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首次發佈海事審判專題指導性案例

本報訊 (記者 姜佩杉)堅持陸海統籌,加快建設海洋強國,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重大戰略任務。在海事法院成立40週年之際,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第41批指導性案例(指導性案例230-236號)。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發佈海事審判專題指導性案例。

海事案件主要涉及船舶、運輸、海洋開發利用或者相關領域中的民商事糾紛,具有專業技術性強、涉外因素多、程序規範特殊等特點,在國際司法領域佔有重要地位。該批指導性案例共有七件,涵蓋了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海難救助、船舶觸碰損害責任、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設立、申請承認外國法院民事判決、涉外法律適用等多個領域,爲審理類似案件提供了更權威、更明確的裁判規則指引。

海事審判在維護國家海洋權益、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促進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保障海洋強國建設方面肩負重要責任。經過40年的發展,我國已經成爲世界上海事審判機構最多、最齊全,海事案件數量最多、類型最豐富的國家。黨的十八大以來,全國海事審判三級法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充分發揮海事審判職能作用,堅守初心、勇擔使命,爲服務保障高水平對外開放和海洋強國建設作出積極貢獻。越來越多其他國家的當事人,在糾紛所涉爭議與我國沒有實際聯繫的情況下,主動選擇我國海事法院管轄,充分彰顯了我國海事審判的國際公信力與影響力。

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的頒佈,標誌着我國有了專門的海事審判實體法。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頒佈,爲海商法的有效實施提供了堅實的程序保障,標誌着我國海事法律制度體系基本形成。海商法立足我國實際情況,充分借鑑吸收國際公約、國際慣例和有廣泛影響的標準合同的有益經驗,對海事領域的特有制度和規則進行了全面規定,是與國際接軌程度較高的一部法律,爲我國大力發展航運業和外貿業、加快建設海運大國奠定了堅實法律基礎。

隨着海事審判和司法實踐的不斷髮展,最高人民法院切實履行審判監督指導職責,先後發佈涉無單放貨、船舶碰撞、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等多個司法解釋及指導性案例,有力推動了法律正確統一適用,保障了海事審判公正高效。首批海事審判專題指導性案例的選取主要基於彰顯中國海事司法的國際化程度、減少海商法適用中的分歧、持續規範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活動三個方面的考慮,旨在進一步解決海事領域法律適用難點問題,統一類案裁判標準,提升我國海事審判整體水平。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