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系女縱火燒死父一審判12年 理由曝光!母弟原諒請求輕判
▲醫學系畢業的女子劉瑀涵,縱火造成生父逃生不及而喪命,臺南地院將她判刑12年、執行前強制治療2年。(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記者林悅/臺南報導
醫學系畢業的女子劉瑀涵,被控僅因與母親發生口角,竟購買汽油在住處縱火,造成生父逃生不及而喪命,臺南地院18日下午宣判,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及放火等罪將她判刑12年、執行前至特定場所監護2年(強制治療),可上訴。
臺南地院公關庭長林臻嫺指出,合議庭對劉瑀涵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2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2年。
判決指出,劉瑀涵於2019年5月15日晚上11時許,在住家內,因細故與母親發生爭執,明知汽油爲易燃物,倘點火可能燒燬住宅,並使同住之父母及胞弟逃生不及,有發生窒息或燒死之結果,竟仍基於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之犯意,及縱因此發生有人死亡之結果,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殺人犯意,前往加油站購買92無鉛汽油17.48 公升,注入所攜帶塑膠桶內,再於16日凌晨4時8分許返回住處,將桶內汽油潑灑在1樓客廳沙發睡墊附近,點火引燃後,即駕車逃逸。
消防人員於凌晨4時45分許迅速撲滅火勢,故住宅之主要效用尚未達燒燬之程度而未遂,但其弟因此受有一氧化碳意外毒性作用及喉嚨痛等傷害,其母則受有雙側下肢及會陰燙傷、體表面積33%、合併吸入性灼傷及左下肢腔室症候羣等傷害。其父則因吸入過多濃煙,引發燒燙傷並吸入性嗆傷而死亡。
被告劉女坦承有購買汽油返家等事實,但否認有放火殺人之犯行,辯護律師主張被告應符合刑法第19條第1 項心神喪失不罰之情形。法院合議庭參酌臺南市消防局鑑定結果確認起火原因是人爲縱火,再觀諸被告車輛之行車記錄器、加油站及其住處巷口之監視錄影畫面等,可知確是被告引火後始離開現場,又被告在案發前有與母親發生爭執,亦經證人證述屬實,可認被告有放火動機,綜合相關事證,認被告應已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再查,被告是選擇性將汽油潑灑在客廳沙發睡墊附近,放火後尚知迅速駕車離開,並可開上高速公路等情,再參酌成大醫院精神鑑定結果及相關證人證詞,認被告並未達刑法第19條第1項不罰之情形,故被告及辯護律師所辯均無可採。
合議庭法官認爲,被告劉女犯案後,刑法第272條之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規定業經修正,並已於2019年5月31日施行,經新舊法比較後,以修正後新法較有利於被告。故合議庭認定被告劉女所爲,系犯刑法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同法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既遂罪、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未遂罪及殺人未遂罪,均屬家庭暴力罪。又被告是以一放火之行爲,同時觸犯4 罪,爲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依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既遂罪處斷,有期徒刑部分並依法加重其刑,又因被告劉女經送成大醫院鑑定結果,確認其辨識行爲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爲之能力顯著減低,故依刑法第19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有期徒刑部分並先加後減。
法院審酌被告放火致父親死亡,母、弟受傷,顯違逆倫常,放火後又未爲任何救護,即駕車逃離現場,造成無可彌補之結果,犯行重大,惟念本案倖存之被害人即被告之母與弟,均表示本案是因被告求學時承受壓力,雖未曾就醫,但其行爲時疑似精神病狀,情緒不穩,才鑄下大錯,基於親情,仍願意原諒被告,請求法院能從輕量刑,讓被告有機會就醫治療,再審酌被告犯案時年僅27歲,並無任何犯罪前科,系大學醫學系畢業,犯後坦承部分事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2年。本案成大醫院鑑定團隊建議宜安排被告爲強制精神治療,否則未來仍有自傷、傷人之虞,再審酌被告放火行爲之嚴重性,迄未曾就其精神狀況進行任何醫療行爲,且於法院審理期間開始展現之防衛、敵對性格,如於刑期執行完畢後始進行治療,較刑之執行前就治療之實益低,故法院認在被告刑之執行前,即有先予治療之必要,故依刑法第87條第2 項、第3 項規定,並命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前,先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2年,使其得於執行前先行治療,避免病情繼續惡化,以達個人矯正治療及社會防衛之效。
劉嫌胞弟獲知判決結果,他表示人在國外,待回國進一步瞭解相關狀況,與母親討論後再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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