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州科大校地轉交內政部 教團:凸顯退場條例的重要性

教育部今發稿表示,中州科大校地轉交內政部,高教工會給予肯定並表示此案凸顯退場條例的重要性。圖/本報系資料照

教育部今表示,已停辦的中州科技大學,全校6萬745平方公尺校地及12棟建築物,總價值約新臺幣23億6800萬餘元,已全數過戶給內政部,未來將做爲替代役全民防衛及保二總隊機動中隊場域使用,成爲私校校產轉移給中央機關之首例。對此,長期關注私校退場的高教工會給予肯定,並表示此案凸顯了退場條例的重要性。

教育部表示,中州科大校地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由內政部承接,規畫爲替代役全民防衛及保二總隊機動中隊場域使用,內政部規畫運用學校校舍舉辦民衆自衛自救培訓課程、辦理民防專業訓練、培育民防專業課程師資及建構全民防衛訓練,以提升民防訓練量能及品質,完善保護公衆的安全與福祉。

高教工會執秘張志綸指出,高教工會認同私校依退場條例退場,將剩餘校產、校地及建物迴歸政府機關,依符合公共性的方式使用,但如果可以繼續作爲教育文化用途會更好。而他也點出,若要爲避免校地及建物落入私人財團手中用以謀取私利,關鍵在於「私校退場條例」。

張志綸解釋,現行私校退場採「雙軌制」,私校若主動依照「私立學校法」申請退場,即可不受「私校退場條例」拘束,以致於待退私校仍受不少有心私人覬覦,爭取規避管制之機會。他說,前陣子被教育部覈定停辦的大漢技術學院,就是看準私校法可以規避「2年改善期」、「停招後應重新組織董事會,納入教職員及學者專家達四分之三」、「停辦後2個月內應解散」、「賸餘財產歸屬退場基金、中央機關、公立學校或地方政府」等退場條例,更允許學校在停辦後,董事會仍握有校產,且可改辦其他事業牟利。他批,學校法人把學校搞到惡性退場之後,繼續持有校產、校地、建物,形同變相搶劫。

張志綸說,以上兩案都「合法」,但有截然不同的結果,顯然是制度有問題。張志綸認爲,既然退場條例已經上路,就應該取代私校法中有關退場的條文,也就是所有學校要退場,一律循退場條例辦理,杜絕任何公共資源被私人侵佔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