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佈《關於全面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見》
新京報訊 據最高人民法院官微消息,少年兒童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黨和國家歷來高度重視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始終把這項工作作爲黨和國家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新時代未成年人審判工作,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懲處、預防和矯治未成年人犯罪,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職責,也是人民法院積極參與國家治理、有效迴應社會關切的必然要求。爲積極適應未成年人保護新形勢新任務,全面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和犯罪防治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臺《關於全面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並於5月30日正式發佈。
近年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及合法權益被侵害案件時有發生,引發社會廣泛關注。人民法院堅持問題導向,在懲防並舉上下更大功夫,以能動履職融合、貫通家庭、學校、社會、網絡、政府等涉未成年人保護與犯罪防治工作。經深入調研,廣泛徵求意見,制定了這部司法文件。《意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突出體現新時期做好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和犯罪防治的新理念、新思路、新要求。《意見》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等原則,積極探索適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的審判、工作方式、制度機制,夯實對未成年人的關愛保護;樹牢前端預防犯罪理念,堅持厚愛嚴管、管早管小,細化、壓實家庭、學校、社會、網絡等關愛、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及時化解、消除可能滋生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或者被侵害行爲的各種消極因素。
《意見》共分五個部分計42條,分別從總體要求,加強涉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工作,推動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三審合一”實質化,促推“六大保護”融合發力,加強組織保障等五個方面,對當前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和犯罪防治工作中的突出問題,提出了明確的指導意見和要求。《意見》主要特點:
一是抓前端、治未病,高度重視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要求積極探索適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方式,關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善於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化解、消除可能滋生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爲的各種消極因素,做實“抓前端、治未病”。在審理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以及涉及學校保護民事、行政案件中,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放在更重要位置予以考量。例如,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離婚、撫養、探望等民事案件中,做實做好“關愛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引導當事人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減少因家庭變動對未成年人的不利影響;對實踐中矛盾爭議較多的離婚案件中如何確定撫養權,明確了尊重未成年人意願原則;對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要求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特點,確定賠償費用;對實踐中監護人和未成年人存在利益衝突時,規定可以爲未成年人指定訴訟代理人,更好保障其合法權益。
二是標本兼治,懲防並舉,對未成年人犯罪寬容不縱容。強調精準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爲主、懲罰爲輔”原則,準確把握和判斷犯罪行爲的社會危害性,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成長經歷、導致犯罪的深層次原因等,最大限度挽救涉案未成年人。對於主觀惡性深、情節惡劣、危害嚴重,特別是屢教不改的,絕不姑息縱容,堅決依法懲治,確保司法公正。例如,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堅持“寓教於審”,根據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點和犯罪行爲等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庭教育,促進其改過自新;對未成年人被操縱、利用實施違法犯罪等案件,更加突出對組織實施犯罪成年人嚴懲導向;對性侵、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等案件,堅持零容忍立場,依法從嚴懲處。
三是刑事、民事、行政一體保護,全面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建立“三審合一”審判機制,貫通刑事、民事、行政一體追責機制,建立線索移送機制、刑民銜接機制、公益訴訟銜接機制,充分整合審判資源,促進糾紛一次性解決、源頭治理。對因未達到責任年齡等種種原因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侵權案件,依照民法典確定賠償範圍;對監護人怠於履行監護職責甚至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對賓館、酒店、電競酒店等場所及互聯網平臺違反法定義務,對誘發未成年人犯罪或被侵害存在過錯等案件,細化相關主體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督促相關主體切實履行保護未成年人和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職責,確保涉及未成年人的問題有人管,被侵害權益的救濟途徑暢通無阻。
四是促推“六大保護”融合發力,共同守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通過引領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從嚴處理學生欺凌、妥善處理校園糾紛等促推家庭保護與學校保護不斷落實。通過構建犯罪成因逐案分析、強制報告制度落實情況、相關場所法定義務落實情況分析報告機制和網絡保護專項分析報告機制,促推社會保護、網絡保護、政府保護,將相關工作舉措,由“可選項”變爲“必選項”,不僅對相關案件逐案分析,還要在評議案件時加以說明,以此加大司法履職力度,從關注事後追責懲處向事前事中事後保護、預防並重轉變,有效避免“小錯”釀成違法犯罪、輕微侵害演變爲犯罪侵害,爲未成年人構築全鏈條、多層次、見實效的防護網絡。加強法治副校長隊伍建設,加強與學校、教育行政部門等的溝通協作,積極開展適合未成年人特點的法治宣傳教育,強化以案釋法,創新宣傳形式,提升法治宣傳的系統性和針對性,突出規則意識、法治意識、責任意識,教育、引導廣大未成年人尊法、學法、守法、用法。
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保護未成年人就是保護我們的未來!人民法院將以本次《意見》發佈爲契機,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以能動履職促推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落地落細,促推“六大保護”融合發力,以過硬舉措遏制滋生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各種因素,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法發〔2024〕7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見
