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民主推薦_三、民主推薦第十六條

【新《條例》】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由同級黨委(黨組)主持,應當經過下列程序:(一)召開推薦會,公佈推薦職位、任職條件、推薦範圍,提供幹部名冊,提出有關要求,組織填寫推薦表;(二)進行個別談話推薦;(三)對會議推薦和談話推薦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四)向上級黨委彙報推薦情況。

【原《條例》】第十三條 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主持,應當經過下列程序:(一)召開推薦會,公佈推薦職務、任職條件、推薦範圍,提供幹部名冊,提出有關要求;(二)填寫推薦票,進行個別談話;(三)對不同職務層次人員的推薦票分別統計,綜合分析;(四)向上級黨委彙報推薦情況。

【釋義】新《條例》重申了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的基本程序。此次修訂同時也體現了以下幾方面的新要求:

第一,新《條例》中將原《條例》“民主推薦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主持”修訂爲“由同級黨委(黨組)主持”。這樣有助於充分發揮同級黨委情況明、人員熟的優勢,真正把那些德才兼備、羣衆公認的幹部選出來。

第二,新《條例》中將“對不同職務層次人員的推薦票分別統計,綜合分析”改爲“對會議推薦和談話推薦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增加了對個別談話推薦的考覈情況的分析,使領導班子換屆程序更加完善可行。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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