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36分鐘狂譙17次 OL玻璃心提告法官打臉:自己討罵
女子遭主管罵「臭俗仔」、「他X的」等粗語,但法官認爲主管非無端罵人,判她敗訴。(示意圖/Shutterstock提供)
高雄一名公司主管2018年9月與屬下小芳(化名)起爭執,她在36分鐘內辱罵小芳多達17次,內容包含「臭俗仔」、「他X的」等粗語,遭小芳告上法院;主管表示,因爲小芳平時工作表現不佳,常在實驗流程上擅作主張,造成公司多次召開品管會議,她動怒之下才罵人;法院認爲,當時公司內沒有其他人,不構成公然侮辱,且主管非無端謾罵,最終判小芳敗訴。
判決書指出,小芳與主管在2018年9月間在工作上發生不愉快,她遭主管在公司實驗室內飆罵粗話,包括「他X的」、「臭俗仔」、「幹妳X」等內容,她不堪被公然侮辱,一狀告上法院。不過該主管說,平時公司實驗都會上鎖,有門禁管制,當天室內只有她小芳,而她當天發怒全是因爲小芳對屢次在實驗室工作流程上自作主張,品管部主管對此曾多次召開會議確認規範。
該主管在法庭上說,當天小芳屢次在她忙碌時頻頻發問,她纔會針對工作上的事情與對方溝通,「我並不是針對她,是要表達對她的行爲感到憤怒,是情緒性發言,並非惡意侮辱」。法院一審判主管無罪,二審時法院認爲,主管當天36分鐘內雖然辱罵小芳多達17次,但是當時實驗室沒有人,不構成「公然」侮辱。
此外,法官表示,小芳已經不是公司新人,小芳也承認看錯會議紀錄而招來主管斥責的事實,可見該主管並非無端謾罵,而是出於不滿對方工作效率、工作態度所做出的發泄,因此駁回上訴,判主管無罪、小芳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