少年兒童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新時代新徵程,全社會更加關心少年兒童的全面健康成長,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和犯罪預防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人民法院肩負更重責任、面臨更大挑戰。爲全面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和犯罪防治工作,切實提升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1.指導思想。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少年兒童工作的重要論述,從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的政治高度,謀劃推進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和犯罪防治工作,牢固樹立新時代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理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以依法能動履職促推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網絡保護、政府保護、司法保護“六大保護”融合發力,爲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長營造良好法治和社會環境。
2.基本原則
(1)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始終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和發展需求放在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工作首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結合未成年人成長和身心特點,依法保護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譽、隱私和各項實體權益、訴訟權利,在各階段各環節落實“特殊、優先、雙向、全面”保護理念,全力維護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2)堅持一體融合履職原則。深化刑事、民事、行政“三審合一”綜合審判改革,強化系統思維,堅持綜合保護,同時關注涉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權益維護、刑事犯罪預防懲治和公共利益維護,突出問題導向,健全工作機制,攜手各方,實質性解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突出問題,推動事後救濟保護向事中、事前預防治理轉變,構築全鏈條、全方位、立體化的未成年人保護網絡。
(3)堅持案件辦理與促推治理並重原則。依法公正高效辦理涉未成年人案件,確保案件辦理政治效果、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在案件辦理的同時,深入研析案件反映的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網絡保護、政府保護等方面存在的深層次問題,以更加有效的司法保護促推“六大保護”貫通融合、協同發力,堅持懲防並舉、標本兼治,做實源頭治理、系統治理。
(4)堅持守正創新原則。針對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新情況新形勢,深入總結涉未成年人司法規律,結合本地實際,積極探索有利於強化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和犯罪防治的新機制新方法。堅持頂層設計與基層首創相結合,全面推進涉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理論創新、制度創新、實踐創新,不斷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少年司法制度優勢轉化爲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綜合效能。
二、加強涉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工作
(一)加強涉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審判工作
3.增強未成年人保護和犯罪防治觀念。着眼未成年人保護和犯罪防治,積極探索適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方式,在民事、行政審判中要關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善於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化解、消除可能滋生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爲的各種消極因素,做實“抓前端、治未病”。
4.建立涉未成年人案件快速辦理機制。開闢“綠色通道”,本着便捷、高效的原則,對涉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民事、行政案件,實現優先立案、快速審理、及時裁判、高效執行,切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5.加強教育和訴訟引導。圍繞保護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長,辦案中注重從法律規定、社會道德、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等方面對未成年人、監護人等相關人員進行鍼對性教育和訴訟引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離婚等案件中,做實做好“關愛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引導當事人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爲目的,妥善處理撫養、探望、財產等相關事宜。
6.做實做細調解工作。民事案件除身份關係確認等不適宜調解的以外,應當重視調解。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邀請社會觀護人員、未成年人的近親屬、學校、街道、居委會、村委會等參與案件調解。行政案件應當積極開展訴前調解。對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應當在審判過程中注重通過調解實現最佳辦案效果。
7.及時指定訴訟中的代理人。在民事訴訟中,未成年人與其監護人存在利益衝突的,人民法院可以及時告知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未成年人的代理人;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在他們之中指定代理人。未成年人沒有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民法典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有關組織擔任代理人。
8.合理確定直接撫養人。對涉撫養案件,未成年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充分聽取其意見,尊重其真實意願。未成年子女向人民法院表達意願或者陳述事實時,人民法院可以通知社會觀護人員或者其他合適人員在場陪同。陪同人員可以輔助未成年子女表達真實意願。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單獨詢問、聽取未成年子女意見,並提供適宜未成年人心理特點的友善環境,確保其隱私及安全。未成年子女表達的意見不利於其身心健康成長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並依據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進行裁判。
9.妥善審理探望權案件。對於探望權案件,人民法院在裁判文書中應當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寫明探望時間、方式等具體內容。不直接撫養一方因外出務工等原因不能見面探望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導當事人積極通過電話、書信、網絡、視頻連線等方式給予子女親情關愛。
