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吉寧:有序有力有效推進地方環保管理體制改革
【編者按】2016年9月23日《人民日報》刊登了環境保護部部長陳吉寧撰寫的《有序有力有效推進地方環保管理體制改革》一文。文章認爲,環境污染已經成爲民生之患、民心之痛,成爲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突出短板。究其原因,根本在於一些地方對於處理好發展與保護關係,在認識上有偏差,在實踐上不到位,環境保護責任不落實、難監督。這就需要以改善環境質量爲核心,從改革環境治理基礎制度入手,解決制約環境保護事業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標本兼治加大綜合治理力度。
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取得巨大進步,但也付出了沉重的環境代價,環境污染已經成爲民生之患、民心之痛,成爲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突出短板。究其原因,根本在於一些地方對於處理好發展與保護關係,在認識上有偏差,在實踐上不到位,環境保護責任不落實、難監督。這就需要以改善環境質量爲核心,從改革環境治理基礎制度入手,解決制約環境保護事業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標本兼治加大綜合治理力度。近日,中辦、國辦印發《關於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是黨中央、國務院在新時期新形勢下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是對地方環境保護管理體制的一項根本性改革,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高度重視,對於推動環境管理轉型、補齊生態環境短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實施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是落實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要求的新舉措。黨的十八大將生態文明建設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總體佈局,把生態環境保護擺上更加重要的戰略位置。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牢固樹立並切實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要求加快補齊生態環境短板,對生態文明建設作出一系列重大安排部署。實施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就是要切實解決現行以塊爲主的地方環保管理體制存在的突出問題,改變一些地方重發展輕環保、干預環保監測監察執法,環保責任難以落實,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大量存在的狀況,推動落實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要求,構建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現代化建設新格局。
實施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是推進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新突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後,中共中央、國務院相繼出臺《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等生態文明體制“1+N”改革方案。這些文件都將着眼點放在落實地方政府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和強化排污者污染治理主體責任。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是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關鍵環節和具體實踐,與各項生態文明制度改革相輔相成、互相配合、整體聯動,將有力推動兩個責任的落實,增強改革的系統性、完整性、協同性,爲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和制度完善注入新的活力。
實施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是實現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新支撐。環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改體制、調機構、動人員,不只是機構隸屬關係的調整,也涉及監測、監察、執法、許可、審批等環境治理基礎制度的重構。全面落實垂改要求,將有力推動地方環保管理體制創新、明晰職責、完善制度、配套政策,提高環境管理的整體效能,提升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水平。
生態環境關乎民生福祉、關乎民心向背。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是落實條塊責任,推動環境質量改善。作爲指導性文件,《意見》對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主要任務、組織實施進行了全面部署,只有準確領會和精準把握《意見》要義,才能落實好《意見》。
