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社論:完善統計制度體系建設 確保統計數據真實可信
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國務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下稱《立法工作計劃》),其中提出,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統計法修正草案。
《立法工作計劃》同時提出,要改進立法模式,對於人民羣衆反映強烈、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立法事項,探索建立立法快速響應機制,推進“小快靈”、“小切口”立法。在這一要求下,統計法的修正有望加快。
上月下旬,在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上,受國務院委託,國家統計局局長康義作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修正草案)》(下稱《修正草案》)的說明:近年來,統計工作面臨着統計造假屢禁難絕、統計監督體系有待進一步完善、統計違法成本低等問題,《修正草案》將有利於發揮法治在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中的規範保障作用。這個判斷充分說明了進一步完善統計立法、完善統計制度體系建設的緊迫性。
統計是經濟社會管理的重要基礎性工作,是宏觀調控的重要依據,保證統計數據真實可信是一個經濟社會最基本的要求。
首先,是要進一步防範和嚴厲懲治統計數據造假。
《修正草案》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以及各單位的負責人,不得要求、暗示、引導下級單位或者統計調查對象填報虛假統計數據;對要求、暗示、引導下級單位或者統計調查對象填報虛假統計數據的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予以通報。
雖然說,統計數據是出自統計部門,但始作俑者的責任並不全在統計部門身上,出現問題的往往是政績觀扭曲的地方各級領導。《修正草案》中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列在前面就體現出了這一點。狠抓對統計數據造假負有責任的各級地方政府領導的問題,不僅僅在於其失察,且要嚴查其是否涉及造假。
其次,是進一步完善統計指標體系,堵上數據造假的渠道。
今年一季度,國家統計局、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調整優化了金融業覈算方法,對金融業增加值的季度覈算方式進行了優化調整。有分析認爲,其中的重要原因是,有跡象顯示在GDP增速等考覈指標壓力下,由於金融行業佔比過高,金融數據存在“摻水分”的可能。
我國金融業增加值佔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接近8%,在第三產業中佔比最大,也比較容易東挪西借滿足地方金融業增加值及GDP增速的指標要求。爲此,就需要對現有金融業增加值覈算方法進行調整優化。
現行《統計法》第五條規定,國家加強統計科學研究,健全科學的統計指標體系,不斷改進統計調查方法,提高統計的科學性。隨着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不斷深入,長期延續的統計指標體系、方法制度、調查方式等難以客觀全面及時反映經濟社會生活的深刻變化。進一步完善統計指標體系對真實反映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消除公衆對統計數據的疑慮具有重要作用,同時也堵上數據造假的渠道。
其三,是發揮好民間統計調查的作用。
民間統計調查是指除國家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地方統計調查以外,利用統計方法進行的社會調查。《統計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民間統計調查活動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下一步,需要總結實踐經驗,在法律修改中進一步明確鼓勵和規範民間統計的調查活動,推進民間調查機構依法開展統計工作。有政協委員建議,修法時在《統計法》第二章“統計調查管理”中增加有關民間統計調查的相關內容,體現統計調查的完整性。
當然,民間調查統計要以不危害國家安全、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爲前提。這也需要在修法中進一步明確和規範。
總之,確保統計數據真實可信是一項複雜的社會化系統工程,也是一項緊迫的任務,對《統計法》進行修正就是爲了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通過加強監督、懲戒使相關人員不敢造假,通過完善統計指標體系建設使其難以造假,通過加強民間統計調查實現社會監督,都是我國統計工作今後要做的重要工作。