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兩百零七章 職業(上)

“曹律師。”晴子出來,沒看見桑尼,招呼了一句,再走兩步看見桑尼,馬上道:“對不起曹律師,我不知道你在會客。”

“沒事,客人要走,走吧,走吧。”

“臨近飯點。”桑尼提醒,雖然沒打算蹭飯,但是曹雲態度讓他不爽。

曹雲問道:“你要請客?”

“當我沒說。”桑尼無奈站起來朝客廳走去,對晴子打個招呼,穿客廳而出,開車走人。對他來說,今天的任務已經完成了。

“什麼事?”

晴子有些爲難,最後還是說:“陸律師最近兩天沒來上班,我聯繫他,他說研究案子,我有些擔心他。”晴子喜歡陸一航,不過流水無情。

曹雲道:“副總房子案已經搞定了吧?我問問。”

“謝謝曹律師。”

曹雲笑問:“爲什麼謝我?我們都應該關心同事。”

晴子不回答,一笑跑開。

愛情真美好。

……

陸一航窩在酒店公寓的原因是他遇見了一個很棘手的案子,案子是小案,但是關注度不低。被關注的原因是社會道德和法律的一次碰撞。

趙某居住在城郊某小區,有一輛小車,購買了停車位404。一天早上趙某、趙妻和兩個孩子下樓,按照正常生活軌跡,趙某送兩個孩子上學,送妻子上班,自己去公司上班。到了停車位一看,一輛黑色汽車停在404車位前,把他路給堵了。

趙某急忙撥打黑色汽車留下的電話,電話打了沒人接。十分鐘後,趙某無奈報警,警方轉電話給交警,交警通過車牌登記號碼聯繫車主,交警聯繫趙某,說對方馬上挪車。四十分鐘過去了,始終沒人來挪車。期間趙某聯繫了物業,物業表示會幫他想辦法。

四十分鐘後,在物業電話幫助下,403車位的車主挪了自己的車,趙某這才把車開出去,因爲老婆和孩子肯定遲到,一時不忿,趙某用鑰匙在黑色汽車上寫了三個字:停的好。

大約兩個小時後,黑色汽車車主,一位四十來歲的王女士報警。小區監控並沒有拍到趙某劃引擎蓋的畫面。這時候王女士的女兒,也就是車主和王女士聯繫上,王女士聯繫了交警,得知有人報警讓自己挪車。

警察聯繫了趙某,趙某到派出所,承認是自己劃了引擎蓋。警方定損五千元,王女士要整車噴漆一共一萬兩千元。趙某不忿,加之王女士態度非常惡劣和囂張,和王女士吵翻。在王女士的要求下,警方只能立案,趙某以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被起訴。由於超過五千元,可以提出指控。在檢方做了趙某思想工作之後,趙某賠償了王女士一萬兩千元的修理費。

趙某被釋放後,將自己遭遇發到網上,引來了大量網友的支持。在網友的支持和鼓勵下,趙某找到了陸一航。趙某的朋友曾經因爲仙人跳案,被告牆尖,被陸一航翻案,最終無罪釋放。

曹雲是律師所合夥人身份,相當高級律師,律師所抽成點較低,委託起步十萬。陸一航是專座律師,對委託金額沒有要求。不過趙某在汽車論壇得到了大家的支持,衆酬了六萬元律師費,汽車論壇的網友對本案關注度極高。

按照官方數據,某些城市報警平臺,日挪車求助超兩千,甚至到達四千,這已經算是一個比較普遍的社會問題。警方通常做法是通過電話聯繫車主,讓其挪車。

按照法律原則,404車位屬於趙某,如果被侵佔,警方必然會受理。王女士汽車停在404車位外,不屬於趙某私產。如果發生刮蹭,交警可以介入,也必然會介入。如果只是被堵,警方沒有強制辦法,報警叫拖車屬於部分人認爲可行的想法。按照法律(高巖)規定,交警對小區道路和交通秩序沒有管轄權。由小區物業和街道辦負責管轄。