要堅持問題導向。從制度層面上切實解決好“4個突出問題”,是《意見》編制實施的主線。通過落實並強化地方黨委和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環保責任,開展權威有效的環境監察,加強責任追究等措施,切實解決“難以落實對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監督責任”問題;通過省級上收並統一行使生態環境質量監測和環境監察職能,市級統一管理環境執法隊伍等措施,切實解決“難以解決地方保護主義對環境監測監察執法的干預”問題;通過顯著增強省市兩級對環境問題統籌調控能力,探索設置跨流域跨地區環保機構等措施,切實解決“難以適應統籌解決跨區域跨流域環境問題的新要求”問題;通過統籌解決環保機構和人員身份編制、提高環保隊伍專業化水平等措施,切實解決“難以規範和加強地方環保機構隊伍建設”問題。
要堅持目標指向。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建立健全條塊結合、各司其職、權責明確、保障有力、權威高效的地方環境保護管理體制。《意見》把妥善處理好條塊關係、縱橫關係,把充分調動條塊兩方面積極性作爲基本方向,既不能因改革削弱、上交地方黨委和政府環保主體責任,也不能讓地方黨委和政府權責不等、沒有手段、無法履責。在塊上注重責任清單化,落實地方黨委和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環境保護責任,充分發揮其主觀能動性,並加強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在條上規範和加強環保機構和隊伍建設,優化省市縣的環保職能,強化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提高整體效能;協調處理好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和屬地主體責任、相關部門分工負責的縱橫關係,建立健全高效協調的運行機制,形成政府、企業、公衆共治的環境保護大格局。
一分部署,九分落實。我們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有重點、有步驟、有秩序地抓好《意見》落實和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推進工作。
要先行先試。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廣,各地情況差異也比較大,需要在試點的基礎上全面推開。各試點省份要堅持問題導向、目標指向,按照《意見》要求,細化、量化、實化各項政策措施,大膽創新,積累成功經驗,爲全國全面改革提供示範樣本。試點完成後,總結經驗,出臺政策,成熟一個、備案一個、啓動一個,儘快在全國按照新制度高效運行。
要積極穩妥。此次改革是地方環境保護管理體制機制的全面改革,不僅是地方環保系統內部的機構和人員調整,還要對地方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環境保護責任予以進一步明確。各地要把思想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上來,正確對待利益格局調整,穩妥解決改革過程中在人員安置、機構變動、責任落實等方面可能存在的不穩定因素,先易後難,平穩有序,以最小代價推動改革完成,不留“爛尾樓”,嚴禁“翻燒餅”。
要統籌銜接。垂直管理是“底盤性”制度改革,其他的環保制度要以此爲基礎進行梳理,重點協調好與環保督察、排污許可制、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環境影響評價、總量控制等制度改革的銜接與配合,形成以垂直管理爲核心的地方環境保護管理體制合力。同時,也要協調好與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等國家其他相關制度改革的銜接。
人心齊,泰山移。有黨中央、國務院的堅強領導,有上下一心的共同努力,我們有信心有決心實施好《意見》,完成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任務,爲堅持綠色發展、建設天藍地綠水淨的美麗中國提供堅強的體制保障。
常紀文:環保督察發現的問題需要再督察
【編者按】2016年12月6日《經濟參考報》刊登了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撰寫的《環保督察發現的問題需要再督察》一文。文章認爲,我們需要以更加堅決的態度,針對環境保護存在的問題,採取更加穩妥的改革方法,予以統籌解決。特別是在產業結構調整、空間結構優化、產業鏈條形成、違法行爲糾正、促進“三去一降一補”和區域資源的統籌與優化方面,採取更加切實有效的措施。文章分三部分,本書收錄時節選了第二、三部分。
環境保護存在的嚴峻問題
2016年5月初,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反饋了河北省督察的結果。11月,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反饋了8個省、市、自治區的督察結果。從結果來看,在生態文明意識、環境執法、環境保護問責、環境保護基礎設施等方面發現了比較嚴峻的共性問題。這些問題,通過各方面的反映來看,也是全國大部分地區普遍存在的問題。
一是一些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對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的認識不到位。
