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黨徽黨旗的製作、使用
黨旗確定初期,尚未製作統一的黨旗,主要是由各級黨組織模仿聯共(布)黨旗的式樣自己製作。具體規格式樣不盡相同。1943年4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決定:“中共黨旗樣式,長闊爲三與二之比,左上角爲黃色錘頭鐮刀,無五角星,旗底色爲紅色”。會議委託中共中央辦公廳製作一批標準黨旗,分發給各主要機關使用。這樣,中國共產黨製作的第一批制式的黨旗隨即在延安誕生了。
當時製作的標準黨旗爲橫120釐米,豎80釐米,左上角的中間(全旗四分之一處)爲黃色鐮刀、錘子,其直徑爲30釐米。旗褲爲白色,寬6.5釐米。旗褲不包括在整個旗的尺度之內。紅旗象徵革命,鐮刀、錘子爲工農的勞動工具,象徵中國共產黨代表廣大人民羣衆的利益,黃色象徵光明。
對於黨旗黨徽的式樣及其規範化問題,中央又曾多次提出並逐步形成了統一明確的規範。
1949年,中央軍委總政治部發布了《關於入黨儀式所用黨旗尺寸的規定》:“暫規定寬八十釐米,橫一百二十釐米之紅旗,左上角的中間爲黃色鐮刀、錘頭,其直徑爲三十釐米。黨旗旗杆左套爲白色,寬爲六點五釐米,亦即旗面橫長十八分之一強。旗杆樣式與矛頭與軍旗製法相同。”中央宣傳部在同年10月11日曾函覆軍委總政治部“同意在黨旗未統一規定前按暫行規定之樣式試用”。1951年6月17日,中央曾對華東局關於黨旗式樣的請示予以批覆:“在黨中央未正式規定出黨旗的統一式樣以前,在黨的三十週年紀念時,各地可按舊例,一律採用紅旗加鐮刀錘頭,不必在旗上加中國共產黨等字。”
在新的歷史時期,爲實現黨旗黨徽製作和使用的規範化,1995年4月,中央責成中央組織部會同有關部門對黨旗黨徽的製作和使用的規範化問題提出意見,並起草《中國共產黨黨旗黨徽製作和使用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1996年9月,經中央批准,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這個《規定》(中辦發[1996] 25號)。《規定》共12條,它對黨旗黨徽的性質、式樣、規格、製作和使用等都作出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並附有黨旗黨徽的標準圖案和製法說明。
《規定》明確指出,“中國共產黨的黨旗黨徽是中國共產黨的象徵和標誌”。制定本規定的目的,是“爲了維護中國共產黨黨旗黨徽的尊嚴,使黨旗黨徽的製作、使用規範化”。同時要求“黨的各級組織和每一個黨員,都應當尊重和愛護黨旗黨徽”。黨旗黨徽的式樣爲:中國共產黨黨旗爲旗面綴有金黃色黨徽圖案的紅旗。中國共產黨黨徽爲鐮刀和錘頭組成的圖案。黨旗的通用規格爲以下五種,其尺寸分別爲:(1)長288釐米,寬192釐米;(2)長240釐米,寬160釐米;(3)長192釐米,寬128釐米;(4)長144釐米,寬96釐米;(5)長96釐米,寬64釐米。同時,《規定》指出,“在特定場所需要非通用規格黨旗的,報縣級以上黨的委員會組織部批准。用於懸掛的黨徽的具體尺寸,由使用黨徽的黨組織提出並報縣級以上黨的委員會批准。”
《規定》第五條指出,“黨
旗和用於懸掛的黨徽,由中央組織部從生產國旗國徽的企業中指定企業,按照本規定所附的中國共產黨黨旗黨徽製法說明製作。”製作黨旗黨徽是一件十分嚴肅的事情。作出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爲了便於加強對黨旗黨徽製品的管理和監督,保證黨旗黨徽產品的質量,及時糾正出現的問題,維護黨旗黨徽的尊嚴。
《規定》第六條指出,黨旗的使用範圍是:召開黨的基層代表大會,舉行新黨員入黨宣誓儀式;黨內舉行重大慶祝、紀念活動,黨日活動;黨的委員會及其工作部門、黨的中央和地方委員會派出的代表機關及其工作部門、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會議室,可以懸掛黨旗。按照國旗法規定應升掛國旗的場所,一般不同時懸掛黨旗。
《規定》第七條指出,黨徽的使用範圍是:黨的委員會及其工作部門、黨的中央和地方委員會派出的代表機關及其工作部門、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和黨組的印章(印模)中間應當刻有黨徽圖案;召開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代表會議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會議,應當懸掛黨徽,並在黨徽兩側各布五面紅旗;黨的各級組織頒發的獎狀、證書和其他榮譽性文書、證件上,可以印黨徽圖案;黨內出版物上可以印黨徽圖案。除上述情況外,使用黨徽及其圖案需經縣級和縣級以上黨的委員會組織部批准。
《規定》還指出,懸掛黨旗黨徽,應當置於顯著位置。使用黨旗黨徽及其圖案,應當嚴肅、莊重。不得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不符合製作規定的黨旗黨徽。黨旗黨徽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
《規定》要求,黨的各級組織應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經常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規定的黨組織和黨員應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給予當事人黨的紀律處分。
