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輔警被刺身亡,所長被判刑

一男子向貴州銅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瓦屋派出所報警,聲稱派出所不退其保證金要燒房,所長張某獲悉警情後未到崗值班,也未上報警情,該男子持刀刺傷一名輔警,輔警搶救無效身亡。11月26日,南都記者從貴州省石阡縣人民法院獲悉,張某犯玩忽職守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據裁判文書網公佈的石阡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法院經審理查明,銅仁市碧江區瓦屋鄉克蘭寨村村民劉某章涉嫌故意傷害劉某潮一案,由時任瓦屋派出所所長的張某負責偵辦。銅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於2021年11月2日對劉某章取保候審,劉某章繳納保證金2000元。2022年11月24日對其解除取保候審,但並未退繳保證金。2023年3月2日,銅仁市碧江區人民檢察院對劉某章作出不起訴決定,劉某章於同日向瓦屋派出所主張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未果。

同日22時23分,劉某章酒後撥打瓦屋派出所報警電話,聲稱未退保證金要燒燬自己位於瓦屋鄉克蘭寨村的住房。瓦屋派出所值班人員爲張某、杜某,杜某因次日需參加追逃任務,向張某報備後回家收拾行李,張某未按規定到崗值班,瓦屋派出所值班輔警唐某貴接警後於22時35分向張某電話彙報。

張某獲悉警情後既未立即趕赴現場處警,也未向碧江分局上報警情,僅安排輔警唐某貴、劉某濤前往現場,同時電話聯繫劉某章進行勸說和安撫。

23時許,唐某貴二人趕至劉某章家後,被其持刀追趕,張某電話安排唐某貴二人回派出所等候增援,仍未趕赴現場也未上報警情。其間,劉某章持刀攔停駕車路過的碧江分局六龍山派出所輔警向某清,向某清爲奪走劉某章刀具致使左手食指受傷,隨即棄車逃離,並電話通知碧江分局交警大隊駐六龍山鄉、瓦屋鄉片區輔警吳某朝。二人會合後前往劉某章家中對其進行勸說。

23時39分,吳某朝撥打110報警電話請求警力增援,110指令瓦屋派出所處警。張某獲悉該情況後電話安排唐某貴、劉某濤趕赴現場增援,並從碧江區河西街道家中出發趕往現場。3月3日0時許,劉某章不聽勸阻持刀和射釘槍追趕唐某貴等人,吳某朝緊隨其後進行勸阻,在瓦屋鄉克蘭寨廣場被劉某章持刀刺傷。

0時17分,吳某朝再次報警。張某接到報警電話後,電話詢問了劉某濤等人現場情況,後駕車趕到瓦屋鄉與增援警力在克蘭寨廣場河邊將劉某章抓獲。同日吳某朝因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吳某朝符合生前被他人用銳器刺傷腹部導致脾臟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銅仁市人民檢察院分別於2023年3月19日、5月18日以證人方式通知張某到市檢察院接受詢問,張某如實供述了相關事實。2023年6月30日立案後,於同年7月6日再次通知張某到檢察院接受訊問,其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

張某辯解當時確實無人可用,認爲自己的行爲只是違紀,是否構成玩忽職守罪不清楚。

法院認爲,被告人張某身爲一名人民警察,在處警過程中過於疏忽大意,存在僥倖心理,不正確履職,造成一人被刺身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爲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其行爲構成玩忽職守罪。

法院於今年5月24日作出一審判決,以張某犯玩忽職守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南方都市報(nddaily)、N視頻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