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榮發二子三子告基金會董事長 官司敗訴
長榮集團官司不斷,張榮發的二子張國明及三子張國政提告,請求法院宣告張榮發基金會董事長鍾德美的董事指派行爲無效,臺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認定張國明及張國政的主張沒有理由,駁回請求。可上訴。
張國明等人提告指控鍾德美擔任基金會第8屆董事長期間,未經董事會決議,在去年指派第三人爲董事行爲,違反基金會捐助章程,他們是基金會第8屆董事,屬利害關係人,請求法院宣告鍾德美的董事指派行爲無效。
高院審理後認爲,基金會的財產之一般保管、不更易財產種類、數量、權利範圍等財產權能之行使,或動支基金孳息執行捐助章程所定各項業務所需經費等非重要事項,未規定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合議庭表示,鍾德美雖未經董事會決議,指派第三人爲董事行爲,但既非動用捐助財產,亦未涉及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等事項,且僅對長榮國際公司發生股東會決議之法律上效果。
高院認爲,這樣的行爲未變更、增減係爭基金會所持有長榮國際公司股份之型態、數量,非屬財產管理行爲及其他有關事務之處理事項,無庸經董事會決議行之,張國明、張國政的主張無理由,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