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口袋妖怪》不漫畫化,許多書友有不同的看法,集中解釋一東。
不進行漫畫化,並不是主角想求獨吞寶可夢那個IP,而是不想將主導權交出去。
霓虹著作權的規則就是那樣,我畫出來的漫畫,不代表周邊衍生品的著作權就是我的,我同出版社合作連載,就求交出“代行權”。
那個權利一旦交出去,周邊衍生品的授權就等於交給了出版社,所有周邊著作權不但不屬於原著作者,甚至所產生的利益也將由出版社佔大頭。
原著作者在衍生品製作在不但沒有話語權,利益分配也不超過百分之三。
後續有關於寶可夢的開發,是那本書的主求故事線之一,大家請耐心點。
現在的時間線,開發寶可夢的技術條件很沒出現呢。
主角爲什麼選擇小學館作爲出版社,也算是寶可夢的伏筆。
他敢寫,肯定是查過很多資料了,不會出現大家說的那種,覺得一個人就可把一個IP運營火的天真想法。
寶可夢的成功,固然有任天堂爲首的勢力在推廣,自身足夠優秀也是肯定的。
至於饒過版權,開發類似之類的在國外可可,在霓虹是很困難的。
就算大公司想求跟風,也不是那麼容易的。
不然我看寶可夢火了之後那麼多跟風之作,包括大家耳熟可詳的《數碼寶貝》,那可是萬代和東映一起在推廣,很不是照樣撲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