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貴族
貴族的身份是與生俱來的,但騎士身份是經過訓練而得來的。如果說貴族是封建社會中的一個階級,那麼騎士則是屬於貴族階級裡的一個「社團」。所有騎士都是貴族,而非所有貴族都是騎士。
一個貴族家庭裡的男孩,在他大約七歲時,由他父親寄託在領主或另一個貴族家庭,開始騎士教育。負責教育他的是堡壘女主人。這孩子的身份是「侍童」所受的訓練是如何變成一位「紳士」。禮節,儀表,談吐,態度等社會規矩都是他應學的項目。在宴會中或平時餐飲時,他甚至還做侍者的工作。
大概十四歲時,他進一步爲「侍從」(squire),跟堡壘的男主人學習如何做一個軍人。騎馬,運用各種武器,戰爭技藝等是訓練的要項。領主打仗或比武時,就是他實習的好機會。
但他也盡他侍從的各種任務:領主用飯,他在一旁侍候;領主打獵,他必追隨左右;領主行軍,他保管清理各種武器和座騎;領主不幸受傷,他必須赴前援救,但不必參加實際戰鬥。總之,從領主平時的指點和戰時的實際觀察,這位侍從學習騎士之道--做一個好騎士。
經過十多年的訓練,大約二十歲或二十一歲時,他從「侍從」,舉行一種禮節稱“Dubbing”,正式成爲騎士。最初的禮節很簡單,稱“Accolade”(騎士授與典禮),就是由一位貴賓--普通是訓練他的領主--以劍面輕按受禮者的後頸。後來由於教會的影響及社會經濟的繁榮,禮節漸驅宗教化,場面也更鋪張。
在「授與禮」的前一晚,準騎士先沐浴,這不僅是指身體的清潔--沐浴在當時是件不太尋常的事,也象徵心靈的清潔;以後是在教堂裡守夜祈禱。第二天,先參加彌撒,由神父祝聖配劍,準騎士宣誓忠於教會,保護弱者;然後穿上新甲冑,配上寶劍與馬刺,上馬急奔,以長槍投向系在柱上的盾牌,稱“Quintain”,騎士授予禮乃全部告成。以上是一般的騎士晉升禮。在特殊情形下,因爲侍從的出色表現,也有在戰場上立刻被領主或國王晉封騎士的。但這是例外,不是常規。
行禮後,慶宴隨之。這當然需要很多的錢。雖然附庸有義務以經繼協助領主的兒子受封爲騎士,這還是不夠,有的甚至出賣土地以維持應有的排場。有的家庭貧困,不能大宴賓客,他們的子弟有一生爲侍從而不能成爲騎士的。總之,寧可不爲騎士,而絕不可寒酸。
封建領主與附庸的權利義務
附庸的權利:
1、受領主保護之權: 領主有義務保護附庸的生命,聲譽,家庭及財產等更不可計謀對附庸有損害之行爲,否則附庸可提出抗議或中止附庸關係(當然,附庸要有戰爭的實力及準備)。
2、陪審權: 附庸有違封建法律之嫌,有權要求由“同僚”組成的法庭審判, 領主單獨不能處理。
附庸的義務:
1、軍事服務: 附庸需親自服役,除非過幼(15歲前)或過老(60歲後) 這種情況必須委託人代役。除個人服役外,須供給契約規定數目的騎士。服務的時限有“防衛戰”跟“侵略戰”兩種。前者直到敵人被逐,後者則有時限。如十二世紀的法蘭西爲40天。超過時限,一切費用領主自行負擔。而且,在許多地方還有地域限制。此外,有守衛領主堡壘之義務,一年約三十到四十天。
2、宮廷義務: 附庸有參加領主所召集的各種會議的義務。領主在實施某件有關整個采邑的事件時,必須先徵求附庸的意見;而附庸又必須提供意見。在封建制度裡這是一個極重要的觀念,因爲就整個采邑而言,領主與附庸是“夥伴”,大家都有義務分擔其責任。如領主及其子女的婚嫁,領主參加十字軍等。此外,還有處理領主跟附庸或附庸間的糾紛,日後國王的朝廷,甚至於國會都是由宮廷義務演變而來的。即使領主不需附庸的意見,有時爲了排場,附庸仍須應召參加典禮。附庸的多少可炫耀領主的威風。
3、經濟援助: 封建社會下,貴族並不納稅--只有平民纔有納稅義務,但他們對領主必須供給某些經濟上的援助。這些經濟義務都有很詳細的規定;在規定外,如無附庸同意,領主不能任意增添,這點對日後“憲政”的發展是極重要的。英國“大憲章”的產生即由於約翰王之增加賦稅,未得貴族與教士的同意。經濟援助大多是以軍器,盔甲,馬匹,糧食爲主;到了十二世紀,則以金錢代替。
經濟援助有下列數種:
協助費: 原則上,附庸對領主並無經濟上的負擔;可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由於領主的開銷太大,附庸必須輸將相助,譬如,
a、領主的長女出嫁;
b、領主的長子賜封騎士;
c、領主被俘,急須贖款;
d、領主參加十字軍
除上述四種情況外,領主可以要求其它經濟援助,但附庸可以拒絕,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到日後憲政的危機。
土地轉移稅: 在下面三種情形下,附庸應付這項土地稅。
a、領主死亡,其采邑由其兒子繼承,則所有附庸應給領主付稅;
b、附庸死亡,其子繼承,新附庸應給新領主付稅;
c、附庸出賣土地,新地主應付稅。
土地轉讓稅的根據是:領主跟附庸的關係是個人的;由於土地的轉讓,舊關係中止,新關係重建;因此新附庸對舊領主,或舊附庸對新領主,必須重行“臣服禮”,重新宣誓效忠,重新獻禮。至於領主所能要求的數目,並沒有一定的規定,大約是封土一年的收入。
招待: 領主有權視察其附庸,並接受附庸的款待。無疑的,這對附庸是一次很大的負擔。可是習慣逐漸限止領主視察的次數,居留日子的數目,扈從人數等。甚至連菜單和飼料都有明確的規定。後來許多封建義務以金錢來替代,招待義務就是最早的一項。
領主的權利及義務:
除了上述的權利義務外,領主尚有下列權利:
1、監護權: 在附庸未成年期間,領主爲其法定監護人,負責其教育,處理其財產。除生活必須外,土地所得均歸領主。附庸成年後,領主歸還其采邑管理權,不得要求“采邑轉讓費”。
2、婚姻權: 采邑繼承人如爲一女子,領主有權控制其婚姻,使不致嫁給領主的仇人。
3、沒收采邑權: 如附庸嚴重違反封建契約,領主有權沒收其采邑,但必須經過法律程序。習慣上,這種情形並不多,因爲陪審附庸不會同意這項極端的懲罰,以免自己也陷入相同的困境。 "
4、采邑收歸權: 如附庸死亡而無繼承人,其采邑歸返領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