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藥公協會籲藥品專利連結施行日在簽訂FTA後

藥事法專利連結三讀,重創學名產業,三大製藥協會呼籲共同連署支持:「藥品專利連結之施行日,應訂於『與美國簽訂FTA』或『我國加入CPTPP 或類似區域經貿協定』之後。」

臺灣製藥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製藥發展協會、中華民國學名藥協會表示,「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通過,引進了被稱爲「硬性專利連結」的制度原本法案的立法緣由係爲配合加入TPP及臺美貿易談判 TIFA,然而所通過之行政院版法案大幅超越TPP要求,一旦原廠提出指控食藥署即停發藥證1年,如同直接推定學名藥侵權,原廠免申請、免釋明、免擔保,也幾乎不用事後賠償。

這將造成學名藥延後上市並逐漸式微,輕則健保費增加或限縮給付名額;重則原廠大幅調高售價,使健保破產、醫療體系崩壞。縱使民間、立法院公聽會、立法院委員會審查期間都大力反對,行政院仍執意推動,連着3天強行走過立法院委員會協商 (無結論)、院會協商 (無結論) ,最後竟以多數決強行表決通過。

各國在美方壓力下引入專利連結制度時,至少都換得與美國簽訂自由貿易協定(FTA)或加入區域經貿協定,臺灣卻不然。雖然本爲換取美國支持加入TPP,纔在TIFA定期會議上承諾引進專利連結,然截至目前爲止,我國仍未受邀加入TPP,其餘會員國更在美國退出後在新的CPTPP大幅凍結智慧財產權條款,臺美FTA也僅止於單方面提議。

在這樣的背景下,政府引進高於國際要求的「硬性專利連結」,犧牲掉我國藥業、健保及國民健康,而忽視我國醫藥產業環境。但既然已修法通過,建請行政院珍惜重要外交籌碼,倘需要犧牲國家藥品產業、健保藥品支出及國民健康,必須以謀求國家最大外交或經濟利益前提,換得「我國與美國簽訂自由貿易協定」或「我國加入CPTPP 或類似區域經貿協定」,始能有利於國家永續發展。

基於以上理由,三大製藥公協會希望會員能共同連署支持:「藥品專利連結之施行日,應訂於『與美國簽訂FTA』或『我國加入CPTPP 或類似區域經貿協定』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