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糾紛律師探討:城鎮居民親屬能否參與農村宅基地繼承?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背景

在北京市懷柔區A 號房屋的繼承糾紛中,涉及多方面複雜的家庭關係與財產狀況。陳某賢與宋某育有陳某鑫、陳某鵬、陳某傑三子。陳某賢與宋某已去世,陳某鑫於 2016 年 7 月離世,陳某鵬在 2019 年因病去世。

陳某鵬與張某蘭於1986 年 8 月 22 日登記結婚,張某蘭系二婚且育有一女陳某慧,婚後陳某慧與他們共同生活。1987 年 2 月,陳某鵬與張某蘭生育一女陳某文。

涉案房屋位於北京市懷柔區A 號,其歷史變遷複雜。懷柔區檔案館資料顯示曾在陳某賢名下,當時全家人口 5 人,20 歲以上子女 2 人,現有房 3 間並就地翻蓋 4 間。1993 年《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登記土地使用者爲陳某鵬。張某蘭稱 2000 年房屋賣出,2010 年陳某鵬以 170000 元買回,陳某文出資 5 萬元;2011 年翻建、裝修時陳某文也有出資。陳某文則表示買回房屋時自己出資 75000 元、翻建裝修時出資 200000 餘元。

該宅院現有北房三間、東西廂房各四間,於2011 年改擴建,2019 年出租後重新裝修。

二、各方訴求及辯稱

(一)原告張某蘭訴求

1. 確認北京市懷柔區 A 號宅院內四間東廂房、四間西廂房和三間北正房房屋共十一間房屋的 50%房產份額歸自己所有,剩餘 50%房產份額由自己與被告一法定繼承,被告二陳某文不應享有份額。

2. 判令其他三個原告和兩個被告共同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二)被告辯稱

1. 高某:不認可陳某文無繼承權,認爲房屋是祖產,建房時二老健在,自家份額應是三分之一,建房於 1984 年,當時北房 4 間,無西廂房,現北房 5 間,且自己家庭自 1975 年結婚後有相關經歷,後因與老爺子鬧矛盾租房住。

2. 陳某濤:不認可原告訴求,主張房產分割應有陳某文份額,稱房屋是祖產,自己在涉案地居住到十歲,父母結婚後出去租房子,奶奶帶着自己生活,不清楚房屋建設時間,只記得小時候北房 5 間,現北房五間半,不清楚是否翻建。

3. 陳某傑:稱老房是其父親 1984 年建設北房 4 間,房子是父親和母親的,應由自己繼承一部分,同意陳某文繼承房屋份額,表明 1981 年自己結婚,1980 年出去租房住,房子未翻建過,1999 年把上蓋挑了接出一部分算 5 間,以前西面有棚子無東西廂房,2011 年陳某文替自己出錢建設東、西廂房。

4. 陳某慧:表示無意見。

5. 陳某文:不同意原告訴求,稱房子是爺爺的,未分家,2010 年三叔和父母共同出資 170000 元購回,自己出 50000 元,2011 年自己出資 200000 元參與翻建,有自己繼承的一部分,2007 - 2019 年贍養父親且負責看病,應多分房產,同時提供了購房銀行流水顯示出資 75000 元及建房票據等證明自己的出資情況。

三、法院查明事實

1. 陳某賢與宋某系夫妻關係,育有三子,且與陳某鵬長期居住在懷柔區 A 號,陳某賢去世後宋某曾與陳某傑居住生活。陳某鑫與高某系夫妻關係,育有陳某濤,家庭宅基地位於×村 S 號;陳某傑家庭宅基地位於×村 Y 號。

2. 涉案房屋在陳某賢名下時相關情況及後續變更登記到陳某鵬名下的過程,以及房屋的翻建、裝修情況,有村委會及鎮政府蓋章的相關證明,還有張某蘭提交的時任村主任吳某仁的證明及通話錄音等,但吳某仁的證明無簽字僅有名章。同時,存在 2014 年 12 月 30 日陳某鵬、張某蘭及證明人秦某、吳某坤簽字按印的《證明》表明家中家產主要房屋張某蘭有一半。陳某文提交了發票、銀行回單等證明自己購房、建房的開支情況。

四、律師分析

(一)宅基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主體資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農村居民一戶一宅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資格是以戶爲單位的家庭。在本案中,陳某賢夫妻已去世,陳某鑫家庭、陳某傑家庭多年來在各自的村內宅基地院落居住生活,陳某鵬去世後,張某蘭仍爲該戶內人口,而陳某慧、陳某文爲城鎮居民,非涉案房屋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高某、陳某濤、陳某傑多年來自有宅基地居住生活。所以,從宅基地使用權角度,高某、陳某濤、陳某傑主張涉案宅基地房屋份額缺乏依據,其意見不應被採納。

(二)繼承關係分析

陳某鵬的繼承人應爲張某蘭、陳某慧、陳某文。張某蘭主張陳某文不享有份額,但其所提供證據不足以證明該主張,不能得到支持。按照法定繼承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但在存在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下,需要先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劃分。陳某慧、陳某文、張某蘭對於陳某鵬的遺產各自享有三分之一份額的繼承權利,而張某蘭對於夫妻共同財產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額權利。

(三)陳某文出資行爲的性質

陳某文出資購房、建房的情況較爲複雜。雖然其有出資行爲,但不能直接據此認定其在房屋所有權份額上的增加。其出資行爲可視爲一種債權關係,陳某文可另行主張金錢補償,而不能直接將出資轉化爲房屋所有權份額的增加。

五、裁判結果

位於北京市懷柔區A 號宅院內房屋,張某蘭享有 2/3 的份額、陳某慧享有房屋 1/6 的價值份額、陳某文享有房屋 1/6 的價值份額。

綜上所述,在處理農村房屋繼承糾紛時,需充分考慮宅基地使用權主體資格、家庭關係、出資情況等多方面因素,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證據進行綜合判斷,以確定合理的房屋所有權份額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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