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要有選擇權 消基會:就跟萊豬一樣要讓人民選擇
消基會認爲,疫苗的接種廠牌應與萊豬一樣,應保障國人有要求儘速施打疫苗的權利,更不可剝奪國人疫苗的選擇權。(消基會提供/林良齊臺北傳真)
我國疫情嚴峻,確診人數突破萬人,死亡人數截至昨天爲止,已達187人,消基會認爲,疫苗的接種廠牌應與萊豬一樣,應保障國人有要求儘速施打疫苗的權利,更不可剝奪國人疫苗的選擇權,特別是選擇自費施打的國人,更應有享有充分的選擇權,政府不應,也不可加以限制或者阻擋。
消基會表示,施打疫苗既是臺灣解除新冠病毒威脅的唯一解方,而取得充足的疫苗供應,不論來自國外或者國內,更是政府責無旁貸的義務;在國產疫苗尚無法即刻上路、且其安全性及保護效力尚待未來認證之前,現時的疫苗取得策略,即應採取「多元管道」,積極設法向外取得。尤其已獲WHO認證合格的疫苗,更是政府應該努力爭取的目標,以和國產疫苗相輔相成,補充國內疫苗在數量、應市時間及安全與有效性上的疑慮和不足。
因此,對於民間企業或者民間團體自發性捐贈疫苗的行動,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即應依「藥事法」第48-2條規定,主動積極協助,簡化行政程序,以因應緊急公共衛生情事需要,儘速專案覈准民間捐贈疫苗,加入護衛國人健康行列,共同抗疫。
政府也應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30 條規定,妥訂各種施打計劃,並且完善妥定各種因爲接種疫苗而產生的副作用、無法產生有效保護力,進而造成受接種民衆受到健康、生命以及相關損失時,皆應負起事主責任,並且也應與疫苗製造廠或提供廠商,共同負擔疫苗產品「瑕疵擔保法律責任」。
消基會呼籲,不論國內將來共有那幾種疫苗可供施打,國人應有如下權利主張,包括要求施打疫苗的權利、要求施打安全疫苗的權利及選擇施打疫苗種類的權利。
消基會提及,國產疫苗以「重組蛋白疫苗」方法研製,因尚未經過國際認可的第三期臨牀試驗證實,若貿然施打,影響勢必重大。應仿日本首相菅義偉在6月2日召開的領袖級會議「COVAX疫苗峰會」模式,廣開言路,聽取專家意見,博採周諮,重新思考對應之策,以取得較佳的防疫因應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