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對兩用物項的過境、轉運、通運、再出口作了哪些規定? 司法部、商務部迴應
財聯社10月19日電,《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對兩用物項的過境、轉運、通運、再出口作了哪些規定?司法部、商務部負責人表示,爲防止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擴散,維護全球共同安全,各國普遍根據聯合國決議和有關國際條約要求,將兩用物項的過境、轉運、通運、再出口納入出口管制範圍,實施適當、有效的管制。兩用物項的過境、轉運、通運、再出口屬於出口管制的範疇,應當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條例規定進行監管,但由於其出口形式的特殊性,其申請出口許可的主體等都與一般的兩用物項出口有所不同,因此《條例》規定,兩用物項的過境、轉運、通運、再出口,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海關總署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