以法律來說,趙某劃車肯定違法,這點毋容置疑,必須賠償對方的損失。現在問題是,警方給出損失鑑定書爲五千元,王女士認爲需要整車噴漆,4S報價一萬二。由於損失超過五千元,王女士不同意五千元的賠償,由此報案,案子就會轉爲刑事案。趙某逼於無奈才同意一萬二的賠償。

趙某找陸一航說明情況後,也說明自己的要求。第一個基本要求:要回七千元。這個基本要求風險委託爲一萬元。第二個基本要求,要回一萬兩千元,這個基本要求風險委託爲五萬元。第三個基本要求,王女士道歉,基本要求風險委託是一萬元。

最好的情況,王女士道歉,拿回一萬二,這樣陸一航就可以獲得六萬元的律師費。

陸一航說明後期待看曹雲,他了解曹雲,這才事無鉅細的把整件事說明,花費了二十分鐘。曹雲沒有馬上回答,站起來走到書桌。七八本法律書,桌子邊白板上寫滿了字,曹雲拿起其中一本書:緊急避險法。陸一航是被逼到絕境了。

曹雲把書蓋上,坐在椅子上看陸一航:“整件事非常清晰,事實清楚,警方,趙某,王女士都沒有任何疑義?”

陸一航點頭:“除了警方出具的損失鑑定書和王女士要求不符外。”

曹雲道:“這案子我可以翻,你翻不了……不是因爲能力的問題,這其中有一些技術上的問題。”

“不理解。”

曹雲道:“一航,我一直在注意你,你走的律師路線是相對正義的,正直的。舉例來說,這是什麼?”

曹雲拿出打火機。

陸一航納悶,還是回答:“打火機。”

曹雲問:“還是什麼?”

陸一航愣住:“還是……塑料?”

曹雲道:“在我理解,它不僅是打火機,而且是易爆物,危險品。同時它是有毒物品,其內含的丁烷對人體有傷害。它到底是打火機,還是易爆品,還是有毒物品呢?不在於它是什麼,而在於你想幹什麼。我們是律師,如果一名律師只會說明事實,他是一位正直的律師。但絕對不是市場所需要的律師。”

曹雲:“高小姐擅長審查商務合同,她有資本做一位正直的律師,因爲合同白紙黑字寫的非常清楚。回到案子來說,假設趙某兒子突然吐血,趙某考慮叫救護車還需要來回時間,於是趙某就抱着兒子,準備自己開車去醫院,這樣可以節約很多時間。這時候趙某汽車被阻擋,趙某無奈的再呼叫了救護車,因爲時間的延誤,導致了其兒子的死亡。爲了泄憤,他在王女士汽車引擎蓋上刻字,結果會怎樣?”

陸一航許久後小心回答:“似乎,還是要賠錢。”

“沒錯,原因在哪?原因在兒子的死亡有多種可能性。除非能證實王女士的車隨意停放直接導致趙某兒子死亡,這王女士就要擔責了。”曹雲道:“這是本案的第一種辯護方式,反咬。正常情況下咬不動,除非你能將打火機辯論成易爆物。”

“比如?”

曹雲道:“比如趙妻被公司辭退,理由是其多次遲到。這就可以請公司人事部出庭作證,證明趙妻被辭退中多次遲早包括了那天早上。因爲王女士的汽車堵了趙某汽車的去路,直接導致了趙妻被辭退,這種損失是可以計算的。”

曹雲道:“這種方式並非打掉一萬二的賠償,而是要求王女士因爲過錯賠償趙某的損失。首先要確立一點,王女士有過錯嗎?有,肯定有,第一點,物業有清楚規定,汽車必須停在停車位上,王女士這種行爲,可以通過物業追責。第二點,民事辯證,在民事訴訟中,主觀對錯的辯證不需要完全證據,也稱呼爲類推規則。比如你在公共過道放了一袋木屑之類的垃圾,這時候發生了火災,你的垃圾有助燃效果,你的鄰居家着火了,在法律上會認定你放在公共過道的垃圾存在助燃效果,你對鄰居的火災損失負有責任。王女士的車阻擋了趙某的車和導致趙妻被辭退是可以通過類推規則,證明王女士對趙妻被辭退負有責任。”

