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_三、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第五十二條

【新《條例》】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工作在黨委(黨組)領導下進行,由組織(人事)部門組織實施,應當經過下列程序:(一)公佈職位、資格條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二)報名與資格審查,參加公開選拔的應當經所在單位同意;(三)採取適當方式進行能力和素質測試、測評,比選擇優(競爭上崗也可以先進行民主推薦); (四)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人選方案;(五)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六)履行任職手續。

【原《條例》】第五十一條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工作在黨委(黨組)領導下進行,由組織(人事)部門組織實施,應當經過下列程序:(一)公佈職位、報考人員的資格條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二)報名與資格審查;(三)統一考試(競爭上崗須進行民主測評); (四)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人選方案;(五)黨委(黨組)討論決定。

【釋義】本條規定了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的程序。新《條例》和原《條例》相比,其中有個別字句上的改變,如原《條例》中是“公佈職位、報考人員的資格條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新《條例》改爲“公佈職位、資格條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原《條例》只講“報名與資格審查”,新《條例》中增加了“參加公開選拔的應當經所在單位同意”;原《條例》中是“統一考試(競爭上崗須進行民主測評)”,新《條例》中是“採取適當方式進行能力和素質測試、測評,比選擇優(競爭上崗也可以先進行民主推薦)”;另外新《條例》還增加了一個環節—履行任職手續。

“報名與資格審查,參加公開選拔的應當經所在單位同意”這一新規定強化了單位黨組織的把關職能。

在新《條例》中更加註重採取適當方式進行能力和素質測試、測評,比選擇優。相對於原《條例》中的“統一考試”靈活性增強,考察也更爲全面。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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