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陽江中心支公司及員工被罰款,並警告,因給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等違規行爲

2024年6月13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陽江監管分局發佈了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陽金管罰決字〔2024〕4號,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陽江中心支公司以及員工張國堅(黨委書記、總經理)、韋敏雄(黨委委員、副總經理)、謝中發(黨委委員、總經理助理)、羅文仲(農險業務部副經理(主持工作))(簡稱: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其給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農業保險費用列支不真實;虛列協保費套取費用;農業保險承保驗標資料不真實;農業保險承保投保標的部分不符合條件,數據不真實;養殖險核賠不到位,未能如實記載出險標的數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一條,《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三十一條。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陽江監管分局對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陽江中心支公司以及員工張國堅、韋敏雄、謝中發、羅文仲作出罰款和警告的行政處罰決定。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爲2024年6月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爲:(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六)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誇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八)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九)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爲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十一)以捏造、散佈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爲擾亂保險市場秩序;(十二)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保險公司違反本法規定,超出批准的業務範圍經營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轉讓、出租、出借業務許可證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報送或者保管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有關信息、資料的;(二)未按照規定報送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備案的;(三)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