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朝土地與賦稅、兵說

土地

關於夏代的社會性質問題,史學家雖然還沒有取得一致的看法,但是肯定當時存在着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已爲不少同志所同意。

《左傳》哀公元年記載伍員談到“少康中興”,少康因過澆之逼逃奔有虞時說:“虞思於是妻之以二姚,而邑諸綸,有田一成,有歡一旅,能布其德,而兆其謀,以收夏衆,撫其官職。”這裡所說的“一成”,當是《周禮·考工記·匠人》所說的“九夫爲井”,“方十里爲成”的“成”。方里而井,一井就是一里,方十里爲成的“成”,就是百井。

《漢書·刑法志》又說:“殷商以兵定天下矣。……立司馬之官,設六軍之衆,因井田而制軍賦。地方一里爲井,井十爲通,通十爲成,成方十里;成十爲終,終十爲同,同方百里;同十爲封,封十爲畿,畿方千里。”這段話雖然說的是殷周之制,但從這裡所說的“成方十里”、“成十爲終”是區劃土地的單位名稱看來,使我們可以肯定《左傳》中的“有田一成”的“成”,反映了夏代井田制即公社所有制的存在。所以,古代文獻中也多謂井田之制,“實始於禹”。

賦稅

五服圖

根據《孟子·滕文公上》的“夏后氏五十而貢”看來,夏代的部落農民可能在耕種自己的五十畝“份地”外,還要耕種五畝“共有地”,即如趙岐《孟子注》所說“民耕五十畝,貢上五畝”。這種年納五畝之獲以爲貢的實際內容,如同馬克思所指出,本是“指原始共同體時的貢賦關係

”。這種“貢法”,還可以從古代文獻中看出它的原始意義。《說文》雲:“貢,獻功也。從貝工聲。”《初學記》卷二十又云:“《廣雅》雲:‘貢,稅也,上也。’鄭玄曰:‘獻,進也,致也,屬也,奉也,皆致物於人,尊之義也。’按《尚書》:‘禹別九州,任土作貢。’其物可以特進奉者曰貢。”這裡所說的都指民間勞作獻納於上的意思,正如《周禮·夏官·職方氏》職雲:“制其貢,各以其所有。”這就說明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經作爲份地分配給公社成員,由其獨立耕種;另一部分土地作爲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員共同耕種,將其收穫物採取貢納的形式,繳納給公社酋長。這與恩格斯在論述克勒特人和德意志人氏族時曾經說過的“氏族酋長已經部分地靠部落成員的獻禮如家畜、穀物等來生活”是一樣的。《尚書·禹貢》系後人所作,其中所記九州向國家貢納的情形,雖然不能認爲完全可靠,但其中說到:“五百里甸服:百里賦納總,二百里納,三百里納秸服,四百里慄,五百里米”的隨鄉土所宜的貢納制在夏代業已存在,當是可能的。因此,所謂“夏后氏五十而貢”的“貢法”,並不像《孟子·滕文公上》引龍子所說:“貢者,校數歲之中以爲常:樂歲,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爲虐,則寡取之;凶年,糞其田而不足,則必取盈焉。”孟子所說的“貢法”,並非禹之“貢法”,前代學者早有指出,例如閻若璩引胡渭之說雲:“龍子所謂莫不善者,乃戰國諸侯之貢法,非夏后氏之貢法也”。甲骨文中的殷商土田與耕作。

夏代的氏族封建制度在經濟方面亦有體現。《尚書》載“四海會同,六府孔修。庶土交正,厎慎財賦,鹹則三壤成賦,中邦錫土、姓,祗臺德先,不距朕行,說四海之內的氏族部落都歸附夏後

,金木水火土谷六種物質皆受到治理,明晰各處田地的優劣,將其分入三等以決定賦納數量,使得賦納得其正而不偏頗,賜土、賜姓,根據方國部落與夏后氏關係之密切疏遠定出封建的先後次序。《禹貢》一篇又列出九州賦納物品的具體情況,將物品數量分作上上、中上、下上、上中、中中、下中、上下、中下、下下九等。又根據與夏后氏都邑地理距離的遠近分作甸、侯、綏、要、荒“五服”。

甸服:距離夏都城五百里以內的方國部落是夏都城的主要糧食供應區。百里之內者賦納帶秸稈的穀物;再往外百里者賦納禾穗;三百里外者賦納帶稃的穀物;四百里外者賦納粗米;五百里外者賦納精米。

侯服:距離夏都城五百至一千里間的方國部落是夏后氏的氏族諸侯部落的封地。先小後大,五百里至六百里爲采地(即卿大夫的封地);六、七百里爲男爵小國;八至千里地爲侯伯大國。

綏服:距離夏都城一千至一千五百里爲夏後勢力所及的邊緣區域。其三百里內的可推行掌管文化教育,二百里外的推行發揮武威衛戍。

要服:距離夏都城一千五百至二千里爲夏後必須通過結盟交涉的方法而施加影響的區域。三百里內通過同盟和平相處,二百里外爲夏民的流放地。

荒服:距離夏都城二千至二千五百里處爲異族疆域,與夏后氏只有間接的溝通。三百里內的是各少數民族,二百里外是流放地。九等和五服的描述是周人對夏朝賦納經濟的看法,非必夏代實況。如鐵、鏤不大可能是夏代所見物品,夏時期的諸侯爵位也無法考證。但是其中反映的一些看法,如夏後根據道途遠近及各地生產情況來繳納不同的產物,應當爲夏代實況。

論述夏朝的賦納制度,《孟子》曰“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

,意在夏人的“貢”、殷人的“助”和周人的“徹”制度實際都是在繳納民戶年產總和的十分之一,而且夏商周三代的田賦制度一脈相承,顧炎武更據此認爲“古來田賦之制,實始於禹”。周朝的什一法是將一家民戶在數年之間的收成總和平均後取出一箇中庸常數作爲繳納數量,以夏朝的生產力和政權輻射力看,還沒有能力履行這種實物地租制度。孟子記載的“貢”字,意味着民衆與貴族間沒有太大的強制成分,而且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自願性。這種民衆自主性質的賦貢制度符合夏時期落後的生產力與夏后氏尚不完備的政權機構的情景,也接近於原始氏族部落的民主經濟秩序。夏朝末期,夏后氏與方國部落的關係惡化,夏後桀四處討伐,他提升田賦數額以充軍費,從而加重人民負擔,激化不滿情緒,使之最終離棄夏後投奔商湯。徵夏之際,湯曾誓言於衆,“‘夏罪其如臺?’夏王率遏衆力,率割夏邑,有衆率怠弗協”,指訴桀的主要罪狀。桀在什一“貢”賦之外徵役民兵,而後民衆不滿便採取不合作的態度。轉看殷商的“助”法制度,平民百姓在農業生產義務外另有以兵役爲主的徭役責任,其結果是助法體系下的商族的可動員兵力大於夏後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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