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和監督
導讀
新修訂的《條例》第十二章總共6條,主要規定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紀律和監督。與原《條例》相比,此次修改集中在三個方面:第一,進一步充實了“十不準”的紀律要求;第二,加強幹部選拔任用的監督,明確了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和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領導成員的責任;第三,提出了巡視機構的有關責任。同時,爲了保證新《條例》的嚴格執行,2014年1月21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印發了《關於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意見》,學習本章內容應與學習《意見》結合起來。
一、紀律和監督第六十一條
【新《條例》】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的各項規定,並遵守下列紀律:(一)不準超職數配備、超機構規格提拔領導幹部,或者違反規定擅自設置職務名稱、提高幹部職級待遇;(二)不準採取不正當手段爲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三)不準違反規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幹部;(四)不準私自泄露動議、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幹部等有關情況;(五)不準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六)不準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七)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八)不準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九)不準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願,任人唯親,營私舞弊;(十)不準塗改幹部檔案,或者在幹部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方面弄虛作假。
【原《條例》】第六十三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的各項規定,並遵守下列紀律:(一)不準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或者違反規定提高幹部的職級待遇;(二)不準以書記辦公會、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黨委(黨組)會集體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三)不準臨時動議決定幹部任免;(四)不準個人決定幹部任免,個人不能改變黨委(黨組)會集體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五)不準拒不執行上級調動、交流領導幹部的決定;(六)不準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或者指令提拔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七)不準在機構變動和主要領導成員工作調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或者幹部在調離後,干預原任職單位的幹部選拔任用;(八)不準在選舉中進行違反黨的紀律、法律規定和有關章程的活動;(九)不準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泄露醞釀、討論幹部任免的情況;(十)不準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
,封官許願,營私舞弊,搞團團夥夥,或者打擊報復。
【釋義】新《條例》對“十不準”的紀律做了新的修改和增訂,各部門有了選拔任用的依據,真正架起了選人用人的“高壓線”。
新《條例》第一項增加了不準“超機構規格提拔領導幹部,或者違反規定擅自設置職務名稱”,體現了對編制機構的嚴格控制。
新《條例》第二項改爲“不準採取不正當手段爲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本項是針對當前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等腐敗現象提出來的。所謂“不正當手段”,是指違反《條例》規定,利用老鄉、同學、同事、戰友等各種關係,或者採用請客送禮、行賄受賄等手段爲本人和他人謀取職務、職級待遇的行爲。
原《條例》第三項是“不準臨時動議決定幹部任免”,新《條例》修改爲“不準違反規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幹部”,嚴格規定了任免幹部的程序。
新《條例》第四項指出:不準私自泄露動議、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幹部等有關情況。針對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過程中存在的保密意識不強、“跑風漏氣”等問題,這一項主要強調了幹部任免的保密要求。
新《條例》第五項強調了幹部考察需要實事求是,不準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本項是關於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行爲的禁止性規定。
新《條例》第六項是關於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的禁止性規定。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堅決防止和查處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風和違紀違法行爲的通知》強調:“對拉票、搞非組織活動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並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近年來,中央還特別強調在各地進行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換屆選舉的時候,爲保證組織意圖的順利實現,保證換屆選舉工作的順利進行,要切實嚴明換屆紀律,做好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工作,明確提出了多項要求。其中包括:一是嚴禁採取打電話、發短信、請客、送禮等方式拉選票。二是嚴禁託人說情、打招呼,搞串聯、做工作。三是嚴禁私自散發各種宣傳材料,贈送紀念品。四是嚴禁以同學、同鄉、同事、戰友等聯誼活動的名義,拉幫結夥。五是嚴禁送錢、送物和各類有價證券,搞賄選活動。六是嚴禁收受他人賄賂、參加有拉票意圖的吃請。七是嚴禁隱瞞、包庇、袒護換屆選舉中搞非組織活動的行爲。八是嚴禁傳播小道消息,編造謠言,或通過信件、傳單、短信、網絡等方式,詆譭中傷他人。九是嚴禁以威脅恐嚇、弄虛作假
等手段,妨礙、侵犯代表、委員的民主權利。
新《條例》第七項是關於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行爲的禁止性規定。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是權欲膨脹的表現,同時對下級和原任職地區、原單位的正常工作是一種不當的干涉,對選人用人的公信力也是一種破壞,各級黨員領導幹部應該自覺規避,遵循組織原則的要求,不主張,不參與,不介入。
新《條例》第八項是關於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行爲的禁止性規定。它強調了要禁止突擊提拔、調整幹部的行爲,堅決要依法進行幹部選拔。
新《條例》第九項是關於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願,任人唯親,營私舞弊行爲的禁止性規定。本項所稱“封官許願”,是指領導幹部在選拔任用幹部上不走羣衆路線,不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辦事,未經組織研究,個人私自向他人許願承諾提拔調整有關職務和職位,並進行相關活動,甚至以個人意志凌駕於組織決定之上,代替組織決定幹部任用的行爲。“任人唯親”,是指領導幹部在選拔任用幹部上以是否與自己“同線”、“同路”、“同圈”爲衡量的標準,以關係的親疏,而不是以德能勤績廉來決定職務職位的取捨,或者指令、縱容、放任、默許、暗示提拔任用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行爲。“營私舞弊”,是指領導幹部在選拔任用幹部上從個人利益出發,拉幫結派,採取弄虛作假的手段欺騙組織,謀求職務、職級待遇以及其他私利的行爲。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封官許願,任人唯親,營私舞弊行爲,都是黨的紀律所不允許的,應該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最後一項是對幹部檔案要進行覈實,不準弄虛作假。《關於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意見》明確規定,要嚴格幹部檔案審覈,對人選幹部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檔案信息要仔細覈查,不得放過任何疑點。
在上述“十個不準”的基礎上,《關於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意見》明確提出了“十個嚴禁”:嚴禁違反規定程序選拔任用幹部,嚴禁私自干預下級或原任職單位幹部任用,嚴禁在幹部考察中隱瞞或歪曲事實真相,嚴禁在幹部檔案上弄虛作假,嚴禁跑風漏氣,嚴禁突擊提拔調整幹部,嚴禁封官許願、任人唯親、營私舞弊,嚴禁採取跑官要官、說情打招呼等手段爲本人或他人謀取職位,嚴禁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嚴禁超職數配備、超機構規格提拔幹部或違規提高幹部職級待遇。
“十個不準”和“十個嚴禁”是我們選拔任用領導幹部不可觸碰的“高壓線”。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