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低於4萬「應徵前」要公開薪資 老闆違法最高罰30萬

▲《就業服務法》修正上路後,規定薪資未滿4萬元的徵才訊息,不得寫「面議」。(示意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記者紀佳妘/臺北報導

《就業服務法》新制去年11月底實施,規定薪資未滿4萬元的徵才訊息禁寫「面議」,必須公開揭露薪資範圍,不過上路以來,有求職者反映僱主在面試時,才向員工揭露薪資,因此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近期將發佈解釋令,明訂要在「應徵前」(即僱主刊登徵才廣告時)就需讓應徵者知道薪資,否則可處6萬到30萬元罰鍰,規定自後天起生效

立法院去年11月底通過修正《就業服務法》,未來僱主招募員工時,薪資未達4萬元以上,必須公開薪資範圍,禁止寫「薪資面議」,違者可處6萬到30萬元罰鍰。

不過外界質疑僱主故意拉高薪資範圍來規避,讓求職者直呼「根本是法律漏洞,有寫跟沒寫一樣」,甚至也有人說,面試當下才揭露薪資,讓民衆認爲有種被騙的感覺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服務組專委黃巧婷表示,勞動部近期將發佈解釋令,明定薪資低於4萬元以下的工作,僱主在「應徵前」就應揭露最低薪資,以免與求職者預期落差過大。

黃巧婷指出,解釋令也規定,僱主可以用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方式揭露,同時也會附上行政指導,若以區間揭露薪資的僱主,建議區間不能超過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