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二審稿提請審議規範執法尊重人權 進一步完善程序規定
原標題: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二審稿提請審議規範執法尊重人權 進一步完善程序規定
□ 本報記者 朱寧寧
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二審稿6月25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相比修訂草案一審稿,二審稿作出多處修改。
完善有關處罰程序的規定
按照規範和保障執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要求,修訂草案二審稿進一步完善有關處罰程序規定。
修訂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詢問查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當場檢查場所和由一名人民警察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等三類情形,應當全程同步錄音錄像,並規定了剪接、刪改、損毀、丟失錄音錄像資料的法律責任。同時,修訂草案二審稿規範提取、採集有關信息、樣本的程序規定,明確條件和範圍,並進一步擴大治安管理處罰聽證的案件範圍,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公正執法。
修訂草案二審稿還增加規定,正在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人遇有參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特定情形的,可以申請出所等。
增加規定保護公民合法權益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單位、專家學者和社會公衆提出,爲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有必要在本法中明確公民對不法侵害行爲有權採取防衛性措施。
修訂草案二審稿增加一條規定,“爲了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行爲,造成損害的,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完善涉未成年人相關規定
有的常委會委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衆提出,當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形勢嚴峻,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措施不足以教育和懲戒違法的未成年人,建議本法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相關矯治教育措施做好銜接。
修訂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對依法不予處罰或者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採取相應矯治教育措施”。
增加對違規養犬等行爲的處罰
修訂草案第八十七條對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以及放任動物恐嚇他人、驅使動物傷害他人規定了治安管理處罰。
有的常委會委員、部門和地方提出,違規養犬、犬隻傷人事件時有發生,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修訂草案規定的處罰範圍過窄,建議修改完善。
修訂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出售、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以及“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治安管理處罰。
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和執法需要
修訂草案第三十四條對“在公共場所或者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着、佩戴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服飾、標誌”“製作、傳播、宣揚、散佈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論”等行爲規定了治安管理處罰。
有意見提出,“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等表述,主觀色彩較強,各有各的理解,其含義在立法上不易界定、在執法中不易把握,擔心執法中會損害公衆的正當權益和正常生活。
修訂草案二審稿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和執法需要,不再使用“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表述。
完善處罰層次與其他規定做好銜接
有的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代表、部門、地方、單位和社會公衆提出,對於違反無線電管理、違規飛行“無人機”、侵害公民個人信息、行業經營者不按規定登記信息、違反規定產生社會生活噪聲等行爲,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了法律責任,建議本法根據過罰相當原則,完善處罰層次,與其他有關處罰規定做好銜接。
修訂草案二審稿在原來只規定了拘留處罰的基礎上,增加警告、罰款處罰方式。(朱寧寧)
(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