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共產黨員享有的權利及保障
黨中央十分重視黨員的權利保障,這有利於增強黨員的主體意識,調動黨員投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保障黨員主體地位和民主權利要以落實黨員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監督權爲重點,提高黨員對黨內事務的參與度,充分發揮黨員在黨內生活中的主體作用。推進黨務公開,健全黨內情況通報制度,及時公佈黨內信息,暢通黨內信息上下互通渠道。建立黨委新聞發言人制度,辦好黨報黨刊和黨建網站。拓寬黨員意見表達渠道,建立健全黨內事務聽證諮詢、黨員定期評議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等制度。鼓勵和保護黨員講真話、講心裡話,營造黨內民主討論、民主監督環境。擴大黨內基層民主,發揮黨的基層組織在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方面的作用。加強民主集中制教育,提高黨員民主素質,引導黨員正確行使權利、認真履行義務。具體來說,黨章規定黨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
在我們黨內,不論是選舉產生各級委員會,也不論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制定和各項法規的確立,都是通過黨的各種會議進行的。如果沒有黨的各種會議,沒有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形成的黨的各項決議,黨的思想統一和行動一致就是一句空話。同時黨員參加黨的會議也是黨員參與黨的建設和參與黨對國家各項事業的領導的一個重要方面。只有讓黨員有參加會議,才能使黨員瞭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從而更好地宣傳和貫徹執行;否則,黨員在行動中就會無所遵循,就沒有辦法發揮先鋒模範作用。所以,黨員參加黨的有關會議是理所當然的,是應當予以保證的。還應當看到,規定黨員這項權利的重要性還在於,它是黨員行使和享受其他各項權利的前提。因爲如果黨員沒有參加黨的會議的權利,其他權利,如在黨的會議上參加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批評黨的組織和黨員,行使表決權、選舉權、申辯權等,就都無從談起。黨員不能行使這些權利,黨內的民主生活也就窒息了,黨也就不可能有戰鬥力。
閱讀各種黨內文件是黨員的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利。黨員通過閱讀黨的文件,學習和了解了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指示,學習和了解了黨在每個時期的任務和目標,以及要達到這些目標所採取的手段和措施,從而提高了爲黨的事業奮鬥的自覺性,更好地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因此,黨員必須充分運用這項權利參與黨內生活。同時,黨員必須注意的是運用這項權利也有一個限制,即按規定可以閱讀的黨內文件才能閱讀,超出規定之外的就不能閱讀。文件的印發是有數量和保密等級的,比如說,有的文件發到省部級,有的發到縣團級,有的則需要全黨每個黨員都要知道。那麼,只有符合要求的黨員才能閱讀,其他黨員則無權閱讀。
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訓的要求,也是黨員最起碼的權利。黨員要完成黨所交給的任務,而對黨的政策和有關業務又不懂得,就有權要求黨組織來教育和培訓,以提高自己的政治覺悟、理論水平和科學文化水平。
爲了保障黨員這項權利的正確行使,《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規定了保障措施: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召開有關會議,並創造條件保障黨員參加其有權參加的各種會議。會議的組織、召集者要將會議的召開時間、議題等適時通知應到會黨員。黨組織應當爲黨員提供閱讀黨內有關文件的必要條件。黨員因缺乏閱讀能力或者其他原因無法直接閱讀文件的,黨組織要按照規定向其傳達文件精神。黨組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有計劃地對黨員進行教育和培訓,提高黨員素質。
(二)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
黨報黨刊是黨的輿論宣傳工具,黨員有權在黨報黨刊上參加黨的中央和地方組織的關於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討論。只有這樣,才能充分體現黨員的主人翁精神,才能真正表達黨員的個人意志,才能不斷地發現真理、修正錯誤,黨的理論才能日益完善,黨的政策才能深得民心。黨員作爲羣衆中的先進分子,只有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與黨的理論和政策的討論,他的主動性、創造性才能真正發揮出來。這項規定,對於充分發揚黨內民主,調動廣大黨員的積極性、主動性,爲制定、完善和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獻計獻策,促進黨的理論問題的與時俱進,保證黨的正確領導,完成新時期賦予黨的宏偉任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如果沒有這一項規定,黨員不瞭解黨的政策的內容,不懂得哪樣做是符合政策的,哪樣做是違反政策的,那我們的政策即使再好,也不可能貫徹下去,得到落實。正因爲如此,黨的組織一定要切實保障黨員的這項權利,認真組織黨員參加關於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