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應當依照協議、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確定的時間和方式,在不影響未成年子女學習、生活的情況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的一方應當配合,拒不協助的,人民法院可予以教育、訓誡,直至依法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探望不利於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當事人請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及未成年子女意見並查明事實後,認爲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未成年子女請求父母探望,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請求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依法裁判。
10.妥善審理涉未成年人侵權案件。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人民法院發現監護人未正確履行監護職責的,根據情況對監護人予以訓誡,並可以責令其接受教育指導。
未成年人的人身權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法院應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發育、成長和康復需要,依法確定賠償費用。對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器官功能恢復訓練等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時,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參照成年人案件適當提高。
11.依法保護未成年人合法財產權益。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注意審查當事人擬分割的財產中是否包括未成年子女的財產以及是否已將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分列,防止當事人違法處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未成年子女存在重病等特殊情形的,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應以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依法處理。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
12.強化行政行爲合法性審查。人民法院對於涉及未成年人權益的行政行爲,應當嚴格進行合法性審查,防止行政行爲侵犯未成年人權益。對於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爲,及時予以糾正。監督和支持教育、公安、民政、網信等相關部門依法履行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
13.強化行政許可與處罰審查。在涉及未成年人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案件中,關注未成年人的特殊情況和權益保護需求。對涉及教育、衛生等領域的行政許可,應當確保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和健康權得到充分保障;對涉及未成年人的行政處罰,應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認知能力和行爲特點,避免不當處罰。
14.加強行政爭議訴源治理。對事關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出臺、政策制定或調整、敏感事件處置等事項,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參與論證、提供法律諮詢意見、發送司法建議等方式,助推涉未成年人重大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和法治化,切實加強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從源頭減少、杜絕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行政行爲。
15.積極探索創新執行工作機制。探索由專門團隊或專人負責涉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執行工作。對涉撫養、探望等執行案件,積極開展教育疏導、調解等工作,引導當事人以有利於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爲原則,主動履行義務或者達成和解。
(二)加強涉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工作
16.對未成年人犯罪寬容不縱容。精準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爲主、懲罰爲輔”原則,準確把握和判斷犯罪行爲的社會危害性,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成長經歷、導致犯罪的深層次原因等,最大限度挽救涉案未成年人。對於主觀惡性深、情節惡劣、危害嚴重,特別是屢教不改的,絕不姑息縱容,堅決依法懲治,確保司法公正。
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採取適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方式,堅持“寓教於審”,根據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點和犯罪行爲等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庭教育,剖析引發犯罪的主客觀原因和教訓,引導未成年被告人正確認識法庭審判的嚴肅性和犯罪行爲的社會危害,促其改過自新。
17.從嚴懲處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的行爲。引誘、指使、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特別是對於脅迫、教唆、引誘、欺騙未成年人蔘與實施黑惡勢力犯罪、有組織違法犯罪的,利用未成年人介紹、誘騙其他低齡未成年女性賣淫或者供其姦淫的,利用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留守兒童、在校學生實施犯罪的,以及通過向未成年人傳授犯罪方法、提供毒品、管制麻醉精神藥品、灌輸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繼而加以利用等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嚴重危害社會和諧穩定的犯罪,依法從嚴懲處。
18.從嚴懲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對於拐賣、拐騙、綁架兒童,暴力傷害、性侵害未成年人,引誘、介紹、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製作、販賣、傳播含有未成年人內容的淫穢電子信息,向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等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堅持零容忍立場,依法從嚴懲處。
19.加強未成年被害人權益保障。人民法院審理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充分考慮未成年被害人身心發育尚未成熟、易受傷害等特點,給予特殊和優先保護,強化對其權益的保障。應當將案件進展情況、案件處理結果及時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並對有關情況予以說明。確定案件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判後,應當將判決書向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送達。
(三)做深做實涉未成年人特色審判工作
