企業形式相混淆,也防止與實際營業狀況不符,以保護交易相對人的利益。
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相符合。由於個人獨資企業的本質特徵是由一個自然人單獨投資設立、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因此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中就不應含有“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如果個人獨資企業在其名稱中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則與其承擔無限責任的性質和本質特徵不相符,也易形成不當陳述,對他人產生誤導。有限責任是指出資人以其出資額爲限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出資額的多少決定了出資人承擔責任的大小。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不僅要以投入到企業的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而且還要以個人的其他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即無限責任。
若出現了“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則掩蓋了個人獨資企業的本質,影響交易相對人對個人獨資企業的正常判斷。
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還應當與其所從事的營業相符合,以體現出其經營範圍和實際的經營狀況。我國目前的有些個人獨資企業,其規模很小,從事的營業很單一,但卻打着大公司的招牌,如“中國”、“國際”、“環球”、“宇宙”以及“實業總公司”等,帶有某種招搖撞騙的色彩。因此,從名稱上對個人獨資企業加以規範很有必要。
第十二條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應當給予書面答覆,說明理由。
【釋義】本條是關於登記機關審覈登記程序的規定。
本條關於登記機關審覈登記程序的規定的主要內容有:
一、審覈設立申請文件。登記機關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設立登記申請後,首先應對其設立條件、文件和證明進行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否具備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二)申請設立登記註冊書填寫的內容是否真實,提交的文件、證明是否齊備、真實、有效、合法;(三)企業名稱、企業住所、投資人姓名和居所、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經營範圍及方式等主要登記事項是否符合國家規定;(四)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二、審覈設立登記文件的期限。登記機關審覈設立申請文件的時間爲十五日,其起算時間從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登記機關必須在這十五日內審覈完畢並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規定較短的審覈期限(合夥企業設立的審覈期限爲三十日),主要是爲了方便設立,促進個人獨資企業的發展。
三、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包括作出登記的決定和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兩種。(一)作出登記的決定。經登記機關審覈,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營業執照是登記機關發給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又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經營單位的法律依據和憑證。它不同於發給企業法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其效力只是確認企業的經營資格,而不是其企業法人資格。
由於個人獨資企業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因而對其核發的生產經營的法律憑證只是營業執照(即《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而不是《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個人獨資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後,就可以憑據該營業執照刻制行政用章、財務用章、合同用章,並提取印模到原登記機關備案。個人獨資企業憑營業執照到銀行開立帳戶,並將開戶銀行及銀行帳戶報原登記機關備案。(二)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經登記機關審覈,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但登記機關應當給予書面答覆(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並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同時還要退回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證明。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認爲符合法定登記、發照條件而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發照的,申請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登記機關超過十五日不予登記,也不說明理由,申請人可以要求其出具不予登記的理由;如不出具,申請人也可以對其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三條個人獨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爲個人獨資企業成立日期。
在領取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前,投資人不得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釋義】本條是關於個人獨資企業成立日期和合法經營時間的規定。
本條規定包括下列內容: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成立日期。個人獨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爲個人獨資企業的成立日期。也就是說,自登記機關給個人獨資企業簽發營業執照之日起,個人獨資企業宣告成立。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合法經營時間。我國實行嚴格的工商登記制度,包括個體工商戶在內的任何經營組織要想開展經營活動,必須向登記機關申請註冊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後纔可從事經營活動。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外以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必須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進行,在此之前不得以此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否則,因無照經營要受到法律制裁。
第十四條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分支機構經覈准登記後,應將登記情況報該分支機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備案。
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