爲了保障黨員這項權利的正確行使,《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規定了保障措施:黨的代表大會、代表會議和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以及其他重要會議召開後,黨組織要按照規定將會議內容和精神向黨員傳達、通報。黨組織作出的決議、決定,按照規定及時向黨員通報。下級黨組織應當根據上級黨組織的安排,積極組織和引導黨員參加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討論,討論的時間、方式和內容要以適當方式告知黨員,以便黨員參加。黨的地方組織、基層組織應當認真組織黨員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貫徹落實黨的政策的有關問題進行討論。
(三)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我們黨的歷史生動地告訴我們,共產黨人的主動性、積極性和首創精神,是我們事業必定勝利的力量所在。離開了這一點,黨的事業就根本不可能實現。我們黨建黨以來取得的卓越成就,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奮鬥的結果,是近代以來一切仁人志士前赴後繼不懈努力的結果,也是一代代中國共產黨人無私奉獻的結果。
對於每一個共產黨員來說,要積極主動地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既然黨章規定的這項權利對黨的事業具有這樣重要的作用,那麼,我們每一個黨員都應該珍惜它、愛護它,以對黨高度負責的精神,大膽地、積極地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爲了保障黨員這項權利的正確行使,《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規定了保障措施:黨組織要支持和鼓勵黨員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對於黨員的建議和倡議,黨組織應當認真聽取、研究,合理的應當採納;對改進工作有重大幫助的,應對提出建議和倡議的黨員給予表揚或者獎勵。黨組織要認真聽取各種不同意見。對於持有不同意見的黨員,只要本人堅決執行黨的決議和政策,就不得對其歧視或者進行追究;對於持有錯誤意見的黨員,應當對其進行幫助、教育。
(四)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幹部
我們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歷來主張在改造客觀世界的同時,必須改造主觀世界,因而在思想建設中,一直倡導拿起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武器,開展積極的思想鬥爭。只有這樣黨才能保持工人階級先鋒隊性質,黨的戰鬥力才能增強,黨的組織才能純潔。具體來說,讓黨員享有批評權有助於發揚黨內民主,有利於促進黨內生活的正常化,造成一個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同時,讓黨員享有批評權,就會使黨員有了說話的機會,能夠通過
黨的會議發表自己的意見,可以減少某些非組織的批評,避免會上不說,會後亂說的現象發生。這對於加強黨的紀律,鞏固黨的團結和統一,是十分有益的。黨員享有批評權,可以更好地發揮黨員的監督作用,有利於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在工作中出現一些失誤是難免的。有了這項規定,我們的黨組織和黨員幹部不僅在上級的指導和監督下進行工作,而且會受到黨員羣衆自下而上的監督。經常聽到黨員的批評意見,能夠使思想上、工作上、作風上出現的問題及時得到批評制止,不斷改進自己的工作,避免發生大的失誤,從而保證黨的領導沿着正確的方向不斷加強和改善。黨員享有批評權可以純潔黨的組織,增強黨的戰鬥力。由於階級鬥爭還在一定範圍內存在,各種剝削階級思想和其他非無產階級思想還在不斷腐蝕黨的肌體,這就可能會使我們黨內出現違法亂紀分子以至蛻化變質分子。同時由於我們黨處於執政地位,一些動機不純的人必然千方百計地鑽到黨內來,使我們黨出現組織不純的問題,這會大大削弱黨的戰鬥力。黨員有了批評的權利,就可以有效地同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錯誤傾向作鬥爭,使違法亂紀的黨員及時受到黨紀國法的制裁,使不稱職的幹部及時得到罷免或撤換。
