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協發佈“保險+期貨”領域首份行業規範性文件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翁榕濤 實習生 吳梓軒 深圳報道
12月7日,在第19屆中國(深圳)國際期貨大會上,中國期貨業協會(下稱中期協)發佈實施了《期貨公司“保險+期貨”業務規則(試行)》(下稱《規則(試行)》)。《規則(試行)》明確了期貨公司“保險+期貨”業務的基本原則、定義、目標和要求,並從業務承攬、期貨服務、自律管理等方面提出規範性要求,旨在引導推動“保險+期貨”業務良性有序開展,更好助力農業強國建設。
“保險+期貨”領域首份行業規範性文件
金融綜合支農模式創設於2015年,是保險與期貨“聯姻”,立足我國基本國情農情、發揮期貨功能化解中小涉農主體價格風險的有效探索。
十年來,“保險+期貨”頻繁見諸於中央、有關部委政策文件,地方政府、涉農主體主動參與意識不斷增強,在保障農民收入、轉變農業風險管理方式、助力鄉村產業高質量發展、健全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等方面取得積極成效。
中期協統計數據顯示,截至目前,“保險+期貨”落地31個省市自治區,覆蓋21個涉農品種,保障價值2000多億元,惠及農戶超740萬戶次。
中期協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保險+期貨”總體呈現出規模爲先、粗放發展的現狀,缺乏統一明確的工作規範、服務“三農”的質效還不夠高、可持續性有待進一步增強,近年來中央一號文件也多次提及要優化完善“保險+期貨”。
在此背景之下,中期協制定了《規則(試行)》,強調正本清源、規範發展,明確底線要求。制定過程中得到了中國證監會期貨司的指導,徵求了期貨交易所、中國期貨監控、期貨公司等各方意見。
據悉,《規則(試行)》是“保險+期貨”業務領域的首份行業規範性文件,《規則(試行)》的發佈實施填補了該領域的制度空白。
強調以期貨功能服務“三農”所需
《規則(試行)》圍繞強監管、防風險、促高質量發展的主線,堅持問題導向,明確了期貨公司“保險+期貨”業務的各類禁止行爲。
一是禁止在保險方案、保單等材料中設置保底賠付條款,並要求期貨公司在項目開展前向涉農主體及地方政府準確說明“保險+期貨”項目的保障性、有償性和基本賠付邏輯。
二是禁止以誇大預期成效、隱瞞交易風險、非標準化期權非正常定價報價等方式承攬項目,並要求期貨公司遵循保本微利原則,採用科學的定價模型,基於綜合頭寸和對衝成本確保期權定價的合理性。
三是禁止以任何形式單獨或者合謀開展資金空轉、脫實向虛以及其他不具備保障意義的項目。
四是禁止通過項目進行利益輸送、損害涉農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套取涉農財政補貼資金。爲保障相關要求落到實處,進一步明確期貨公司承擔“保險+期貨”業務承攬的主體責任,期貨公司分管“保險+期貨”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合規負責人是落實業務承攬要求的共同責任人。
中期協相關負責人指出,爲進一步壓實主體責任,《規則(試行)》還明確了業務的自律檢查機制,對違反規定或者證券期貨相關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的行爲,提出了具體處理措施。
“考慮到非標準化期權結構的靈活性與多樣性,後續自律管理實踐中,對於過度複雜的非標準化期權合約、非正常定價報價等行爲,將基於項目真實保障目標,通過專家會商等方式綜合判定。”中期協相關負責人表示。
《規則(試行)》指出,“保險+期貨”業務導向是充分發揮期貨和衍生品市場功能作用,滿足農業價格風險管理需求。期貨公司應當堅持共同發展、可持續發展理念,將自身發展融入到服務國家戰略中去,真實有效開展“保險+期貨”業務。
“保險+期貨”業務底層實質屬於衍生品交易業務,但考慮到交易對手方(保險公司)和項目實際服務對象(涉農主體)不同而導致的信息、認知差異,不宜將其視爲純金融交易屬性的業務,一方面要更爲深入、準確地瞭解涉農主體的真實需求,增強“保險+期貨”服務的適應性;另一方面要不斷增強期貨功能與“三農”需求的匹配度,提升項目服務質效。
有期貨公司資深人士表示,《規則(試行)》爲行業“保險+期貨”業務發展提供了基本遵循和規範指引,對於改善行業生態、推動業務良性有序、可持續發展意義重大。
他認爲,下一步做好“保險+期貨”業務,要加快轉變發展理念,摒棄規模爲先的發展理念,更加註重服務質效的提升;要系統謀劃、長遠規劃,不搞大水漫灌、蜻蜓點水,結合專業、區位等優勢,選定目標區域深耕細作、持續服務;要推動品牌項目建設,以“保險+期貨”作爲農業產業鏈期貨服務的前置或基礎業務形態,不斷拓展服務廣度和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