此後,中共中央組織部分別於1996年11月19日和12月12日發出了《關於中國共產黨黨旗黨徽定點生產有關問題的通知》(組通字[1996]49號)和《關於中國共產黨黨旗黨徽供應銷售有關問題的通知》(組建字[1996] 13號)。針對一些企業違反規定製作、銷售和使用黨旗黨徽,損害了黨旗黨徽的尊嚴的現象,1997年7月中共中央組織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強中國共產黨黨旗黨徽定點生產、內部銷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工商辦字[1997]180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指出,中國共產黨黨旗黨徽是中國共產黨的象徵和標誌。爲切實加強管理,使黨旗黨徽的製作、銷售和使用規範化,維護黨旗黨徽的尊嚴,黨旗黨徽由中共中央組織部在國旗國徽定點生產企業中,指定部分企業製作。非定點企業一律不得生產黨旗黨徽及相關產品。黨旗黨徽由縣級及其以上黨委組織部門組織內部供應銷售,禁止在市場上銷售黨旗黨徽,各級黨組織和黨員不得在市場上購買黨旗黨徽。黨旗黨徽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商業廣告。
按照中央要求,中央組織部指定了六家國家級的國旗國徽生產企業作爲黨徽黨旗生產企業(這六家企業是:湖北黃棉集團有限公司、北京市紅旗室內裝飾品公司爲室外黨旗定點生產企業;福建省廈門福吉工貿發展公司爲室內黨旗定點生產企業;安徽省嶽西縣玻璃
鋼工藝製品廠、最高人民法院幹部療養所專用國徽廠、遼寧省瀋陽貝雕廠爲黨徽定點生產企業。),並規定其他企業一律不得生產黨徽黨旗及其相關產品,違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超越經營範圍依法處理。黨徽黨旗產品之所以要定點生產並作出有關規定,一是爲了確保黨徽黨旗的製作質量,並做好售後服務工作。二是指定少數企業定點生產黨徽黨旗,便於中央組織部對定點企業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出現的問題。三是指定少數企業定點生產黨徽黨旗,有利於產生規範效益,降低製作成本,使黨徽黨旗產品質優價廉。
黨徽黨旗產品之所以內部銷售,主要是考慮到黨徽黨旗是屬於“國家禁止或限制自由買賣的物質、物品”,禁止在市場上買賣,一是爲了體現黨徽黨旗配備、使用的嚴肅性,二是爲了打假。也就是說,凡是在市場上出售的黨徽黨旗都是假產品。
2001年4月,中央組織部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規範黨旗黨徽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組通字[2001]23號),要求採取切實有效措施,進一步做好黨徽黨旗的規範工作。各級黨組織和每一個黨員都要按照這些文件的要求,尊重和愛護黨徽黨旗,維護黨徽黨旗的尊嚴。
十六大後,2003年4月,中共中央組織部又下發了《關於全面做好規範中國共產黨黨徽黨旗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組通字[2003]14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指出,爲了落實十六大黨章的要求,全面做好中國共產黨黨徽黨旗的規範工作。通過多種形式,深入宣傳十六大把黨徽黨旗寫入黨章的重要意義,宣傳規範黨徽黨旗工作的重要性及有關規定,使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切實增強黨的意識,自覺使用規範的黨徽黨旗,維護黨徽黨旗的尊嚴。
《通知》要求,按規定配備和使用規範的黨徽黨旗。原有黨徽黨旗凡不符合中辦發[1996]25號文件規定要求的,不得繼續使用。要按照“一個支部一面旗,一個黨委一枚徽”的要求,研究提出配備規範的黨徽黨旗的工作方案(以下簡稱工作方案)和年度配備計劃,原則上要在兩年內實現全面規範的要求。
《通知》要求,爲了保證黨徽黨旗的產品質量、降低生產製作成本、提高服務水平,維護黨徽黨旗的嚴肅性,黨徽黨旗及相關產品要嚴格按照組通字[1996]49號和工商辦字[1997]第180號等有關文件的規定由指定企業生產製作,由組織系統內部供應銷售,其他企業和個人一律不得生產、製作和銷售黨徽黨旗及相關產品。各級組織部門在開展這一工作時,不得加收任何費用。各級地方黨委組織部門要會同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黨徽黨旗生產、銷售工作的監管。對非法生產、銷售黨徽黨旗製品的企業和違反規定購買非定點企業產品的黨組織和個人,要按照中辦發[1996]25號和工商辦字[1997]第180號文件精神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通知》明確指出,各級黨組織要按照規定使用黨徽黨旗,並妥善保管。黨員去世後,經所在單位黨組織同意,可以在其遺體或骨灰盒上覆蓋黨旗,但黨旗不得隨遺體火化或隨骨灰盒掩埋。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