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爲泄憤燒燬甕安老家房屋,判了!

因家庭瑣事

與丈夫發生爭吵

女子一氣之下

在自家屋裡放了一把火

案件回顧

2023年3月29日,何某玉因家庭瑣事與丈夫王某永發生爭吵後,獨自前往其位於甕安縣建中鎮的老家房屋,爲泄憤用打火機將屋內棉被點燃,導致房屋起火。何某玉擔心燒到其他人便報警,報警後隨即離開現場,附近村民聞訊趕往現場將火撲滅。經公安機關現場勘查,該房屋及屋內財物已被全部燒燬。被燒燬的房屋及附屬設施、房屋內的財物,價值共計三萬餘元。

判決情況

甕安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何某玉故意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爲已構成放火罪。依法判決被告人何某玉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當庭表示自願認罪認罰,服從判決不上訴。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官說法

“放火”,是指故意縱火焚燒公私財物,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構成放火罪,不以被燒的財物是否爲自己所有作爲入罪的標準。簡言之,放火燒自己的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有可能構成放火罪。

“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財產的安全。本案中,雖然被告人放火焚燒的是自家房屋,但該行爲造成的火勢難以判斷,可能危及到家人、鄰居等不特定主體的生命、財產安全,故被告人的行爲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的規定,應處以刑罰。

來源:甕安縣融媒體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