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三當三產私生子賠40萬 女出庭辯「不知已婚」遭打臉駁回

阿德在餐廳工作時認識了阿芳,2人因而交往,期間阿芳還因此懷孕產下一子。(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中人妻小美(化名)與阿德(化名)結婚後,阿德在餐廳工作時認識了阿芳(化名)。2人因而交往,期間阿芳還因此懷孕產下一子,小美因此跟阿德離婚並提告阿芳侵權,一審法院判處阿芳須賠償40萬元給小美,阿芳不服提起上訴,臺中高分院審理後駁回其上訴。

根據判決書,小美與丈夫阿德於98年結婚,111年離婚。然而,阿芳在104年間與阿德發生性行爲,並於事後受孕生下孩子。小美指控阿芳明知阿德已婚,仍插足兩人婚姻,構成配偶權重大侵害,依法請求精神賠償。

法院調查發現,阿德在原審證述,兩人於餐廳工作相識,阿芳明知阿德有配偶,仍心甘情願成爲「第三者」。期間,小美甚至曾帶孩子到餐廳用餐,阿德公開稱呼其爲「老婆」。案經法庭認定可信,並據戶籍資料及親子認養事件佐證,阿芳的行爲已逾越社會一般容忍範圍。

法院指出,婚姻系受憲法及法律保障的親密關係,配偶間應履行誠實義務。阿芳的行爲明顯破壞婚姻圓滿幸福,侵害配偶權,情節重大,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賠償非財產損害。

對於阿芳辯稱「不知阿德已婚」以及「配偶權非法律保護範疇」,法院不予採信,並認爲其辯解與事實不符。此外,阿芳抗辯「時效已過」,亦因證據不足無法成立。

法院認爲,小美遭遇長期婚姻破裂的精神打擊,其痛苦非輕。考量雙方經濟狀況及加害情節,認爲40萬元的精神賠償金額適當。至於阿芳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法院駁回其上訴,並判由阿芳承擔二審訴訟費用。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