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_四、紀律和監督第六十四條

【新《條例》】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和貫徹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有關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舉報、申訴,制止、糾正違反本條例的行爲,並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或者處理建議。

紀檢監察機關、巡視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原《條例》】第六十六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和貫徹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有關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舉報、申訴,制止、糾正違反本條例的行爲,並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或者處理建議。

紀檢機關(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釋義】新《條例》在原來的基礎上,增加了“巡視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的內容。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改進中央和省區市巡視制度,做到對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全覆蓋。”在幹部選拔任用中充分發揮巡視機構的作用,有利於預防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營造風清氣正的選人用人環境。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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