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抗議額外增加工作後被辭退,整頓“職場”有風險!

據紅星新聞報道,樑某入職上海某公司,在擔任該公司會計期間,因工作安排問題,逐漸積累了許多不滿。

2023年11月,樑某的上司安排其完成該月的個稅申報工作,但樑某明確拒絕,其認爲該項工作原本是屬於人事部的工作,不應當安排給自己,還稱如果安排她同時完成兩個人的工作,那麼必須“加錢”。

儘管上司明確說明了該項工作耗時不久,且只是每月一次,不會頻繁佔用樑某的時間,可樑某仍表示“以後不接受隨意增加崗位職責以外的內容”,還稱上司“只會白蹭廉價年輕人的勞動力。而此後,樑某多次帶頭抗議此類工作安排,還多次因個人原因缺席公司會議。

2023年12月,公司向樑某發送了辭退通知書,理由爲:公司全員重要活動會議期間失聯、遲到,安排的工作得不到響應也沒有任何原因說明,帶頭不服從公司安排,不執行公司規章制度,嚴重影響工作開展,給團隊造成不良示範等。對此,樑某表示不服,便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賠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金3萬餘元。

熱點解讀

一、公司是違法辭退嗎?是否需要賠償?

首先,就樑某的職位來看,其擔任該公司的會計,所以上司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安排其完成申報個稅等工作內容,並無不當,該項工作本就是樑某分內之事。

其次,即便樑某從財務制度規範的角度,對上司忽然安排的某項工作有不同意見,也應當採用適合的態度,向上級反映和溝通,而不是一味宣泄負面情緒,生硬地帶頭拒絕服從領導工作安排。

此外,樑某還遲到,對公司安排的工作拒絕予以迴應,有悖於勞動者應當遵守的基本勞動紀律及勤勉忠實義務,客觀上也會對企業的正常運行造成不利影響。

最終,法院也認爲,某公司依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制度,解除雙方勞動合同關係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系合法解除。對樑某要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法院未予支持。

二、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用人單位作爲市場主體,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進行適當調整,是行使用工自主權的重要內容,對其正常生產經營不可或缺。

但用人單位行使用工自主權應當在合理限度內,用人單位佈置的工作量過重致使勞動者在正常工時內客觀上無法完成的,可以認爲超出了合理的限度,勞動者有權對此予以拒絕。

仲裁和司法實務中,崗位或工作地點調整的合理性一般考慮以下因素,如是否基於用人單位生產經營需要;是否屬於對勞動合同約定的較大變更;是否對勞動者有歧視性、侮辱性;是否對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條件產生較大影響等等。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不合理的工作定額的,不屬於不服從工作安排。因工作量設置不合理,致使員工無法完成,用人單位又以員工不服從安排爲由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

可在本案中,公司安排的工作內容屬於樑某崗位的工作範圍內且其能夠勝任,此外上司的安排是基於公司發展的需要,並無針對性,再者此次調整公司亦與樑某進行了溝通協商,因此樑某的“生硬反饋”並不具有合理性,所以公司有權根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予以辭退,並不屬於違法解除。

寫在後面

近些年來,“00後整頓職場”一度成爲各大社交平臺的熱門話題,面對不合理的加班要求,他們拎包走人;遭遇無薪試崗,他們仲裁公司;被要求向領導敬酒,他們端起飲料。勞動者勇於挑戰職場權威,合理維護自己的權利是值得鼓勵,但也應當認清當下的社會現實,切勿盲目不服從公司安排甚至跟風裸辭,就如本案中的“樑某”。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而調整變化屬正常現象,法律允許用人單位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合理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及工作地點,這不僅有利於維護用人單位發展,也有利於勞動關係穩定。遇到類似情況,勞動者和員工之間更應當積極協商予以解決,避免“頭腦一熱”和“情緒發泄”,有時候“不圖一時爽快,也是一種勇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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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朱現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