如河北省在落實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方面重視不夠,環境保護工作壓力在向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傳導中層層衰減;一些地方的環境質量惡化。河南省不少幹部存在諸如短期內犧牲環境換取增長不可避免,大氣污染嚴重主要受地形、降水、風力等外部條件影響等認識上的錯誤和偏差。黑龍江省工作部署存在降低標準、放鬆要求現象,如沒有按照相關規定,對省直相關部門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考覈,也未對2015年未完成治理任務且空氣質量惡化地區實施問責,一些地市環保壓力傳導不夠。內蒙古自治區不少同志不僅沒有認識到生態環境面臨的嚴峻形勢,反而認爲全區環境容量大,環境不會出問題,很多地方幹部沒有認識到綠水青山就是財富,一些地區生態破壞情況令人心痛。寧夏自治區黨委、政府對推進綠色發展的艱鉅性、緊迫性和複雜性認識不足,存在重開發、輕保護問題。
二是監管監察不嚴厲,執法鬆軟現象普遍存在。
如黑龍江省自然保護區違法違規開發建設問題嚴重;扎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撓力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烏裕爾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等存在違法違規情況,導致部分溼地、草地等被破壞;自然保護區內違法違規開發問題仍然多見。內蒙古自治區89個國
家和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中有41個存在違法違規情況,涉及企業663家,且礦山環境治理普遍尚未開展。河南省環保不作爲、慢作爲的問題,導致部分地區環境形勢轉差、問題嚴峻。雲南省2016年重點建設項目中,仍有55個未批先建,雖然出臺了落實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文件,但在具體工作中考覈不嚴,壓力傳導不夠。
三是一些環境問題依然突出甚至環境質量惡化,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緩慢。
如河北省部分河流水庫水質惡化明顯,滹沱河石家莊和衡水跨界棗營斷面2015年化學需氧量、氨氮平均濃度分別比2013年上升63%和21%,水質惡化嚴重,羣衆意見較大。江蘇省連雲港市灌雲縣臨港產業區、灌南縣化工產業園區企業違法排污問題突出,周邊地表水污染嚴重,七圩閘和大咀大溝化學需氧量分別超過地表水Ⅳ類標準約50倍和8倍等。廣西壯族自治區的一些環境保護工作被動推動多,主動作爲少,全區環保基礎設施建設之後,36個自治區級以上工業園區中24個尚未動工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雲南省的一些地方和部門沒有嚴格落實大氣和水環境治理任務。
四是一些地區傳統的粗放式發展方式沒有根本改變。
如寧夏自治區賀蘭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81家爲露天開採,破壞地表植被,礦坑沒有回填,未對渣堆等實施生態恢復。內蒙古礦山環境治理普遍尚未開展。雲南陸良龍海化工有限責任公司、陸良縣金泰博化工有限公司、雲南陸良樂事達工貿有限公司、箇舊市超拓有限責任公司硫酸生產線生產規模均小於10萬噸/年,屬於污染嚴重應淘汰類生產裝置,但省市縣三級工信部門於2013年3月卻開綠燈,違規爲其出具符合產業政策的證明。
環保督察發現的問題有待進一步督察解決
生態文明建設和體制改革措施,只有落地並得到地方的積極響應,才能充分發揮預期的作用。
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對環境質量的改善發揮了立竿見影的效果,但其發現的很多共性問題出現在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已三年的時間,而且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解決難度很大,說明生態文明建設和體制改革措施的推進,正在進入深水區和攻堅期,不僅各地方要反思發展意識、發展道路和職責履行的不足,有關部委也要反思對地方指導、協調、服務和監督的不足。
我們不能因爲出現一些難題而退卻,相反地,需要以更加堅決的態度,針對這些問題,採取更加穩妥的改革方法,予以統籌解決。特別是在產業結構調整、空間結構優化、產業鏈條形成、違法行爲糾正、促進“三去一降一補”和區域資源的統籌與優化方面,採取更加切實有效的措施。
如果可能,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可以開展以下改革或者創新:
一是在2017年初,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可針對負有環境保護和資源保護職責的部門,儘快啓動督察工作,由在地方曾經擔任過省級黨委書記或者行政首長的人擔任督察組組長和副組長,從地方和綜合的角度審視這些職能部門是否科學、到位地履行好了自己對全國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和服務職責。
二是開展督察回頭看工作。2016年的中央環境保護督察有一個值得關注的現實問題,就是在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進駐之前,各地基本上都下發通知要求有污染的企業停產,有的甚至口頭要求這些企業等到督察工作結束以後再運行。也就是說,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看到的很多現象是地方“應急”後的虛相,不完全是真相。有的地方在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進駐後,違規的企業暫時關停後空氣質量還是不好,於是要求合規的企業關停,甚至要求飯館也關停,對市民生活影響很大,造成社會的批評。建議督察結束後,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應當開展環境保護督察回頭看等工作,既可以防止一些地方當面一套、背後一套,也可以杜絕地方的僥倖心理。