20.深化未成年人隱私保護。對審判時被告人未滿十八週歲的刑事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對涉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涉及個人隱私的,應當不公開審理。對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不得向外界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斷出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資料。查閱、摘抄、複製的案卷材料,涉及未成年人的,不得公開和傳播。對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案件,應當注意保護未成年人隱私。發佈案例、製作法治宣傳資料等均應當對相關信息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
21.深入開展社會調查。人民法院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詳細瞭解未成年人成長環境和犯罪成因。對人民檢察院移送的社會調查報告及有關人員提交的反映未成年被告人情況的書面材料,應當重點審查是否客觀、全面地反映了未成年人性格特點、家庭監護情況、學校教育、社會交往、成長經歷、實施犯罪前後的表現,以及其他反映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深層原因的內容。社會調查報告不具體、不翔實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予以補充,也可以自行或者委託有關機構開展社會調查。對社會調查報告和有關人員提交的相關材料,經出示、質證,依法採納的,可以作爲辦理案件和教育被告人的參考,以及向有關方面提出司法建議的依據。庭審中,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作出調查報告的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接受控辯雙方和法庭的詢問。
22.積極完善社會觀護。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撫養、收養、監護、探望等民事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可以委託從事未成年人保護相關工作的社會組織或者人員就未成年人相關情況開展調查、參與案件調解、必要時陪同未成年人接受詢問、對未成年人進行心理疏導、判後延伸觀察保護等社會觀護工作。社會觀護員可通過分別聽取當事人、未成年人意見和走訪街道、社區、幼兒園、學校等方式,全面瞭解未成年人的實際生活狀況。社會觀護報告可以作爲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及開展司法延伸工作的參考和依據。
23.積極開展心理疏導。人民法院審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根據案件情況認爲有必要時,可以自行或者聘請專業人員對未成年當事人進行心理疏導和矯治,安撫未成年人情緒,消除、化解未成年人心理危機和心理障礙;經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也可以對未成年人進行心理測評,心理測評報告可以作爲辦理案件和教育矯治的參考。應當及時爲未成年被害人及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導。
24.加大救助力度。根據未成年人的實際困難,對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未成年人優先救助,在救助力度上給予傾斜。積極與教育、民政、共青團、婦聯等部門、社會慈善機構等建立聯動關愛救助銜接機制,對確有需要的未成年人予以經濟幫扶、轉學安置等幫助,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三、推動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三審合一”實質化
25.完善一體化審理機制。因同一事實或者相關事實產生的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互涉案件,在符合法律有關管轄規定且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原則上由同一審判組織審理。對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反映出的涉未成年人行政管理、犯罪預防等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隱患,或者審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發現未成年人民事權利等也受到侵害的,應當一併依法妥善解決、處理。刑事或者行政生效裁判確認的基本事實,除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外,在相關民事案件中可予以認定。
26.做好線索移送和權利告知工作。審理變更撫養關係糾紛、探望權糾紛以及撤銷監護人資格等案件,發現未成年人受到或者疑似受到虐待、暴力傷害、性侵害、遺棄等違法犯罪侵害的,應當將涉嫌違法犯罪的線索移送主管部門處理。審理行政案件發現未成年人民事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告知當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涉嫌違法犯罪的,將線索移送主管部門處理。審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發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涉嫌違法犯罪的,或者發現其他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犯罪線索的,將線索移送主管部門處理。
27.做好刑民銜接。未成年人實施犯罪但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而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或者因已超過刑事追訴期限等客觀原因無法追究刑事責任、但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或者其他侵害未成年人權益但尚不構成犯罪的案件,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賠償範圍依照民法典相關規定確定。未成年人在賓館、酒店、歌廳、酒吧、網吧、電競酒店、劇本娛樂經營等場所或者互聯網平臺受到性侵害等傷害,相關場所、平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未成年人以此爲由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賠償範圍依照民法典相關規定確定。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保存的與被訴侵權行爲具有關聯性的證據,侵權案件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申請調查收集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但可能影響正在進行的刑事訴訟程序的除外。
28.建立公益訴訟銜接機制。人民法院發現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涉及公共利益的,可以將線索移送檢察機關。應當注意發現涉案未成年人食品、玩具、用品等是否危害不特定多數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全面審查涉案網絡遊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網站等網絡技術、產品和服務以及圖書、廣播電視、影視傳媒等是否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對未成年人保護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是否存在不作爲、亂作爲等損害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情形。
四、促推“六大保護”融合發力