黨員有權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幹部。這是改革幹部制度,發揚黨內民主和人民民主,加強對幹部監督的一項有力措施。認真行使這項權利,有利於增強幹部的羣衆觀念和革命責任心,有利於鼓勵先進,激勵後進。黨員領導幹部只有奉公守法,勤政廉政,正確、有效地行使手中的權力,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才能得到廣大黨員和人民羣衆的信賴和支持。反之,如果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或政績平平,或失職瀆職,或以權謀私,黨員應有權要求黨組織罷免或撤換他。賦予黨員這項權利對保證領導幹部始終恪盡職守具有重要意義,同時這也是黨員監督黨員幹部的一項重要舉措。
爲了保障黨員這項權利的正確行使,《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規定了保障措施:黨組織應當鼓勵黨員在黨內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支持和保護黨員同各種違法違紀行爲和不正之風作鬥爭。對於黨員的批評、揭發、檢舉、控告以及提出的有關處分和罷免、撤換要求,黨組織要按照規定及時處理。
黨組織要建立健全保護揭發、檢舉人權益的制度。對揭發、檢舉人以及揭發、檢舉的內容必須嚴格保密,嚴禁將檢舉、控告材料轉給被檢舉、被控告的組織和人員;嚴禁對揭發、檢舉人和控告人歧視、刁難、壓制,嚴禁各種形式的打擊報復。
黨組織對於署真實姓名的揭發、檢舉人,應以適當方式回訪或者回函並告知其處理結果;對揭發、檢舉嚴重違法違紀問題經查證屬實的,給予表揚或者獎勵。黨組織對於不負責地揭發、檢舉、控告以及提出處分和罷免、撤換要求的,給予批評教育;對於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依紀依法嚴肅處理。對於受到錯告或者誣告的黨員,應當澄清事實,並在一定範圍內公佈。
(五)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表決權是一個組織的正式成員,在該組織就某個問題做出決定時,表示贊成或反對的權利。在中國共產黨內,一切決定均需有表決權者,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表決是體現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形式。表決權是黨內基本的民主權利之一。選舉權是指一個組織的成員所享有的選舉該組織、機關的代表及黨的領導機構的成員的權利,在中國共產黨內,指在黨員大會上選舉黨支部、總支部、基層委員會的委員,以及選舉出席上級黨的代表大會的代表的權利;在黨的代表大會上,選舉同級黨的各種領導機構的成員和出席上級黨的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在黨的委員會上,選舉本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的委員的權利。在黨員大會上,凡正式黨員(留黨察看者除外)都有選舉權;在黨代表大會上,凡正式代表都有選舉權;在黨的委員會上,凡正式委員都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是指某一組織的成員享有的被選爲該組織的代表機關的代表或領導機構的成員的權利。在中國共產黨內,指黨員享有的被選爲黨的各級領導機構成員和各級黨的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只有正式黨員在黨內纔有被選舉權。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被選舉權。在黨的代表大會上,該級黨組織所轄正式黨員均有被選舉權。在選舉上級黨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的代表時,上級黨組織所轄正式黨員均有被選舉權。在黨的委員會上,除規定必須由委員擔任的職務外,該委員會所轄的正式黨員均有被選舉權。這些都是黨員基本的權利。正確地行使這項權利,對於作出的決定,或者使選舉的結果真正體現大多數黨員的意志,是一個強有力的保證。
爲了保障黨員這項權利的正確行使,《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規定了保障措施: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重要問題,要進行表決。根據不同情況,表決可以採取口頭、舉手和投票等方式,表決結果和表決方式應記錄在案。對不同意見要如實記錄。重要問題主要是指:涉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事項;重大工作任務的部署;按幹部管理規定應該由集體討論決定的幹部推薦、任免、調動和獎懲;涉及人民羣衆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發展新黨員;上級黨組織規定應當集體討論決定的其他問題。
黨組織作出重要決議、決定前,應當以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徵詢黨員意見。對於多數黨員有不同意見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暫緩作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提交下次會議表決。
黨的委員會及其組織部門、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對下級黨組織的表決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於沒有按照規定進行表決的,應當予以糾正。