三是中央深改組可派人蔘加所有督察組的工作,在實踐中去驗證生態文明改革措施的實在性和實效性。不結合實際的,就進一步改革;作用發揮不好的,就健全體制、制度和機制。
吳大華:制度建設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中之重
【編者按】2016年10月14日《人民日報》刊登了貴州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研究員吳大華撰寫的《制度建設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中之重》一文。文章認爲,生態文明建設必須堅持立法先行,加快建立有效約束開發行爲和促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的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強化生產者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
習近平同志指出:“只有實行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才能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可靠保障。”只有把制度建設作爲重中之重,着力破除制約生態文明建設的體制機制障礙,才能走向生態文明新時代。
健全生態文明建設相關法律法規。生態文明建設必須堅持立法先行,加快建立有效約束開發行爲和促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的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強化生產者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建立健全自然資源產權法律制度,完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完善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尤其要研究制定節能評估審查、節水、應對氣候變化、生態補償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修訂土地管理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節約能源法等。
健全生態環境監管制度。在當前經濟社會發展階段和技術水平條件下,要解決生態環境突出問題、確保生態環境閾值底線不被突破,就必須使污染物排放監管制度更具有剛性和約束力,能夠得到有效實施和執行。建立嚴格監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完善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禁止無證排污和超標準、超總量排污。對違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要依法進行處理。對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強制淘汰制度。
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加快建立讓生態損害者賠償、受益者付費、保護者得到合理補償的機制。生態保護補償有縱向補償和橫向補償兩個維度。縱向補償,就是結合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歸併和規範現有生態保護補償渠道,加大對重點生態功能區的轉移支付力度。橫向補償,就是引導生態受益地區與保護地區之間、流域上游與下游之間通過資金補助、產業轉移、人才培訓、共建園區等多種方式實施補償,不斷規範補償運行機制。
健全政績考覈制度。把資源消耗、環境損害、生態效益等指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根據區域主體功能定位實行差別化的考覈制度。對限制開發區域、禁止開發區域和生態脆弱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取消地區生產總值考覈;對農產品主產區和重點生態功能區,分別實行農業優先和生態保護優先的績效評價;對禁止開發的重點生態功能區,重點評價其自然文化資源的原真性、完整性。根據考覈評價結果,對生態文明建設成績突出的地區、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建立領導幹部任期生態文明建設責任制,完善節能減排目標責任考覈及問責制度。嚴格責任追究,對違背科學發展要求、造成資源環境生態嚴重破壞的要記錄在案,實行終身追責,不得轉任重要職務或提拔使用,已經調離的也要問責。對不顧資源和生態環境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領導責任。只要發生環境違法行爲,對該違法行爲負有立項、審批、監管職責的領導幹部就一定要被追究相應責任。追究責任不應只是警告、記過等“毛毛雨”,而應以降低職務、開除公職甚至開除黨籍等處罰爲主,情節嚴重的還需追究刑事責任。只有這樣,才能促使領導幹部提高保護環境的主動性和自覺性。
呂薇:把握實現綠色發展的關鍵
【編者按】2016年9月8日《經濟日報》刊登了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委員呂薇撰寫的《把握實現綠色發展的關鍵》一文。文章認爲,當前,我國自然資源和環境容量已接近警戒紅線,長期積累的環境欠賬亟待解決,迫切需要轉變傳統的高排放、高污染、以破壞環境爲代價的粗放發展模式,實現低排放、低消耗、改善環境的綠色發展。文章分四部分,本書收錄時節選了第一、四部分。
綠色發展要轉變傳統環保模式