曹雲道:“但事實不是這樣,要通過這個手段打贏官司,就需要僞造證據。僞造證據又分爲好多種,我絕對不贊成律師直接僞造證據。但是完全可以通過暗示的方法得到僞證。趙妻明白意思後,她創造了僞證,律師相信了她,結果被揭穿,在律師上律師是無責的。民事僞證並不會對趙妻有太大影響。這是一個小成本,大回報的策略。我會用,我相信你不會用。”

陸一航無奈點頭:“我記得曹律師你曾經說過,不要否認事實。”

曹雲道:“不要否認事實的意思是,可以在承認事實的基礎上進行一些技術上的處理。”

陸一航想了一會,問:“曹律師,還有第二個方法嗎?”

曹雲道:“第二個方法是賭,趙某可以推翻口供,不承認自己劃了王女士的汽車。本案中最要命是趙某本人承認了,不過警方顯然也存在一些疏忽。趙某承認劃了汽車引擎蓋,但是卻沒有說明自己劃了什麼字。只要打掉這個證詞,基本就沒問題了。雖然不是沒有機會,不過要打掉這個證詞太難了。以王女士的汽車來看,她的律師不會很差,機會不大。”

“果然打不贏嗎?”

曹雲道:“以你和趙某簽署的風險委託,我想不到辦法。不過,我有一個和風險委託三個基本點沒關係的想法。”

“比如?”

“告王女士勒索。”曹雲道:“本案趙某劣勢在於,警方開始的損失鑑定書達到了五千元,他有被控告的風險。這又是趙某的優勢,王女士通過這點勒索趙某。不僅如此,如今我方優勢極大。警方開出的損失爲五千,王女士要求全面噴漆,但是她沒有申請行政複議,也就是說,目前爲止警方承認的損失只有五千。王女士開出的一萬二也許有道理,但是沒有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報警要求立案,我們贏面極大,不過和錢就沒有關係了。”

勒索屬於自訴刑事案,民不告,官不立。和民事案最大區別就是,民事案要錢,刑事案要坐牢。因爲是自訴,原告是可以撤銷控訴的。

那本案王女士行爲是否構成勒索呢?

以曹雲來看,告勒索贏面很大。同時也需要律師在庭辯中的發揮。本質來說,王女士知道五千損失坐牢的原則,所以無視警方損失鑑定,開出了一萬二的價格。主觀上看符合全車噴漆的價格,但是客觀證據並不支持。也就是說,在法律規定中,不存在劃傷後賠償整車噴漆的規定。

在沒有法律規定情況下,王女士提出一萬二的賠償,最終得到了一萬二,是因爲王女士要求立案,控告趙某。趙某在有可能坐牢的情況下,同意了一萬二的賠償。

曹雲道:“重點在勒索是主觀存在的意圖,王女士有沒有類似的說法:我不管,我要一萬二,全車噴漆,不給錢就讓她坐牢。如果這麼說了,她就死定了。如果王女士一直和警方爭辯一萬二和五千的區別,最後警方或者檢方與趙某溝通,趙某妥協,這就不是勒索了。”

曹雲道:“如果是前者,你繼續當陽光律師。如果是後者呢?你會不會暗示趙某,做出不利王女士的證詞?趙某證詞會被當作參考證據,法院很可能會考慮到當時趙某的處境。你請辦案民警出庭,說明王女士不接受警方的鑑損。在這種情況下,法庭很可能會對雙方進行調解,我方敗的損失幾乎沒有,王女士敗的損失很可能要坐牢。王女士開的車是好車,你認爲王女士會冒坐牢的風險和你把官司打到底嗎?”

曹雲道:“一航,你先不管王女士是不是說了類似的話,並且有民警作證。我現在就問你,如果是後者這種情況,你會不會暗示趙某?”協調會上,民警只能作證對方說了什麼話,難以作證對方沒說什麼話,協商中雙方討論說明還會有爭吵,作爲民警不可能記得那麼清楚。趙某堅持王女士說了,民警也無法完全否定王女士一定沒說。民警只能作證說明,自己不記得王女士有這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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