黨組織進行選舉時,應當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候選人名單要由黨組織和選舉人充分醞釀討論,對候選人的情況應向選舉人作介紹。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不贊成票,也可以棄權。投不贊成票者可以另選他人。
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黨員在黨內自主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得阻撓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人到場,不得強迫選舉人選舉或者不選舉某個人,不得搞非組織活動妨礙選舉,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選舉人的投票意向。
(六)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鑑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爲他作證和辯護
黨員鑑定是黨的組織對黨員在一定時期的優缺點進行全面評價的制度。對黨員進行鑑定,是黨員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和黨內生活的一項傳統制度,是加強對黨員的教育、監督、考察的有效方法。黨支部應該在上級黨組織的統一佈置下,每隔一段時間,對黨員的政治思想、工作、學習、黨風、黨紀、組織觀念、羣衆工作等方面的表現做一次全面的鑑定。黨紀處分是對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和黨員按照情節輕重和黨規黨法作出的處罰決定。黨紀處分是一件政策性、思想性很強的工作,一定要堅持實事求是的精神,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審批制度辦事。黨章關於黨員申辯權利和辯護權利的規定,正是保證黨組織對黨員做出正確的處分決定或鑑定,維護黨員正當權益的重要措施。這是因爲,按照這條規定,被處分和被鑑定的人就有機會向到會黨員和黨組織說明情況,闡明自己的觀點,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從一定意義上講,還是自己最瞭解自己的情況,如果不給黨員這個最後的機會
,就有可能因爲事實不清而作出錯誤的處分決定和不符合實際的鑑定。再有,按照這條規定,可以使黨組織和到會黨員直接聽取被處分或被鑑定人的陳述和申訴,以便全面地實事求是地考慮和決定問題。黨組織處分黨員的目的,是幫助犯錯誤的黨員總結教訓,改正錯誤,避免重犯,也使其他黨員受到教育。鑑定黨員是爲了使組織對黨員,黨員對個人有一個正確認識,以利於組織開展工作和黨員本人改正缺點,發揚優點,更好地前進。而要達到這個目的,處分和鑑定黨員時,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允許被處分、被鑑定的黨員爲自己申辯,其他黨員也可以爲他作證和辯護,就可以使黨的領導者的意見、廣大黨員的意見和當事者個人的意見都開誠佈公地擺到桌面上來,以便把事實澄清,把是非辨明,使處分和鑑定有根有據,黨員心服口服。同時可以防止別有用心的人對黨員進行誣陷,防止和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執行這項規定,可以使黨員在申辯、作證和辯護中,通過擺事實、講道理受到教育。被批評和處分的黨員,可以從中直接聽取同志們的幫助意見,從而提高覺悟,改正錯誤;其他同志也能引以爲戒,從中吸取教訓,避免和防止犯同類錯誤。這樣才能達到批評、處分黨員的目的,既弄清思想,又團結同志。
爲了保障黨員這項權利的正確行使,《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規定了保障措施: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對於黨員的申辯及其他黨員爲其所作的證明和辯護,有關黨組織要認真聽取、如實記錄,並進一步覈實,採納其合理意見;不予採納的,要向本人說明理由。黨員實事求是的申辯、作證和辯護,應當受到保護。
處分決定應當寫明黨員享有的申訴權以及受理申訴的組織等內容並由受處分黨員簽署意見。本人對處分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提出申訴;拒不簽署意見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簽署意見的,黨組織要在處分決定上註明。