綠色發展是資源節約、環境友好型的發展方式,旨在讓經濟發展與污染排放減少、資源節約及環境改善之間形成相互促進關係。發達國家和部分新興國家正在實施綠色發展戰略,其特點是,採用更加嚴格的標準、更加積極的措施,保護生態環境和節約資源。
第一,全面認識綠色發展,實現環境保護模式的轉型升級。綠色發展比傳統的環境保護模式覆蓋面更寬、標準更嚴格、管理更精細、參與更廣泛。實施綠色發展戰略需要轉變和提升傳統的環境保護模式,提高保護質量和治理效率。其一,從生產環節的節能減排低碳發展爲主,轉向覆蓋產業結構、生產方式、生活方式等各環節的節能減排降耗,需要政府、企業、公民等全社會的共同參與。其二,從末端污染物治理爲主,轉向源頭防禦、嚴格過程管理、末端治理相結合,實行標本兼治。目前,我國的環境承載能力已接近上限,不能再走先污染後治理、先發展後保護的路子,必須統籌發展與環境保護、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從源頭上扭轉生態環境惡化的趨勢。其三,從大氣、水污染治理爲主,轉向統籌各種自然資源的保護與開發利用,尤其是統籌水、大氣、土壤、森林、草原、海洋、礦產等資源的保護、開發利用與治理。其四,從整治重點行業和企業爲主,轉向點與面結合,抓大不放小。我國人口衆多,不僅要抓集中的污染源整治,還要抓單個排放量小、分散面廣的污染源治理。如,關注農村環
境治理和居民綠色消費等。
第二,健全推進綠色發展重在完善體制和機制。一是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係,建立嚴格監管與有效激勵相結合的長效機制。一方面,通過相關規制推動綠色發展,增加違法成本;另一方面,設計有效的激勵機制,通過稅收、價格、財政補貼、綠色信貸、排放交易等經濟政策工具,實現外部成本和效益內部化,使市場機制發揮正向激勵作用,引導市場主體綠色生產和消費,調動全社會保護生態環境的積極性。二是堅持社會成本效益原則,建立全壽命期的資源利用效率和環境影響效果評價機制。在進行重大政策選擇和重大技術推廣時,應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對不同領域和行業的技術路線方案,進行全壽命期的資源利用效率和環境影響效果比較,以防止局部優化而整體不優的現象。三是堅持誰污染誰擔責、誰受益誰補償、誰環保誰獲益的原則,完善環境保護的責權利機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必須明確責任主體及其責權利,建立獎懲分明的體制機制。以處罰、價格和稅收等各種措施,提高破壞和污染環境的成本,增加環境保護者的權益。四是完善法律體系,強化依法保護和治理機制。我國已形成了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體系,實現綠色發展,必須依法治理。首先,要打破地方保護,統一執法標準,確保已有法律法規有效實施。要做到嚴格執法,有法必依,違法必究,有效銜接行政執法與司法制度。其次,要不斷完善法律法規體系。一方面,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提高違法的處罰力度;另一方面,根據綠色發展需要,修訂和補充相關法律法規。如,增加關於資源回收利用和再製造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等等。
切實推進綠色產業鏈建設
發展綠色產業的一個重要目的是將生態環境保護變爲發展經濟的新動力。綠色產業包括利用綠色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培育新興綠色技術產業等。綠色產業鏈包含綠色技術研究開發、產業化示範,綠色生產、消費和服務各個環節。
第一,技術進步和創新是綠色產業的重要支撐。要加大對節能減排降耗和環境保護等綠色技術研發的投入,加強創新鏈各環節的銜接。要建立公開透明、穩定的激勵機制,形成可預期的投資回報,促進企業進行長期創新投入。一要加強基礎性研究,開展污染及其危害的機理研究,爲確定生態環境治理重點和技術路線提供科學依據。二要加大綠色共性技術研發投入。特別要加大綠色技術設備的研製力度,增強爲企業節能降耗減排技術改造提供裝備的能力。三要加強產學研用結合、引進技術與自主研發結合,制定研究開發、成果轉化、試點示範和技術推廣一體化發展規劃。鼓勵國內大企業與研究機構合作的技術創新聯盟,加快綠色技術商業化。四要推進綠色技術研究開發與標準一體化,加強科技對標準制定的支撐作用。五要加強綠色技術的知識產權保護,提高企業開展綠色技術和商業模式創新的積極性。
第二,進一步完善綠色標準體系,科學推動綠色生產和消費。動態調整行業綠色發展標準,促進節能減排降耗、資源綜合利用等新技術的推廣利用。一是根據需要,提高重點排放行業的標準水平。二是擴大實行節能減排降耗標準的行業範圍。三是補充缺失的標準。根據節約資源的要求,制定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的標準。建立能源資源綜合利用的排放標準。隨着循環利用和綜合利用技術的發展,單項指標往往不能反映企業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應制定資源綜合利用效率和最終排放標準。
第三,從供給和需求兩方面鼓勵綠色裝備製造。鼓勵通過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國際合作、自主研發等多種方式,研製適用的節能減排降耗技術裝備。切實落實加速折舊等政策,鼓勵綠色生產和節能減排的技術改造。可考慮對首批次採購新型先進綠色技術裝備,給予價格補貼、綠色信貸等支持。
第四,發展綠色服務,普及綠色發展知識,推廣綠色發展模式。以節能環保和資源循環利用爲重點的綠色服務業是新興服務業,包括節能減排、資源循環利用等綠色技術研發、諮詢、技術推廣,以及資源回收利用、能效管理、碳資產管理等。在這一過程中,要建立綠色服務標準,培育服務人才,提高綠色服務能力和質量;探索綠色服務的發展模式,制定鼓勵綠色服務的政策。特別是一些量大面廣的中小企業節能減排和農村污染處理,因缺乏技術和人才,難以開展,迫切需要專業化的服務隊伍。應鼓勵針對性地開發技術,探索服務模式,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對中小企業和鄉村的節能減排、資源和廢物回收利用等提供綠色服務。
