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公僕地獄 立揭弊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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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發生職員輕生事件,被爆出分署長涉長期霸凌,如同二○二三年臺灣#MeToo運動的翻版,不少公務員吹哨者匿名檢舉、陳情,反映職場霸凌、特權以及耍官威情事嚴重。

重大案件的揭露,固然可以引起社會支持效應,然而,若缺乏制度性的保障,就算部長下臺,效應終將曇花一現,甚至可能讓揭弊者承受更大的風險與壓力。而從這次的「公務員地獄」事件,益徵「揭弊保護法」以及國會改革的重要。

其一,揭弊者保護法(即吹哨者保護法)這部已經從二○一二年就開始研擬的法律,目的爲避免揭弊者因揭弊損害工作權益。但我國目前僅有散落各行政作用法中的揭弊者保護條文,對公家機關吹哨者毫無基本制度性保障。

海科館首長疑似霸凌下屬案件,其會議記錄甚至直指要調查內部吹哨者。試想,如果一掀開沉痾,就要面對人身報復,就要面臨職場上的不利對待,還有哪位公務員敢跳出來爲自己、爲同事的權益勇敢發聲?公職環境淪喪至此,國家公務員報考人數創新低,也只是剛好而已。

檢視廉政署公佈的立法進度,法務部至今已十五次將揭弊者保護法草案送交行政院,卻仍卡關未過。儘速通過公部門揭弊保護制度,早已是二○一七年司法國是會議的結論,臺灣更曾兩次遭《反貪公約》國際審查委員會點名批評。

卓榮泰院長「全面啓動職場防治霸凌作業辦法」話說得很滿,但「縮短各項調查期間並落實執行,同時迅速回報給行政院」,苦的恐怕又是基層,必須日夜顛倒地做報告、跑公文,誰敢有怨言?在揭弊者保護制度付之闕如的情況下,只得淹沒在長官疾言厲色的指示中。當吹哨者保護法成沉睡法案,我們誰都保護不了。

另一方面,事件爆發後,陳情、申訴不斷向立院飛來,更多由立委揭露再向行政院問責的案件,更彰顯賦予國會完整調查權的必要性。

想當初,大法官在憲法法庭質問立委「查弊案是不是立法院的職權」?今天若非朝野立委不滿懲處過輕,一再質詢提案,要求行政機關清查檢討,難保霸凌事件不會被搓掉;若非國會反映各界重視,何能讓行政院長鞠躬致歉?

大法官們打着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的大旗,一口氣宣佈調查小組違憲,甚至連立法院調閱文件,都得經立法院會決議,完全昧於現實,更是箝制了代議士爲民喉舌、監督政府違失的憲政義務。假設立院組成調查小組調查霸凌案件始末,有何不正當、不應該?國會議員要求所監督部會針對職場環境提交檢討文件,難道也需要全院議決?這樣荒謬的程序要求,全國人民不分藍綠,大概都無法接受。

「公務員地獄」自然要查、得嚴懲,但更該引發社會對吹哨者保護制度的重視以及國會調查權不足的省思,從這場風暴可見,臺灣的法治完全無法爲勇於發聲的個體提供法律支撐,而本應強力監督政府的國會更是因大法官介入黨爭而躓踣,沒有人是贏家,犧牲的是全國人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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