29.依法引領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人民法院應當在審判中強化父母等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引導監護人盡到撫養、教育、保護的義務,創造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家庭環境,不僅要爲未成年人提供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還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妥善審理申請確定和指定監護人案件,確保未成年人有人監護;妥善審理申請變更監護人和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確保未成年人得到妥當監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依法判令監護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30.強化家庭教育指導。人民法院審理涉及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羣體的案件,或者離婚、撫養、收養、監護、探望等民事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在訴前調解、案件審理、判後回訪等各個環節,通過法庭教育、釋法說理、現場輔導、網絡輔導、心理干預、制發家庭教育責任告知書、家庭教育指導建議書等多種形式開展家庭教育指導。人民法院在審理涉未成年人刑事、行政案件中,發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存在其他因家庭監護管教缺失、不當等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情形的,根據情況,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並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31.依法從嚴處理學生欺凌。人民法院在相關案件中發現存在學生欺凌現象的,應當與學校或培訓機構及教育主管部門溝通,建議及時予以嚴肅處理,並跟進處理進展。未成年人因學生欺凌等行爲遭受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欺凌行爲的強度、持續時間以及對被侵害人身體、心理造成的損害後果等各方面因素,依法判決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充分發揮賠禮道歉的修復、撫慰、誡勉功能和作用,探索通過訴前調解等方式,促使實施學生欺凌的未成年人真誠賠禮道歉。學校、培訓機構等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依法判決承擔侵權責任,並根據情況發送司法建議。欺凌行爲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2.妥善處理校園糾紛。人民法院審理校園糾紛案件,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積極引導當事人依法理性維權,堅決依法懲治各類“校鬧”等違法犯罪行爲,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未成年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發生人身損害,學校已經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依法判決學校不承擔侵權責任,爲學校依法依規開展教學管理提供司法保障。
33.加強法治副校長隊伍建設。積極選派政治素質過硬、法律功底深厚、實踐經驗豐富、有宣傳教育特長的業務骨幹擔任法治副校長,明晰工作職責,嚴格工作要求,進一步建立健全與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之間的長效聯絡溝通機制和常態化的信息反饋機制,提升法治副校長履職實效。
34.及時提出專門教育的建議。人民法院審理涉未成年人案件,發現未成年人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行爲,應當進行專門教育的,可以向相關部門提出建議。
35.建立犯罪成因逐案分析報告機制。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案深入剖析案件背後是否存在家庭、學校、社會、網絡、政府及司法保護薄弱、不到位等情形,並形成報告附卷,評議案件時單獨予以說明。發現有關單位未盡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護等保護職責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發送司法建議;對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將相關線索移送主管部門處理。
36.建立“強制報告制度”落實情況分析報告機制。對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案件,應當逐案審查相關國家機關、居委會、村委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時,是否履行了強制報告義務,並形成報告附卷,評議案件時單獨予以說明。對存在應當報告而未報告情形的,應當及時發送司法建議;對涉嫌違紀或者違法犯罪的,及時將相關線索移送主管部門處理。
37.建立相關場所法定義務落實情況分析報告機制。對發生在賓館、酒店、電競酒店等場所的涉未成年人案件,應當審查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時,是否履行了詢問未成年人年齡、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聯繫方式、與共同入住人員的身份關係等有關情況的義務,相關場所是否設置了相關標誌等,並形成報告附卷,評議案件時單獨予以說明。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發送司法建議;對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將相關線索移送主管部門處理。
38.建立網絡保護專項分析報告機制。對涉及網絡的未成年人案件,應當結合案件成因和未成年人保護法律規定,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建立協作機制,對相關主體是否履行了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法定義務進行審查,並形成報告附卷,評議案件時單獨予以說明。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向有關網絡企業、主管部門發送司法建議;對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將相關線索移送主管部門處理。
39.提升法治宣傳教育的系統性針對性。加強與學校、教育主管部門等的溝通協作,積極開展適合未成年人特點的法治宣傳教育,堅持嚴肅性與可接受性、知識性與趣味性、普遍性與特殊性相結合,強化以案釋法,創新宣傳形式,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不斷增強規則意識、法治意識、責任意識,切實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對轄區法院發佈涉未成年人刑事典型案例的審覈、監督、指導,確保取得良好社會效果。
五、加強組織保障
40.加強專業化建設。嚴格落實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規定,確定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門人員審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負責未成年人犯罪防治工作,加強“三審合一”審判團隊建設。充實未成年人審判工作力量,融合推進隊伍政治素質、業務素質、職業道德素質建設。審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員應當經過專門培訓,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熱愛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加強專職輔助人員配備,協助審判人員開展未成年人延伸保護工作。健全符合未成年人審判工作規律的評價激勵機制。
41.加強協調聯動。加強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協作配合,建立常態化的會商協作機制,統一涉未成年人案件證據、數據標準,共同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和司法救助等工作。加強與政府職能部門、共青團、婦聯、學校、基層組織以及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等的溝通協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通報機制。推動完善政法機關未成年人關愛幫教工作銜接機制,探索建立包括社工、志願者、“五老人員”等在內的未成年人司法關愛幫教人員庫。
42.加強工作條件保障。積極爭取黨委領導和政府支持,對未成年人審判設施建設、開展社會調查、社會觀護、心理疏導、法治宣傳、家庭教育指導等特色審判及延伸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辦案經費範疇予以充分保障,確保未成年人審判工作有效開展,全面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和犯罪防治能力水平。
編輯 李憶林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