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圖表說明「棄姚保柯」 法官:多給丁守中58票也沒用

臺北地方法院姚文智柯文哲、丁守中得票率做成圖表。(圖/臺北地方法院提供)

記者楊佩琪/臺北報導

臺北市長選舉國民黨落選人丁守中提起選舉無效之訴,但經5個月審理結果還是敗訴,是否會提上訴,丁守中尚未決定。不過綜觀判決理由大家關心的一邊投票一邊開票是否爲造成「棄保效應」的主因,臺北地方法院將姚文智、柯文哲、丁守中的得票率做成圖表,認爲無法認定有「棄姚保柯」的狀況發生,即便採最有利認定,多給丁守中58票,還是無法翻盤。

法官認爲,依丁守中律師團提出的統計資料,並未舉證證實有「棄姚保柯」狀況。例如丁守中律師團提出以各投開票所3名候選人的「累積」票數量爲縱軸,以「電磁紀錄登錄時間」、「完成開票時間」作成各候選人得票趨勢圖,認爲有棄保效應發生。

但「投票完畢」的時間,與「完成開票」的時間、上傳登錄開票結果的「電磁紀錄登錄時間」,會因選務作業時間影響而有差距,且以「累積」計算「得票數」,也無法真實反應各候選人各時段間得票情形波動或相對應變化,爲何要用「累計法」統計的依據,丁守中部分並未提出說明。

丁守中律師團雖然再提以「開始開票」時間作成得票趨勢圖,並將各候選人的得票數作成具體票數消長數據分析,以半小時當時間單位觀察,主張有棄保效應發生。只是所謂「姚文智本身與前時段票數差距(即姚文智該時段得票數)」的數據,並沒有排除各投開票所大小,及該時段投開票所的數量因素。而較晚時段姚文智得票有下降情形,則是因爲「投開票所數量」下降所導致,候選人不論何人,得票數亦均會隨之下降,因此無從認定姚文智的得票有「異常或劇烈下降」狀況。

至於「原告、柯文哲之得票數」及「同時間原告與柯文哲間票數差距(4 號減2號得票數)」,其比較方式以「累積」方式來算,無法認定各候選人間各時段得票的波動,以及與前後時段相對應變化情形。更何況,丁守中與柯文哲之間的票數差距,可能原因還包括2人間本身得票數高低的變動,與姚文智無關,未必是柯文哲得票數上升,反而可能是柯文哲的票數不變,丁守中的票數下降導致差距變大。因此只以丁守中和柯文哲間之票數差距,也無法認定有所謂「姚降柯升」的狀況發生。

另法官認爲,丁守中所主張之違法情事中,若以有利原告方式認定,應予扣除之選票充其量爲58票(計算式:49票《爭點三》+9 票《爭點七》=58票),顯未超過當選人柯文哲與原告間得票之差數3,567 票,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因此並不構成選罷法第118 條第1 項所規定之選舉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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