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就來先看看幾則史料,據說,早在《南京條約》不久之後,在道光二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公元一八四三年十二月十三日,阿拉大清國朝廷就下達了在五口切實議定英人居留區域界址,使英人日後不得在界外租地、造屋的諭令。
過了不幾年,到了大清國咸豐二年正月二十六日、公元一八五二年三月十六日,美利堅國代理副領事金能亨將一個美利堅國人在英吉利國租界內租地的一份契紙送給時任的上海道臺吳健彰蓋印,而吳健彰自然還是有些不甘心接受這樣武斷而又粗暴的所謂“照會”。
於是吳健彰就推口講,說是洋人們的事體,還是需要和洋人們協商去,也就是講租地需先得英吉利國領事的同意,理由說的十分的在理。
哪曉得這個美利堅國副領事金能亨分外的強橫,一口回絕了,公開反對吳健彰的這種做法,並且限二十四小時之內,阿曉得,上海道臺衙門要將道契蓋印。
眼看着眼前這個洋人雷霆大發,吳健彰迫於*威,不得不好話說盡,最後這個趾高氣揚的啥洋人才寬限了又一個二十四小時,限四十八小時內答覆。
並且金能亨接着又發出威脅講,說這是最後通諜,等於講就是埃迪美敦書,無奈的吳健彰只得在威脅下屈服了。
真是弱國無尊嚴,大清國在西方列強的堅船利炮的脅迫下,有一次屈服了,而且更可氣的事體還在後頭唻。
時間到了同治三年五月初八日、公元一八六四年六月十一日,時任上海道臺應寶時出示曉諭:已照會英美法三國領事,嗣後商民租用地畝,必須先行報明領事照會到道,派員會同前往查視,所租地無礙居民,照例稅契用印,準其租用。倘有關礙之處,應不準租用。
雙方算是第一回合的交鋒了。
說來其中還有個令人啼笑皆非的花絮,還是出自這個
堂堂的蘇鬆太道應寶時身上,這是阿拉大清國同治八年、公元一八六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應寶時發佈告示,昭告上海灘百姓講,從此以後西洋各國人概稱“洋人”,不得沿舊習稱“鬼子”,違者懲處。
真是黑色幽默,原來後來大清國流傳很廣的洋人這個稱謂,就出自這裡,不曉得和上海灘洋人們在上海灘租借地皮,有沒有啥關聯,只是無處考證了。
而上海灘上頭的洋人們靠着從阿拉大清國、其實就是老百姓手頭巧取豪奪來的地皮,修建起了一棟棟的洋樓,過着燈紅酒綠、紙醉金迷的生活,記得當時有首竹枝詞這樣講道: 龍肝豹髓之珍,麟脯鳳胎之美,無不羅列几案以供先嚐;而佳釀葡萄、深杯鸚鵝,觥籌交錯,歡樂未央。飲酒之餘,復行奏樂,琴瑟笙鍾之韶,金石絲竹之音,紛紛雜作,嘈切可聽。西婦復嬌音頓足,以妙歌舞之;節前喝後,於聯袂拊掌。以極歡樂之樂,使忘羈旅之愁。 洋人們在上海灘上頭經營房地產業務,依仗的是不平等條約的庇護,不受阿拉大清國法律的約束。每當華人與外國僑商在房屋、土地問題上發生糾葛涉辰光時,洋人們所謂有領事裁判權保護,即使在會審公廨審理,也由外國領事說了算,華官無實權。
伊洋人的房地產經營者還在租界統治機構中擁有相當權勢,當租界擴張,越界築路以及市政建設拓展之時,伊往往首先聞訊而動,從中得益的就是洋人房地產商。
洋商勾結租界當局圈地賤買,獲取暴利,特別是早期爲最多的了,阿曉得?
比方講有的業務如“道契掛號”,也就是用洋人們名義租地取得道契,再出權柄單給華人買主就直接以洋人們方可租地的特權,而得以純粹以洋人們身份賺錢。
此外“代理經租”就是利用洋行權勢嚇唬租戶,爲華人業主包收租金的無本生意。
另外,洋
人房地產商在資金運用上還受到其本國金融業的大力支持。華人房地產業,一部分大業主擁有大量的產業,但多數委託洋人經租,除收租外很少其他經營,分明是仰人鼻息、也就是無奈甚至主動的依靠阿拉上海灘上頭洋人們的特權唻。
如此一來,雖然講華商房地產企業數量不少,但規模小,分散,又無特權,不能與洋商抗衡,雖然也出過幾個“房地產大王”,但與洋商比,只是小巫見大巫。
洋人房地產商在租界存在的一百年期間憑藉遠非公平競爭的市場機制,始終佔據上海灘房地產業主導地位。而這就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中,被租界特權扭曲的市場經濟體制房地產業的歷史面貌。
阿拉上海灘土地管理體制、管理手段,也隨着房地產市場興起、發展而變化。開埠前,土地產籍、發證由上海縣署掌管,管理的目的是收取田賦。
而日常土地買賣、典押等事務僅由最低級的、不入正式官制的“鄉官”,比方講如地保、圖董、冊書等代表官方出面辦理。
阿拉上海縣開埠後,洋商“永租”土地變成涉外事務,因此改由高級地方官府道臺管理,後因租地業務頻繁,在上海道臺下設專職管理機構—會丈局。
於此同時,大清國官府的管理手段也隨之改善,如道契附有相當明晰的地塊圖。而隨着時間的推移,到了民國十六年上海設市後,成立了專業化的土地局,所發土地執業證、土地所有權狀,每證均附詳細地形圖,改變了舊有契證沒有地形圖,單、地面積多有出入的缺陷。對土地權益的轉讓,在地契上做過戶批註,或調換地契,改變了舊時只換糧串戶名,不換地契戶名,或者將原契割裂分執等簡單做法,防止了舊時地契真僞莫辨等弊病。
凡此種種舉措,對於近代上海灘上頭的房地產市場正常發展具有相當重要的作用。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