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 黨的基層組織其他工作_一、調查證明材料

黨的基層組織其他工作

一、調查證明材料

428.函調或外調的手續如何辦理?

函調和派人外調,一律使用1979年2月20日中央組織部、中央統戰部、公安部、軍委總政治部聯合印發的《關於調查證明材料的規定》中要求的統一格式的“函調證明材料信”(發信調查用)和“調查證明材料介紹信”(派人調查用)。“函調證明材料信”必須附明確具體的調查提綱。“函調證明材料信”和“調查證明材料介紹信”均必須加蓋公章。

429.哪些單位可以在全國範圍內直接相互發函或派人調查證明材料?

縣委、中央直轄市和省轄市的區委,或相當於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黨委及其組織部門,紀律檢查部門,人事部門,縣以上公安、保衛部門,軍隊團或相當於團級以上政治部門,均可在全國範圍內直接相互發函或派人調查證明材料。

430.設黨總支部、黨支部的縣級單位,可否在全國範圍內直接調查證明材料?

設黨總支部、黨支部的縣級單位,其行政管理機構雖屬縣級單位,但不能作爲調查證明材料的縣級單位而直接對外,需要發函或派人調查證明材料時,應通過其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辦理。

431.縣級以下基層單位需要調查證明材料或接待調查證明材料,應辦什麼手續?

縣級以下基層單位需要在全國範圍內調查證明材料或接待證明材料時,不論是函調還是派人調查,均必須通過縣委或相當於縣級以上單位的黨委組織部門開寫“函調證明材料信”和“調查證明材料介紹信”,轉辦“函調證明材料信”和“調查證明材料介紹信”。

432.可不可以發函或派人直接到縣級以下基層單位調查證明材料?

一般不可以。如證明人在縣級以下基層單位,應通過縣級或相當於縣級以上單位將“函調證明材料信”或“調查證明材料介紹信”轉給有關基層單位辦理或接待。形成證明材料後,仍應由縣或相當於縣級以上單位加蓋公章,轉寄(交)給調查單位。

433.需要了解政審對象父母和親屬的情況時,一般提供哪些情況?

政治審查中,需要了解政治審查對象父母和親屬的情況時,一般只提供其父母和撫養其成長的親屬的職業、現任職務、政治面貌、與本人的關係,以及有無重大問題等項內容。對於他們的政治思想表現情況,除入黨、派留學生和選拔機要人員、飛行員可作了解外,一般不應列入調查範圍,被調查人所在單位可不予提供。對與本人從

無聯繫或聯繫不多的非直系親屬不要進行調查。

434.在調查過程中,證明人提供了新的調查線索或遇證明人已調動工作單位怎麼辦?

在調查過程中,證明人提供了新的調查線索或遇證明人已調動工作單位時,接待單位黨組織對“函調證明材料信”或“調查證明材料介紹信”要負責轉辦。

435.“調查證明材料介紹信”能否用於查閱幹部檔案?

在政治審查中,有些情況需要通過查閱幹部檔案瞭解,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查閱幹部檔案的手續。“調查證明材料介紹信”,一律不能用於查閱幹部檔案。

436.發現外單位調查證明材料手續不完備、調查內容與政審目的不符怎麼辦?

發現外單位調查證明材料手續不完備的,有關單位可不予受理。如遇調查內容與政審目的不符的,有關單位可不予提供情況。

437.個人能否私自索取證明材料?

按照有關規定,調查證明材料應由黨組織或有關部門按規定負責調查。被證明人可以向組織上提供線索和證明人,但本人不得直接找證明人或以個人名義發函向證明人索要證明材料。凡個人索取的證明材料一律無效。

438.證明人能否直接向個人轉交或郵寄證明材料?

證明人出具的證明材料必須由其所在單位按規定手續,轉交被證明人所在單位的組織處理。證明人不能直接向個人轉交或郵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一般也不能交被證明人看。

439.怎樣寫證明材料?

證明材料,是指由組織或個人出具的證明有關人員或事件的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通常稱證明信、證明書。這是在政治審查中常用的一種文體。

證明材料的結構及寫法如下:

(1)標題。一般把所要證明的主要內容作爲標題,如“關於×××受賄情況的 證明”。不要只寫“證明材料”或“證明信”、“證明書”幾個字,因爲這會給對方單位以後查找、使用這些材料帶來不便。

(2)主送單位。有些證明材料有明確的主送單位,就要在證明材料的開頭頂格寫明主送單位的名稱;有些通用證明材料也可以不寫主送單位。

(3)正文。這是證明材料的主體部分,應把需要證明的有關人員或事件的真實情況寫清楚。如系調查證明材料,還可以提供有關調查線索。

(4)署名。證明材料寫好後,要將提供證明材料的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寫在證明材料的右下方,並註明證明的日期。

寫證明材料要注意以下問題:

(1)寫證明材料的人,應當以對黨、對被證明人高度負責和嚴肅認真的態度,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不得因徇私情而出具與事實不符的證明,更不能做假證明。

(2)證明材料的語言要十分明確、肯定,不能含含糊糊、模棱兩可,不能用“大概”、“可能”、“據分析”之類的詞語。

(3)證明材料應經本單位負責人審閱,並加蓋公章。由個人出具的證明材料,本人要簽名蓋章(或留指印),單位要在證明材料上註明證明人的職務、政治面貌等(一般不要加註“可靠”、“僅供參考”之類的斷語)。

440.怎樣做調查筆錄?

調查筆錄,是指調查人員在調查取證的過程中,根據被調查人的口述所做的記錄。

做調查筆錄的方法是:

(1)要有一個明確的標題。一般把調查的主要內容作爲標題,如“關於×××參與賭博情況的調查筆錄”。不要不論調查的內容是什麼都是用同樣的“調查筆錄”四個字作爲標題,因爲這會給以後查找、使用這些材料帶來不便。

(2)開頭要寫明與調查相關的情況。如:調查的時間、地點,調查人、記錄人姓名,被調查人姓名、工作單位、職務等。如調查的內容較簡單,這些相關情況也可以不寫。

(3)正文要將被調查人提供的主要情況準確地記錄下來。記錄可採取一問一答的方式,也可只記錄被調查人提供的主要情況。如記錄不太清楚,可當場進行整理,整理後的記錄必須無誤。

(4)調查筆錄應經被調查人審閱(如被調查人因文化低等原因不能審閱,應將調查筆錄讀給他聽),允許本人修改和更正。本人同意後,應在調查筆錄上籤上“上述筆錄經我審閱,無誤”或“上述筆錄已讀給我聽,無誤”,並簽名蓋章(或留指印)。然後請被調查人所在單位在調查筆錄上註明被調查人的職務、政治面貌等,並加蓋公章。最後由調查人、記錄人分別在調查筆錄上簽名,並寫明調查日期。

做調查筆錄要注意以下問題:

(1)調查筆錄不要有聞必錄,而應緊扣與調查題目有關的內容來寫,無關的內容可以不記,以保證調查筆錄簡明扼要。

(2)調查筆錄一定要真實地反映被調查人提供的情況,絕對不能弄虛作假,不能摻入調查人的主觀看法和意見,更不允許搞逼、供、信。

(3)調查筆錄的措詞一定要明確、肯定,不能含含糊糊、模棱兩可,不能用“大概”、“可能”、“據分析”之類的詞語。調查時如被調查人出現情況,應及時引導、問明。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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