雷毅:供需互動激勵綠色創新
【編者按】2016年11月24日《經濟日報》刊登了西南財經大學雷毅撰寫的《供需互動激勵綠色創新》一文。文章認爲,綠色發展是生態文明建設的必然要求,企業是科技和經濟緊密結合的重要力量。當前,如何促進企業提高綠色技術創新效率、推動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入快車道,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話題。其中,構建新型的供求協調的綠色技術創新激勵機制,爲企業綠色技術創新營造良好環境,乃題中應有之義。
綠色發展是生態文明建設的必然要求,代表了當今科技和產業變革方向,是最有前途的發展領域。而企業是科技和經濟緊密結合的重要力量,應該成爲技術創新決策、研發投入、科研組織、成果轉化的主體。綠色技術創新作爲“綠色+技術創新”,通過綠色理念引領創新發展,依靠技術創新破解綠色發展難題,是創新發展、綠色發展、協調發展理念的有機融合,是對產業結構調整、傳統技術創新、生態環境保護的有機昇華,更是實現經濟效益最佳、生態效益最好、社會效益最優的有機統一。近年來,生態文明建設和創新驅動戰略有力地推動了綠色技術創新發展,但我國企業綠色技術創新的活力依舊不足,與經濟發展新常態要求不相適應。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要針對這一問題,多策並舉採取相關措施,爲企業綠色技術創新營造良好環境。
需要看到的是,加大政府激勵應該是解決綠色技術創新市場失靈、激發企業創新活力的一個重要動力源泉。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政府的職責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觀經濟穩定,加強和優化公共服務,保障公平競爭,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推動可持續發展,促進共同富裕,彌補市場失靈。從這個意義上說,挖掘政府激勵與市場機制的內在關聯互補性,發揮政府激勵對市場機制的協同優勢,構建一種新型的供求協調的綠色技術創新的政府激勵機制,爲企業綠色技術創新營造良好環境,顯得尤爲重要。
第一,完善供給側推動的激勵機制。一要完善政策法規激勵。可考慮將綠色技術創新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將環境政策和科技創新政策相互融合。通過推動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完善,約束企業粗放行爲,引導企業依法創新,保障企業創新成果。通過實施新興產業政策,鼓勵企業參與關鍵領域的綠色技術創新,支持依託企業建設綠色技術創新中心,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讓綠色技術創新走向法制化、制度化、規範化。二要完善財政稅收激勵。可考慮對開發綠色技術產品和服務的企業進行投資補貼與生產補貼;加快完善稅收優惠政策,強化稅收調節的槓桿作用,降低企業創新成本、增加企業創新收益,激發企業創新激情。三要完善金融服務激勵。可考慮設立專項基金,爲企業綠色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貸款提供貼息、擔保;完善風險投資體系,分擔企業創新風險,放寬社會資本准入限制,引導社會資本積極參與;鼓勵金融機構創新服務,優先支持綠色技術創新企業上市,探索信貸債權轉股權,系統運用組合信貸、知識產權質押等產品,重點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困境。
第二,健全需求側拉動的激勵機制。一要啓動領先市場戰略。建議緊密圍繞重大戰略需求,借鑑國際成功經驗,選擇若干具有領先優勢和發展潛力的領域作爲試點,打破壁壘,迅速形成領先市場,力爭能在較短時間確立領先優勢。二要強化政府綠色採購。儘快推動《政府採購法》中關於綠色採購內容的細化完善,爲政府採購企業綠色技術創新產品提供行之有效的法律依據;設置政府綠色採購產品規格標準,爲企業指明綠色技術創新方向,降低創新決策和新產品投放市場的風險;逐步擴大政府綠色採購範圍,定期公佈政府綠色技術創新產品採購清單,增強政府綠色採購對全社會綠色消費的示範引領作用。三要刺激大衆綠色消費。要積極倡導消費者增強生態文明意識,通過綠色消費宣傳引導公衆轉變消費觀念,提高綠色消費認知能力,使消費者能夠自覺接受綠色技術創新產品價格並願意購買。要通過價格補貼、稅收優惠等措施鼓勵消費者購買綠色技術創新產品,並完善產品公共配套設施服務,爲消費者創造良好的消費環境。
第三,構建供需互動的激勵機制。一要加強供需對接研究。要遵循經濟發展新常態和科技發展新趨勢,以市場爲導向,以企業爲主體,引導政策、科研機構加強對綠色技術創新的供需規律研究,促進供給側更有效地瞄準需求側的動態結構,激勵企業對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的創新投入,推動綠色技術創新供給系統與需求系統的對接,鼓勵供需雙方參與多樣化的科技服務。二要加強服務體系建設。要搭建綠色技術創新信息網絡、成果轉化、研發合作、評估推廣、市場交易、宣傳培訓等專業化公共服務平臺,深化應用型科研機構市場化、企業化改革,推動供給方與需求方的協同合作關係,提升綠色技術創新與擴散能力,形成螺旋向上發展態勢。三要加強人才政策激勵。政府要加大教育投入力度,通過更多優惠政策,引進市場急需的國際精英人才。可考慮制定股權激勵政策,落實人才技術入股等多種非資本入股分配方式,加大對科研成果轉化突出的團隊進行獎勵,讓科研機構、企業、人才、項目等都充分活躍起來,形成推動綠色技術創新發展的強大合力。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