(七)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我們知道,由於社會經歷、理論修養、實踐經驗、知識水平等方面的不同,黨員對事物的認識難免有深有淺,有的比較全面,有的比較片面,甚至對同一問題有截然不同的看法,這是正常現象。因而事事要求認識完全一致,不許有不同看法,不準有差異,這是不現實的,也是根本不可能的。同時,由於事物本質的暴露有個過程,我們認識它也有個過程,黨組織的決議和政策也會出現某些偏差和失誤。如果不允許黨員保留意見,硬要持不同意見的同志放棄自己的看法和觀點,就會有礙於黨內思想的活躍,有礙於黨員主動性、創造性的發揮,有礙於黨組織及時糾正不正確的決議和政策,不僅不能統一全黨的思想,反而還會影響黨的團結。允許黨員在執行黨的決議和政策的前提下,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見,即使是不正確的甚至是錯誤的意見也沒有什麼壞處。只要黨的決議和政策是正確的,這些持不同意見的黨員又願意服從真理,他們最終會在實踐中認識黨的政策的正確性,進而自覺地改變自己的錯誤認識。我們還應當看到,黨員的不同意見,並不一定都是錯誤的。無數事實說明,在一種新事物剛剛出現的時候,事物的本質有時並不爲多數人所認識、所掌握,而少數人或者由於先有機會接觸新事物,或者擁有較優越的實踐條件,因而他們的認識可能先人一步,出現了真理掌握在少數人手裡的狀況。在這種情況下,允許保留不同意見,就起到了保護真理的作用,就可以使黨組織認識真理,修正錯誤,使黨的決議和政策更加正確、更加完善。
(八)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覆
這裡所說的請求是指黨員向黨組織提出的要求。例如,黨員請求黨組織交給自己任務或請求免去自己的職務;犯了錯誤的黨員,向組織請求給予處分或給予改正錯誤的機會;黨員對自己或別人的問題,請求組織給予調查,等等。申訴是指黨員被人揭發犯了錯誤,受到審查或處分,本人不同意組織的決定或處理意見,向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請重新處理的陳述。控告,這裡主要是指黨員受到打擊、迫害、誣陷或因爲揭發某些人、某些組織的缺點和錯誤而受到壓制、報復時,向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爲本人伸張正義的強烈要求。
黨員在政治、工作、學習等方面遇到重要問題,需要黨組織幫助解決的,有權向各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只有想辦法解決黨員在政治、工作、學習等方面遇到的自己解決不了的重要問題,個體黨員才能放下包袱,最大限度地發揮自己的能力,黨組織作爲一個整體才能發揮其強大有力的作用。
黨員對於黨組織給予本人或其他黨員的處分、鑑定、審查結論或其他處理不服,有權逐級向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這是因爲在黨的歷史上、在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黨組織對黨員作出的處分、鑑定、審查結論或其他處理不當甚至完全錯誤的情況。所以,規定黨員享有申訴權是爲了保障黨員權益不受侵害。此外,黨員的申訴必須是逐級進行的。因爲每一級黨組織都有自己特定的職責和任務。只有基層黨組織實在解決不了才能逐級向上申訴。這也是上級黨組織通過受理黨員的申訴,可以瞭解下級黨組織的工作情況,從而督促下級黨組織搞好工作,減少失誤的一個有效的方法。
黨員的各項合法權益受到黨組織或其他黨員的侵害時,有權向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控告。規定黨員享有控告權是因爲在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黨員爲堅持真理、堅持黨的原則而揭發、檢舉某些人、某些組織的缺點和錯誤,並因此受到打擊報復的事。爲了弘揚正氣、伸張正義,增強黨員堅持真理、同黨內不正之風進行鬥爭的決心和信心,黨章規定了黨員享有控告權。
黨員在請求、申訴和控告時,應有正當理由,實事求是;同時還有權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覆。這就是說,當黨員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時,黨組織應該及時調查瞭解,進行處理,並負責答覆黨員本人,不能無故扣壓,拖延不辦,不能採取上推下卸、敷衍了事的官僚主義態度。要認識到,黨員行使請求、申訴、控告權是黨章和《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規定的,這是正當行爲,並不是“無理取鬧”。對黨員行使這項權利,不僅不應當限制、制止,而且還應當把保障黨員的請求、申訴和控告權看作是自己義不容辭的責任,積極支持和鼓勵黨員行使這項權利,以保證黨內民主生活的正常開展。
爲了保障黨員這項權利的正確行使,《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規定了保障措施:黨組織要認真處理黨員的申訴。對於黨員的申訴,有關黨組織要按照規定進行復議、複查,不得扣壓。上級黨組織認爲必要時,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關黨組織進行復議、複查。
經複議、複查或者審查決定,對於全部或者部分糾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的決定應當在一定範圍內宣佈。對於處理正確而本人拒不接受的,給予批評教育;對於無正當理由反覆申訴的,有關黨組織應當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並在適當範圍內宣佈。
黨員對於黨組織給予其他黨員的處分、鑑定、審查結論或者其他處理提出的意見,有關黨組織應認真研究處理。
黨組織對於黨員提出的請求,要及時受理。根據具體問題,有的要及時解決,有的要說明情況,有的要進行說服教育。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